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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我的脸

我坐在县警署一辆便衣警车后座上,穿过流淌着圣诞歌的街道,前往一处案发现场。司机是一位年轻的刑警,坐在我身旁的是负责本次案件的中年刑警。

“先生,今天就拜托您了。”

办案刑警说着鞠了一躬。我们一个多小时前一起上了车,已经在车上坐了很长时间。办案刑警大概是个话痨,一上车就开始谈论一起连日来占据电视荧屏的恶性案件。之所以聊案子,可能是他的职业习惯,也可能只是闲聊。大概是聊完了,刑警换了个话题:

“前几天我的体检报告出来了,怀疑我有糖尿病。先生,您看我该注意些什么呢?”

我的头衔是原东京都法医院院长,同时也是医学博士,所以也有不少警官向我咨询这类事。以前曾有个一起工作过的警官找我咨询,说他女儿感冒后久治不愈,是不是得了别的病。他的样子更接近闲聊,就像是见到教师就咨询教育、见到和尚就咨询人生那种。一直以来,我基本只同尸体打交道,但从东京法医院退休后的一段时间,有个医生朋友请我协助过他的体检工作,所以在这方面我也不算是个彻底的外行。针对糖尿病,我给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突然,刚才还一脸柔和微笑听我说话的刑警神情骤变:

“先生,马上就要到了。”

他把身体探到驾驶座和副驾驶座之间,命令正在开车的下属道:“转弯前停车!”他脸上那副咨询者的沉稳表情,转瞬化为刑警的表情。便衣警车在路边停下,刑警叮嘱我道:

“先生,这条道左拐就是本案现场。现场就在受害人家跟前,家人还住在里面。左邻右舍也都看得见。请您最好像个没事人儿似的,观察时尽量不要停下脚步,别暴露咱们是来侦查的。这就帮了大忙了。我说话冒失,还请您多多包涵!”

“哦,知道了。”

我跟警察打交道多年,很理解这种事。

我事先看过现场的照片,脑子里已经有了大致的样子。

我下了车,步履稍稍小心地按照刑警的指示沿路左转。前方有一条笔直的机动车道,向里延伸约100米。车道的左右两边各有宽约1米的人行道,看上去就是地方上随处可见的住宅街区。

现场一眼便知,无须寻找,因为前方约30米处正对着左侧人行道与机动车道分界的地方,绑着小小的一束鲜花。

是谁献的花不得而知,但每每在现场看到这样的情形,我都会再次认识到世间仍有人情在。事故已经过去了4年,至今还有人没有忘怀,亲手献上鲜花为死者祈求冥福。这件事打动了我的心。

我走到附近,视线略略投向左边。

坡道两侧房屋成行,大概其中某户就是受害人的家。

4年前的夏天,深夜11时许。

住在那幢房子里的主妇要去便利店买果汁,骑上自行车出了门。房子的地势略高,要下一段短坡才能进人行道。据说自行车下坡时速度加快,不知道车轮轧到了小石子还是别的什么,主妇连人带车向前栽倒。

人行道前方就是机动车道,她摔倒时,自行车留在了人行道上,她本人被抛到了机动车道上,向前倒下。不幸的是,她刚摔趴在机动车道上,一辆汽车就以六七十公里的时速开了过去,她头部被汽车左前轮碾轧,当场死亡。

在司机的眼里,情况是这样的:汽车正行驶在一条直道上,突然出现了一个人从左侧人行道上飞出,趴在了机动车道上。司机发现时已经晚了,来不及刹车,左前轮轧了过去。

虽然当场就叫来了救护车,但已回天无术。

主妇被送进了医院。医生出具了死亡诊断书。死因栏里写着“颅骨底骨折及脑挫伤”。

现场勘查时,当地警署交通处的警察在场。

与主妇住在一起的母亲目击了事故的全过程。

据她说,女儿骑着自行车从坡道进入人行道时失去平衡,飞过人行道,被抛到机动车道上,趴在了那里,不巧被从右面方向驶来的汽车轧到。

这与司机的证词一致,案子便当作交通事故处理掉了。

那我又为什么会来到这起事故的现场呢?

而且,是与刑侦一处的刑警,而不是与交通处的警官一起来的呢?

这是大约一周以前,12月上旬的事。

三位刑警来到我家。一位是最先给我家打电话约见,也就是在警车里坐在我身边跟我闲聊、问糖尿病该注意些什么的中年刑警,另一位是这次开车的年轻刑警,还有一位是他们的上司,负责恶性案件的警司。

警察内部是典型的等级森严,同两位下属一起来访的警司是礼节性拜会。用杂志打比方,与我同行去现场的刑警是责任编辑,警司则相当于主编。

我把三位让到客厅,他们便按上司、办案人、助手的顺序依次在沙发上落座。坐在中间的办案刑警主要负责说明案情。

“其实啊,先生,今天前来打扰您,还是为了夏天请您出具鉴定书的那起交通事故。后来我们进行了秘密侦查,前两天逮捕了死者的母亲。现在想请您再做一次鉴定。”

刑警匆匆开场后,便从包中取出厚厚一沓侦查资料。他虽然表情严峻,但并不是讯问,而是来求我帮忙的,所以语气很柔和。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

我们得到情报,说受害人的母亲领取了保险金,态度非常嚣张。而且,开车的司机与受害人的母亲有来往。

这样,一度在交通处作为交通事故处理的案件便被移送到了刑侦一处。

刑侦一处再次侦查。在秘密侦查的过程中,他们委托我做了第一次二次鉴定。

我仔细查阅了鉴定书和资料,出具了鉴定书并提交给了警察。后来,警察似乎根据这次鉴定结论追查到了死者的母亲,并逮捕了她。

说起来,这事要追溯到7月份。

二次鉴定的委托书是辖区警署署长签名后送达我的。

警察有两大事项希望我做出鉴定。

一是这起事故的发生过程究竟是怎样的。

二是辗轧时车速为每小时六十公里的说法与尸体的情况有没有矛盾。

这是在委托我再次调查4年前把案件当成交通事故处理是否正确。

司机的供词如下:

“我以六七十公里的时速行驶,发现前方有个人从人行道上飞出来,上半身趴在了机动车道上。等我反应过来时已经离那人不到十米,根本没有时间刹车。左前轮咚地颠了一下。糟了,轧到人了!我的脑子顿时一片空白。”

交通处的警官也确认,现场没有留下刹车痕迹,这与供词一致。

目击了事故过程的受害人母亲说:

“女儿说了句‘去下便利店’就匆忙离家,骑自行车出门了。看到她匆匆忙忙的样子我莫名奇妙地担心起来,就从窗户往外看。因为家门口的坡道很陡,人行道和机动车道交会的地方,经常会有汽车险些撞到行人和自行车的情况。莫非不祥的预感灵验了,女儿刚骑到路上,自行车的轮胎可能轧到了石子什么的,人被抛出摔倒,上半身趴在了机动车道上。不巧汽车从右边开来轧到了她。我急忙从家里出来跑到了现场。”

赶到现场的急救人员的证词称,受害人躺在地上,呈仰卧状与汽车平行,估计是被汽车碰撞撞飞后,翻转成了仰面朝天的姿势。

“受害人头部和面部受伤,此外未见明显外伤。肇事车辆上有混有油脂的污渍和毛发,但车身和轮胎没有破损。”

这是最初作为交通事故处理时的证物所见。

我根据警察提供的资料进行了二次鉴定。警方为本案提供了如下资料:

首先是案发现场的实情甄别笔录,以及轧人车辆及受害人自行车的实情甄别笔录。

这些资料反映了事故发生时现场、肇事车辆以及受害人自行车的状况。

其次是受害人的死亡诊断书(验尸报告)。

这个资料反映了最先见到受害人的医生是如何认定受害人死亡的。

然后是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的记录,上面记录着当时受害人的情况以及呼叫救护车时的电话对话。

这些都是与事故没有直接关系的人看到现场后的客观证词资料。

最后是受害人的外伤照片、现场以及肇事车辆的照片类。

这些资料对鉴定都特别重要。如果没有受害人的外伤照片,法医学鉴定将束手无策。照片越详细越好,即使是相似的照片,角度不同所见也不尽相同。尽管有很多地方必须通过解剖才能弄清,但本案没有进行解剖。资料中还附有头部的X光片和CT照片。

实际上,警察还委托了一位大学教授做了同样的鉴定。是在6月份,委托我之前的一个月。

他们委托我结合这次鉴定结论再做一次鉴定。

那么,大学教授针对此案最初推导出了怎样的结论呢?

鉴定意见书里有多达30张的受害人照片,每张都加上了解说,最后得出了结论。

鉴定了面部和头部的照片之后,大学教授给出了以下的结论:

“可以认定,受害人的右后至右侧头部触到路面或其他表面凹凸之处,在此状态下左颊受到强大的钝器压力。”

这就是说,受害人的右脸被摁在地上,车轮碾过头部左侧,左脸被压扁。

“推定外力作用于面部的部位,未见显示钝器撞击的特征。根据头部、面部已被压扁可以认定,钝器主要是作为压迫性外力产生作用的。面部右颊有凹陷,显示对路面产生了压迫。现场路面血液中有丝状物,可以认定是头发。据此可以认定,压迫性外力是在右后头部接触路面的状态下产生作用的。”

这里对受害人被碾轧时的状况做了说明。

“左颊创伤是车辆直接参与形成的外力即车轮碾轧所致。此外,根据没有撞击痕迹的情况可以认为,车辆是以较低速度轧过横卧在地的受害人面部的。”

通读下去,鉴定书上还写了以下内容:

第一,回答了警察在委托书中提出的“此次事故发生、经过如何”的问题。第一位鉴定人给出的结论是这样的:

“4年前认定受害人俯卧被轧的尸体表现并无问题。由于没有与车辆撞击的痕迹,受害人是在俯卧状态下被车辆自右向左轧过的。”

第二,回答了受害人被六十公里时速车辆碾轧的说法,与尸体表现对比是否存在矛盾的问题。

关于这一点,这次鉴定给出的结论是:“可以推测,撞击时的时速最多二三十公里,而非六十公里左右。”

这个鉴定结论,只是按照警察调查的结果解释了交通事故中死者的受伤情况。然而,刑侦处虽然没有明确的见解,却心存不安,认为此案并非单纯的交通事故,必定另有隐情。这就是他们委托我做二次鉴定的原因。

我对此案又提交了怎样的鉴定结论呢?

我依据与前述大学教授完全一样的资料做了二次鉴定。

也许很多人会认为,使用同样的资料难道还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同样的资料只能得出同样的结论。然而,事情未必如此。

即使查阅同样的资料、同样的照片,也会因为看法不同而结论大相径庭。在这个领域里,经验也会起到重大作用。

一切始于认真检阅每一份资料和照片。

第一位鉴定人——那位大学教授的结论与我的二次鉴定有什么不同呢?

在第二个问题上我们是一致的,即受害人不是被时速六十公里而是被更慢速度驶来的车辆所碾轧。但在我们之间,有一点截然不同。

我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结论如下:

“如果以车辆的参与为前提考虑颅骨底骨折、脑挫伤、下颌骨骨折等的受伤原因,那么,认为受害者以仰面状态或相近姿势横卧路上,低速行驶的车辆自其左颊朝其右颊方向轧过,方无矛盾。”

这就是说,大学教授给出的结论是受害人在俯卧状态下被汽车碾轧,而我给出的结论则是受害人在仰卧状态下被汽车碾轧。

依据相同的资料怎么会得出如此不同的结论呢?

大学教授主张受害人是在俯卧状态下遭汽车碾轧的,但资料里那些关键性证据照片却证明事实绝非如此。

证明大学教授错了的关键性证据究竟是什么呢?

受害人的脸贴在混凝土路面上。如果是俯卧着被车辆碾过,那么,在擦伤和颅骨底骨折之类的证据形成之前,必定会有其他伤痕留在尸体上。

那就是沙石粒所造成的伤痕。

然而受害人的脸上并没有沙石粒留下的伤痕。

如果是俯卧着被汽车碾轧,面部会承受巨大的压力。假如将手包放在混凝土路面上,汽车从上面碾轧过去,路上的细小沙粒肯定会最先沾到手包上。其中的道理是一样的。

车轮轧在头部,细沙粒就会沾到脸上。但是,照片并没有拍到这种情况。为什么如此重要的线索会被忽略呢?

也许有人会认为,即使没能发现沙粒,但如果在仰面状态下脸部被碾轧,脸上就会留下轮胎的痕迹,这不是很容易就能看出来吗?

然而,实际上人体被汽车碾过时,驱动轮留下的轮胎痕迹要比非驱动轮留下的明显。而本案肇事车辆的前轮是非驱动轮,又是低速碾轧,受害人面部虽有伤痕,却没有留下肉眼能够辨别的轮胎痕迹。大概是伤痕过于轻微,大学教授才认定是与地面接触造成的。

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疏漏。主妇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向前扑倒在机动车道上。这时通常人的两条胳膊会保护性地向前伸出,条件反射地采取防护面部的姿势,因而双手掌面会形成擦伤,双腿膝盖也会形成擦伤和跌打伤,但这位主妇身上未见这些伤。

如果两条胳膊保护性地伸到面部附近,上肢也应该与头部、面部一齐被汽车碾过,但是受害人上肢却没有受伤。这样一来,这位主妇就是在双手未采取防护姿势的情况下,面部先触地摔倒在路上的。不得不说,这样摔倒极不自然。也许大学教授(第一位鉴定人)因事故目击者提供的证词形成了先入为主的想法,考察时把俯卧状态当成了前提。这种事经常有。

翌月,案子因我提交的鉴定书发生了重大变化。

如果大学教授的鉴定是对的,那么,尽管此案被当作交通事故处理时得到的证词与汽车行驶速度的证词不一致,仍然可以成为受害人是摔倒后被碾轧的证据。

但如果我的鉴定是正确的,那么,那位目击案发全过程的母亲的证词就是谎言。

警察依据我的鉴定结论追究了受害人的母亲。她交代了真相,并于11月被捕。

这就是本月即12月,三名刑警为委托我做进一步鉴定来到我家的前因后果。

这次是警察听了受害人母亲的供述,发现了新的疑点,来委托我做进一步鉴定。鉴定的前提事项这样写道:

1.“可以认定,受害人是在仰卧于路上的状态下被轿车碾轧头部的。”

这是因我的鉴定结论而真相大白后形成的新的前提事项。

2.“可以认定,受害人的脖子被右臂勒住后又被铁锹柄(木质)摁住。”

这是根据受害人母亲的交代增加的前提事项。

3.“嫌疑人交代,受害人在脖子被铁锹柄摁住后,发出了‘唔……’的呻吟声,进而发出挣扎扭动身体的声音,然后声音消失,受害人大小便失禁。”

同前项。

4.“推测受害人从被人勒住脖子到被汽车碾轧,中间有20分钟左右的时间。”

亦同前项。

警察委托我基于这些新的前提事项进行再次鉴定,弄清受害人是如何死亡的。

为了这次鉴定,刑警希望我进一步掌握情况,才让我坐上便衣警车,由刑警开车把我带到了现场。这就是本文开头那段的经过。

受害人究竟是被汽车碾轧致死的,还是脖子被勒窒息而亡的呢?这就是我受托鉴定的内容。

我想我的读者们都知道,如果是脖子被勒窒息而死,解剖时可见颅内淤血。本案没有进行尸体解剖,具体情况不得而知,但从尸体表现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推测。

观察窒息死亡的尸体,通常可见因颈静脉闭塞引起的伴有面部膨胀的淤血。但本案受害人面部未见这种情况。因此,可以认定受害人颈静脉虽受压迫,但血液仍在循环。也可以推定这种程度的颈部压迫不会致死。

受害人的母亲供述,勒住脖子后受害人的大小便失禁。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受害人已经死亡了呢?上吊自杀的人会大小便失禁,因此人们常会这样想当然,但我们不能以此来判断生死。失禁是失去意识时神经系统麻痹造成的,所以尚未死亡也会失禁。据信,受害人从颈部被勒到被汽车碾轧,这中间约有20分钟时间。考虑到这个时间,受害人在被汽车碾轧时仅仅是暂时昏厥,仍然活着的可能性极大。

受害人有一条延伸到左下颚的带状皮下出血,可以视为汽车压迫造成的。受害人左耳部有斑状皮下出血。这些都是只有存活状态下才会发生的生活反应 。鉴于这一点可以说,受害人在被汽车碾轧时尚处于存活状态。

根据这些信息,我再次做出结论:可以认定受害人在遭到汽车碾轧时仍然处于存活状态,死亡原因是颅骨底骨折所致的脑挫伤。

与受害人母亲一同被捕的还有4名男子,5个人狼狈为奸共同实施了犯罪。

这5个人的分工是:两名男子勒住受害人的脖子致其昏迷,之后将其搬到路上使其横卧,并示意在这里待命的汽车开过来。负责开车的另一个人碾轧受害人。最后一个男子负责向警察报案。母亲则充当目击证人。令人震惊的是,受害人的母亲也是同案犯。

“女儿骑着自行车下坡时因落差而被绊倒,上半身被抛在机动车道上呈俯卧状,被路过的汽车碾轧。”

5个人如此这般缜密地制订了计划并付诸了实施。

起初案件被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一切都是按计划进行的。

但是,他们5个人因为人类的一种习性而犯了致命的错误。

通常,抬人的时候总是把人仰着抬的。实际做一下就很容易明白,趴着的人是很难抬的。

他们把受害人仰面抬到路上,心虚作祟,将她在仰卧状态下直接放下,把她的两只手放在了腰的两侧。当时他们没有意识到,如果不让受害人趴着,就会与自己编的故事产生矛盾。

也许他们很傲慢,觉得不会出问题。

然而,尸体还是说了出来:

“请看我的脸,这儿没有沙粒。我不是趴着的,我是在仰卧状态下被汽车轧到的!” 1yjnpdwfAFvhzKeDLSQsvcXaNcYRvi/SPBj93R4qjhIqVaaSdpw44bg0hWvZqI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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