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中国历史上不曾有过这样的革命,如果说我们确实有过一种意义不甚严格的宗教的活,那么它只能建立在“家”的基础之上。因此应该被称作 “家”的宗教,“孝”的宗教 。
殷人的宗教是祖先神崇拜。“这是适应于宗法制度而产生的,古代中国的‘孝’字也是从这里产生出来的”, 这意味着,孝的宗教同时又是“国教”。周人继承殷人的宗教,同时又给予新的发展,将殷人合祖先与神于一的一元神宗教分解开来,使“祖先的世界与神的世界逐渐分立,成为两个不同的范畴”, 复以“德”、“孝”两种基本的伦理观念把它们联结起来。德以对天,孝以对祖,从这里生出“天人合一”的观念来。侯外庐先生借庄子对周人的评说写道:
周人“以天为宗,以德为本”, 在宗教观念上的敬天,在伦理观念上就延长而为敬德。同样地, 在宗教的观念上的尊祖,在伦理观念上也就延长而为宗孝,也可以说,“以祖为宗,以孝为本”。先祖克配上帝,是宗教的天人合一,而敬德与孝思,是使“先天的”天人合一,延长而为“后天的”天人合一。 (重点号为原文所有)
因为事关祖宗的千秋基业,“德”、“孝”便不仅是统治者的道德纲领,而且也是政治宪章。古人有五礼,曰:吉、凶、宾、军、嘉,是为礼之大纲,其中吉礼第一,即是祭祀之礼。在古人看来,“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 因此在《周礼》里面,除以“六官”之一的春官专掌礼典之外,尤多祭祀之职。天官冢宰据以治都鄙的八则,第一便是“祭祀”,以致邦国之用的九贡,第一即是“祀贡”。六官中以掌教典的地官司徒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在此六者当中,不孝乃是核心。秋官司寇以五刑纠万民,其中第三曰乡刑,“上德纠孝”,也是突出了孝的。凡此种种,都可以表明孝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意义。孔子以奉天的“郊社之礼”和宗祖的“禘尝之义”为治国的大道,可以说尽得其中精粹。这种政制安排的本旨,用近人王国维的话讲,就是纳上下于道德,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庶民为一道德的团体。 而这正是贯穿于中国古代社会数千年发展中的一般特征。
汉以后历代帝王无不推崇孝道,或亲自为《孝经》作注,颁示天下,或列不孝为“十恶”重罪。其实都是古时传统在新时代的延续,而使此种传统得以具有不息之生命力的,正是古代社会的“家国合一”。
礼或礼法所具有的无限包容性,造就了某种整齐划一的“大一统秩序”。这一点也表现在古人合富贵为一的传统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