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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史公论六家之要旨云:“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 这里,太史公以一个“治”字来总结诸子百家异中之同,可以说深得其中三昧。因为,讲求治乱之道,实在不仅是先秦诸子百虑而一致、殊途而同归的所在,而且也是孔子之后两千年来历代读书人议论最多、用心最切的问题之根本。这与说中国人事事以道德为归依并无矛盾,相反,它倒是由另一方面表明,在我们传统文化的格局里面,道德、法律和政治诸领域原无畛域之分,讲道德亦就是讲法律,讲政治,反之亦然。因为这个缘故,现代人要想明了古时所谓“治乱之道”的真实内涵,便不能不预先了解那时的法律与道德。

此外,在这种特殊原因之外,我们还有另一种比较一般化的理由,那就是,广义上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法律,从来都是文明赖以存在的基础。这一点,古今中外并无例外,就此而言,无论在哪里,只要谈论“治乱之道”,法律问题总是忽略不得的。中国古时有“治人”与“治法”之争,西方人则有“法治”与“人治”之辨,这些都可以为证。只是,中国古代法既然与古时希腊、罗马社会的法有着很大的不同,旧时中国人与西方人对法所持的看法与态度也就不同,而这又从根本上决定了他们各自阐说的政治理论从一开始就带有某种深刻差异。换句话说,“治法”之“法”既然不能是“法治”之“法”,“治法”与“治人”之争也就不能够等同于“法治”与“人治”之辨。细细辨析这些貌似相同的概念,有助于我们把握中国古代政治的真精神。 QbAakKlhWxeJo/LEWlxmQofF9/qRNHZbScbaZIe1ulOculFdVW2sgBUVGlGL8O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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