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论及汉字“法”者,照例要引《说文》中那个著名的解说。“法”的古体为灋,《说文·廌部》:“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今人蔡枢衡先生以为,“平之如水”四字乃“后世浅人所妄增”,不足为训。考察这个字的古义,当从人类学角度入手。这里,水的含义不是象征性的,而纯粹是功能性的。它指把罪者置于水上,使随水漂去,即今之所谓驱逐。 这种解释大胆而新颖,成一家言。当然,这并不是说,“平之如水”的说法不值得我们考虑。《尔雅义疏》释“铨”曰:
铨者,《说文》云“衡也”,《广韵》云“量也,次也,度也”……坎者,水也,水主法者。《左氏宣十二年》杜预注“坎为法象”。《说文》云“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考工记·轮人》云“水之以眡其平沈之均也,权之以眡其轻重之侔也。”然则水主均平,权知轻重,水即坎也,权亦铨也,铨衡所以取平,故坎训铨矣。
这里,“法”、“律”同义,讲的是它们 度量以知轻重 的功能,其中的道德意味并不显著,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用以训“法”的“刑”字可以说完全没有度量轻重的铨或常的意思。这似乎表明,“法,刑也”的公式里面还有一层深刻的历史、文化意蕴没有被发掘出来。
据蔡枢衡先生考证,灋字古音废,钟鼎文灋借为废,因此,废字的含义渐成法字的含义。《周礼·天官大宰》注:“废,犹遏也。”《尔雅·释言》:“遏,止也”,“废,止也”。《战国策·齐策》注:“止,禁也。”《国语·郑语》注:“废,禁也。”法是以有禁止之义。又,法、逼双声,逼变为法。《释名·释典艺》:“法,逼也,人莫不欲从其志,逼正使有所限也。”其中也含有禁的意思。《左传·襄公二年》注:“逼,夺其权势。”《尔雅·释言》:“逼,迫也。”这里强调的是强制服从,乃命令之义。可见,“法”字的含义一方面是禁止,另一方面是命令。要保证令行禁止,便不能没有得力的手段,这手段便是刑罚。古意法、伐相近,法借为伐。伐者攻也,击也。这里,法就有了刑罚的意思。 《周礼》授权夏官司马“以九伐之灋正邦国”,这是将征伐之事视同于法,其根据还是“法,刑也”和“刑,法也”的对等式(“大刑用甲兵”)。延至后世,兵与刑虽然两分,法与刑的关系却不曾改变。《管子·心术》云“杀戮禁诛谓之法”;《盐铁论·诏圣》谓“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都还是视法为刑的。在中国古代文献资料中,法的这样一种特征有着统计学上的根据,比如,古代语汇中所有含法字的构成词,只要是用以指称法律现象的,照例包含了刑的意思在内。如“法官”一词是指掌法律刑狱的官吏;“法吏”实即是狱吏;“法司”则是掌司法刑狱的官署。其他如“法杖”、“法室”、“法科”、“法寺”、“法曹”、“法场”、“法辟”、“法禁”、“法网”等等,无一不与刑有密切的关联。表面上看,这种关联也许只是法律与刑罚的相通,实际上却是远古时人们称作“刑”的古代法传统完整的延续,其中包括法之作为君王独占之手段的强暴性和工具性,以及它在贯彻统治者专横意志方面的社会功用。《管子·正第》:“……法以遏之,……遏之以绝其志意,毋使民幸。”这正是《释名》中训法为逼的含义(见上)。《释名》又谓“法,累也,累人心使不放肆也”,讲的是同样的意思。从历史上看,“律”乃是“法”的进一步发展,由逻辑上讲,“律”又只是“法”的一种特定形式,其一脉相承至为明瞭。因此,古人讲“律以正刑定罪”,一方面表现出了古代法体系上的完备与技术上的成熟,另一方面却让人感觉到一种渊源久远之传统的绵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