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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国家既然不像古代希腊、罗马国家那样产生于代表不同经济利益之社会集团的冲突与妥协,中国古代的法律也就不像西方古代法那样具有某种“社会契约”的性质。虽说国家总是以对于“武力的独占”为其特征,但是在古代中国,法律同时也为一族一姓所专有。与中国古代国家这种家、国不分的族姓专政的本质相适应,中国古代法只能是合兵刑于一的强暴手段,是一方以暴力无条件强加于另一方的专横意志。看周人作了统治者之后对殷人说话的口吻,可以真切地了解中国古代法的本质。

王曰:“告尔殷多士。今予惟不尔杀,余惟时命有申。今朕作大邑于兹洛。予惟四方罔攸宾,亦惟尔多士,攸服奔走臣我多逊。尔乃尚有尔土;尔乃尚宁干止。尔克敬,天惟畀矜尔;尔不克敬,尔不啻不有尔土,予亦致天之罚于尔躬。”

如果说这段话表明了中国古代法中族姓专政的一面,那么古代法在统治集团中的运用或可以表明国家超然的一面。夏时有“军法”谓:“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王命即是法律,违背法律的人必将招致惩罚。周时有“刑不上大夫”之说,但那恐怕主要指《吕刑》所列刑种, 否则,不但在逻辑上说不通,我们又如何解释“刑乱国,用重典”一类原则?周时法度严密,对于违礼逾制,篡弑叛逆之人(无论“家”、“国”),绝不会宽宥的。值得注意的倒是,在上面提到的不同场合里面,我们叫作中国古代法的那种“合法的武力”有若干共同特征显露出来,其中最重要者,由性质上言,“兵与刑乃一事之内外异用,其为 暴力 则同”; 从渊源上看,兵与刑同出于王者(他同时又是统治者族姓的最高代表与象征),实为王者所专有;由功能上讲,它们又都是执行统治者意志,使令行禁止的基本手段。这便是古代中国人合兵刑于一的客观基础,亦是最早人们关于法的观念所由形成的历史与文化背景。它们构成了中国古代法的 传统。 mX6mZtUMAYlw3zxh2e2tHpRVngg2dfZhclqrl8BY34vHi3sv849zuiLyL8SH9f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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