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儒法之争常常被后人过分地强调,而实际上,它们的意义十分有限。法家任法,儒家任人,法家重刑,儒家重德,都只是偏重不同,倘说到法的本质、功用等更为根本的问题,大家的认识又是完全一致的。只是这种一致,从来都隐而不彰,它是儒、法之争后面的潜在背景。
法家以“任法”、“治法”相标榜,这种学说的核心却不过刑、赏二字。管子以号令、斧钺和禄赏为治国的三品;商鞅以壹赏、壹刑、壹教为圣人立国之道;韩子则以刑德为明主所以导制其臣下之二柄。在管子,号令以使下,斧钺以威众,禄赏以劝民。 在商鞅,“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而在韩子,刑以行杀戮,德以为庆赏。 可见所谓法者,实在只是以暴烈之手段,劝功止奸,使令行禁止的治国利器。关于这一点,先秦儒者们只有一点异议:法者固如是,但是未必能够作治国的利器。孔子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是说教化之长为严法所不及。汉以后儒生对于“任法”说的批评,皆是循着这一途径展开的。陆贾云:“夫法令者所以诛恶,非所以劝善。” 汉贤良文学谓:“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 王符亦云:“民亲爱则无相害伤之意,动思义则无奸邪之心。夫若此者,非法律之所使也,非威刑之所强也,此乃教化之所致也。” 似这样在刑罚的意义上使用“法”字的例子,在古代文献里实在多得不胜枚举。事实上,在古人的观念里面,法与刑本为一事,乃是一事二名的。这里,对于“治法”、“任刑”的批评,绝没有要就法的本质与社会功用做重新认识的意思,相反,儒者们之所以主张“治人”、“任德”,正是因为在关于“法是什么”这样一个根本问题上,它与法家有着完全一致的看法。也正因为此,历史上对于法家的批评只涉及效用问题(什么是更为有效的统治手段,是严刑峻法,还是道德教化,人格感召?),而不及于价值问题,换句话说,它只是一种关乎“工具理性”的评判,而与价值判断无关。这样,任人还是任法的德刑之争实际上成了一个可以验证的问题,这正是汉以后儒法合流的重要前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