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南先生提出:“选贤任能是官僚政治的口号,‘能者在位,贤者在职’的理想实现程度,确也能测定那种政治场面的休咎与凶吉。” 只是,“能者在位,贤者在职”理想的实现终究要归结到用人者的贤明,所以,反过来说,吏治清明必定以“天子圣明”为前提。然而,天子圣明又是靠什么来保证的呢?如果皇权之上之外没有一种有效的制约机制,那就只能指望人君内心的自我约束了。这样一来,政治问题就变成了修养问题,天子的一言一行也都具有了道德风范的意蕴。不是要选贤任能吗?“古人云,王者须为官择人,不可造次即用。朕今行一事,则为天下所观;出一言,则为天下所听。用得正人,为善者皆劝;误用恶人,不善者竞进。赏当其劳,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故可知赏罚不可轻行,用人弥须慎择。” 可见,用当其人还有劝善止恶的巨大道德示范作用。这个问题甚至是治乱之道更根本的所在。太宗云:
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朕每思伤其身者不在外物,皆由嗜欲以成其祸,若耽嗜滋味,玩悦声色,所欲既多,所损亦大,既妨政事,又扰生民。且复出一非理之言,万姓为之解体,怨讟既作,离叛亦兴,朕每思此,不敢纵逸。
这种对于利害关系异常清醒的理智态度,可说是贞观之治得以出现的主观条件。然而,也正是这种把治国大计转化为道德问题的做法暴露出中国传统政治模式固有的致命弱点。用身体力行的道德实践方式来团结臣民,说明维系着官僚集团的是共同的道德信念,而意识形态的联系最终又不可避免要归结于人心。不错,典章制度不可或缺,法律的威严也要时时加以强调。然而,圣上的贤明和官吏的廉正不能靠外在的规范来保证,相反,倒是个人内在的品行、修养可以决定政制的存亡。这并不是因为外部的规范不足以约束个人,而是因为那种可以有效约束个人的外部规范从来没有——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氛围中也不可能——建立起来。孔子云:“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这是两千年间不移的道理。虽然历代帝王都极重视法典的修订,并为掣肘臣下而在官制安排上颇费心计,但那不过是弄权的结果,法律从来都不是权力的基础,至高无上的皇权反倒是法律的源泉。如果说,君主有时也会表示对于法律的尊重,那只是为了取信于民,树立自己的公正形象,使“民知罪之无私,故甘心而不怨;臣下见言无忤,故尽力效忠”。 谁不知道“君私于上,吏奸于下”的道理呢?因此需要明君。官吏们自然应该服从法律,但不必对法律负责,因为他们的权力乃是皇上的恩赐,而非来自法律。按照人治—吏治的原则,官职乃是身份和特权,让这些有特殊身份的人屈从于法律谈何容易,因是需要贤臣。然而,明君贤臣的理想在现实中总是很难实现的。汉廷尉张释之秉公执法之所以可贵,魏武帝曹操割发代首之所以可敬,唐太宗李世民任贤纳谏之所以可佩,宋丞相包拯铁面无私之所以可赞,全在其难能而能。历来对明君贤相的歌颂,归根结蒂,都是对制度的否定。只有在制度无望的情况下,人们才拼命赞美个人的道德操守。然而,这种赞美愈是热烈,期待愈是真诚,现实中的明君贤相便愈发地难得。纵观中国历史,自秦洎清,凡两千余年,贤明者如李世民、魏徵辈实在是“千世而一出”,相反,昏庸之君,贪暴之吏倒是不胜其多。而且,愈是到了后期,官场愈是腐败,纵有励精图治的君主,也回天无力,难以挽回颓势了。明太祖朱元璋兴大狱、废丞相,严禁臣下交结朋党,谨防后宫、宦官干预朝政,严刑峻法,无所不用其极,末了反而促成了宦官揽权、阉党专政的局面,这不能不说是传统政治格局中以人制人的必然归宿。类似的情况还可以举惩治贪官污吏为例。
惩治贪官污吏一向是吏治的重要内容,历史上,规模浩大的打击贪吏运动也时有发生,但是这些措施纵可以行一时之计,结构性的腐败之风最后总是无法消除。明代的历史就是一个好例。据《明史·刑法志》:“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根据明律规定,受人财物而曲法科断者,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者,绞。对犯有赃罪的监察官吏,处刑更严。明律规定:“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买卖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余官吏罪二等。” 大明律之外,朱元璋还亲自编制《大诰》,取当世事之善可为法、恶可为戒者,著为条目,大诰天下。其中,有相当部分是惩治贪官污吏的案例。而且,与明律相比,《大诰》内容更为严厉,并有不见于律文的种种酷刑。对于当时轰轰烈烈的惩治赃吏运动,后人有翔实的记载:
明祖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州府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警心。
从这里可以看出明太祖惩治贪吏的决心。不过,客观效果未必总与主观愿望相一致。甚至朱元璋在时就已痛心地发现,“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 征诸史实,明代法律固严,明代贪赃枉法之风却较前朝更烈。问题似不在于统治者决心不大,努力不够,而在于人治—吏治模式的内在机制只能如此。“综观历朝贪污史录,愈接近近代,贪污现象亦愈普遍,贪污技巧亦愈周密,而与惩治贪污刑典的宽严似无何等重大关系。” 刑罚只可以惩处犯罪的结果,却不能消除犯罪的原因,这个道理,明太祖大概不甚懂得。他不知道,他意欲消除的,正是他竭力想要维护的制度的副产品。“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至明、清两代,流通经济现象愈益活跃,高利贷业商业的扩展,对官吏贪欲的助长已非常明白;而凝固的政制措施,不能适应变动发展实况所造成的大小漏洞,复给予各种贪欲以发泄的机会。” 透过这个具体原因的说明,我们更可以了解,为什么愈是到了后来,吏治愈容易腐败,且这种腐败愈是不易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