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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先秦时代显学的一派,法家是极力为新兴王权张目的。这一时代特点决定了法家的思想特征。在比如上引商鞅、慎到和韩非关于“壹刑”的种种议论里面,我们发现王权乃是最后的依据。法律之所以是威严的,不可违背的,只因为它们源自君主,是国禁、上制和王法。管子曾说:

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法乃是君主独占之物,这也可以算是中国古代法的神圣传统之一。早期儒家不赞同法家的政治主张,但不包括反对“生法者,君也”一类的意见。荀子大讲“有治人,无治法”,根据却是“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这样的思想在后来那些一面继续讲德治,一面更多地吸收法家思想,谈论法律政令之重要作用的儒生那里表现得尤为突出。汉儒王符云:

君立法而下不行者,乱国也;臣作政而君不制者,亡国也。是故民之所以不乱者,上有吏;吏之所以无奸者,官有法;法之所以顺行者,国有君也;君之所以位尊者,身有义也。义者,君之政也。 法者,君之命也。人君思正以出令,而贵贱贤愚,莫得违也,则君位于上,而民氓治于下矣。人君出令,而贵臣骄吏弗顺也,则君几于弑,而民几于乱矣。夫法令者,君之所以用其国也。君出令而不从,是与无君等。主令不从,则臣令行,国危矣。夫法令者,人君之衔辔箠策也,而民者,君之舆马也。若使人臣废君法禁而施己政令,则是夺君之辔策而己独御之也。

这段话看上去很像就是法家的议论,这固然表明汉以后儒法日益融和的大趋势,但也肯定是以儒法两派关于立法方面的共同思想作前提的。正因为如此,法家所谓“壹刑”的主张意义十分有限。太史公说“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又说法家“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 太子犯法,连勇敢的商君也只能“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 这完全不足为怪。法家所主张的既然是赤裸裸的君主专制,自然做不到“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因为同样的原因,作为统治术之一种的法,也未见得较权术、威势等手段更重要。韩子解释说:

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 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这段话把法、术的性质、地位说得再清楚没有了。依法家的见解,居君主之位,又能将法、术恰当地运用,必能造成威势,使令行禁止,国治民安。管子早就说过: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君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

对此,儒者们会提出非难,他们要说君主立身之本在仁,在义,而不在法、术、势。只讲权谋法术最多只能成就一时的霸业,一味地刑杀甚至会危及自身。汉儒王符视法为君命,极言法的重要,但最后还是要说“君之所以位尊者,身有义也”。这显然承袭了荀子一脉,而与法家的一般看法不同。虽然在当日的历史背景之下,这套仁义的讲法未免显得空疏迂阔,事实证明却还不无道理。至少,后人大多相信,秦命短祚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任刑滥杀,而这类责任又是要法家来承担的。“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是对以往历史经验的总结。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没有从一个极端跑到另一个极端,因为他所尊崇的儒家是汉儒董仲舒、王符辈代表的儒家,是大量吸收了法家思想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家“合流”了的儒家。这个历史的变化固然与时势的变迁和人们对以往历史的总结有关,但是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儒法两派在诸如法即是刑,即是“王者之政”一类根本性问题上从一开始就有着共同的见解。有争议的只是效用问题,是哪一种统治术更容易奏效的问题,正因为如此,这场争论便可以拿到历史中去验证。事实证明,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不能没有法律,否则就连最起码的秩序也难以维持。只是,在一种法只能用以统治臣民,君主权力却不受其约束的政制下面,君主要施行有效的统治,权术与威势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如果我们再进一步,还可以说,在一个家与国相通,家政被看成是国政基础的社会里,君主还应该有一个慈父的形象,不教而诛只会损害这个形象,进而失去臣民的拥戴(反过来,在君主的权力并不受法律制约,而法律也不曾成为权力基础的情形下,强调君主道德风范的学说自然很容易为人所接受)。认识到这些的确需要时间,但是如果没有那些原初理论本身所具有的共同性与融通性,后来的发展也是难以想像的。 [2]

现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不但儒家的“治人”不是西方人说的法治,法家的“务法”、“治法”也未必不具有法治的精神。相反,以西方人关于法治的学说来衡量,则“治人”与“治法”之争是没有意义的。儒家“务德”,只是极度轻视法律政令的人治;法家之“务法”,乃是只信奉法术威势而不屑于说教的人治。二者的结合就叫作“德主刑辅”,“明刑弼教”,这种汉以后渐渐形成的格局消弭了早期儒法之间的冲突,而将它们融铸在一种新的政治传统里面。唐代以承续道统自命的韩愈在“原道”一文中写道:

是故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君不出令,则失其所以为君,臣不行君之令而致之民,则失其所以为臣,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

这就像是上引《管子·任法》篇中“夫生法者,君也”一段议论的转述。它出自千年之后一位儒生之口,不过表明了先秦时代诸子争鸣的重要意义。事实上,中国古代政治传统所由形成的指导思想,多半在那个时代就已成型。以后历代读书人有关“治乱之道”的种种议论几乎无一不是在早期思想家,尤其儒法两派所遵循的共同传统之下进行的,甚至他们所用的概念、术语也都是前人早已提出过的。我们在分析中国古代政治理论的基本特征时,集中注意于早期儒法之争,原因即在于此。 XsibNDgB0mWEsBquBd5CqSuJVxpcg7Loge69tmdBWIfhVvniFT9odvSJ8ZtzX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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