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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人讲孝,纯由道德的立场出发。而在血亲关系具有更多社会意蕴的古代,孝亲之事就不全是“家”的或道德的。摩西十诫之五即为“孝敬父母”,这或可以表明一个早期父系家长社会的某种特征。不过,摩西传达给犹太民族的是上帝的诫命,它先要充分肯定耶和华神的地位(前四条),而这与孝敬父母原本是两回事。早期希腊和罗马的立法都主张薄葬(如纪元前6世纪的梭伦立法和纪元前5世纪的《十二表法》),其原因与墨子反对厚葬的根据恐怕不尽相同。这里有苏格拉底与游叙弗伦的一段对话,颇能说明问题。

苏:你的是什么官司,游叙弗伦?辩诉呢,还是起诉?

游:起诉。

苏:对谁?

……

游:我的父亲。

苏:你的父亲?你这个好家伙!

游:的确是他。

苏:什么案件?

游:杀人案,苏格拉底。

……

苏:被你父亲杀的是你家的一位亲戚吧?一定是的,否则你不会为一个非亲非戚者告发你父亲杀人。

游:可笑,苏格拉底,你也以为被杀者有亲戚与非亲戚的区别,却不想 惟一需要厝意的是杀人正当与否;正当,便听之,不正当,虽一家人也要告发。明知某人犯罪而与之共处,不去告发以涤除自己和那人的罪愆,便与他同罪。……

无论如何,在一般人看来,为子而讼父杀人毕竟有碍于人情,所以,游叙弗伦受到家人埋怨,也有人认为这样做乃是慢神的事情。游叙弗伦以为,这些人关于“敬”与“慢”,茫然于神的意旨之所在。于是,讨论便围绕着敬神与慢神的问题进行下去。

苏:那么请告诉我,你说虔敬是甚么,亵慢是什么。

游:我说虔敬就是我方才所做的事; 凡有罪,或杀人,或盗窃神器,或做其他坏事,不论是父母或任何人,都要告发,否则便是亵慢。……凡慢神者,无论什么人,都不能免于惩罚,这是公平正当的,大家承认帝士是神之至圣最公者,相信他因父噬子而缚父,其父也以类似的原因肢解乃父。我父为非作恶,我告发,他们却恼我。他们对神和对我如此相反。

希腊的神祇们确实没有那许多伦常纲纪,希腊的宗教亦是城邦化的。这里,宗教与伦常并不相干,而公民赖以安身立命的东西只是 城邦 ,是 城邦的宗教 。这同样是家与国分离的结果。

罗马人较希腊人更进一步,他们在家与国对立的基础上实现了古代的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不但是发达的私法的沃壤,同时也是西方宗教的基础。本质上是个人主义的基督教,在早先 家与国 分离的基础上又加上了 灵与肉 的分离,从而把前一次的变化扩大了,深化了。“所有的人在天地间都是平等的”,这一点就表现在他们的精神总是自由的这件事上面。“在那些取决于意志的内在活动的事情上,人并无对人服从的义务,而只有对上帝才负有这种义务。”虽然“关于肉体的外在的活动方面,人必须对人服从”,但即使在这里,当涉及比如缔结婚姻或誓守贞操一类问题时,人们依然是平等的,“奴隶毋需服从主人,子女也毋需服从父母”。 罗马人区分了社会生活的两种领域,并且以不同的原则分别来处理它们。基督教则通过强调每个个人在上帝面前的平等,强调他们的精神自由,创造出另一种“私法”,即开始在道德与法律中间作出某种重要的划分。 就解放个人于家庭,甚至于国家,创造一个真正属于“个人”的私生活领域这一点来说,灵与肉的分离是继家与国的分离之后的又一次革命。 nC/Z6u/yb/Ufucr2MI9X/kG1c+EUXJYnLcFFIrEHS40l/h10yPMoJ8KTDIahtZ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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