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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前提不同,结果也就不同。

在中国古代社会,我们找不到类似于古罗马公法与私法一类的区别,却只能看到某种包罗万象的单一规范。这种规范,便是联结家国于一的礼。

传说周公曾制礼作乐,当然那只能是周礼。《论语·为政》云“殷因于夏礼……;周因于殷礼……”《礼记·礼器》亦云“三代之礼一也,民共由之”,可见三代各有其礼,而那时的礼,可以说是古代典章制度、礼仪、乐舞乃至风习的总汇。礼的起源很古,并且一直是众说纷纭的问题。有人说它渊源于古代求神祈福的仪式,也有人说它是宗族之间带有援助性质的馈赠,只是这种馈赠后来变成了要求还礼的“交易行为”。 两说各有根据,不过未必矛盾。宗族之间带有援助性的“馈赠”是有的,但是至少在青铜时代,恐怕它们多半不是“交易行为”,而是政治行为。当时,资源(包括人力)在空间中的流动,有相当的部分不能算作贸易,而是附随政治组织在地理上的分布所产生的现象。 在很多情况下,这类资源的流动在数量、质地等许多技术细节方面遵循着严格的规则。 这些规则便是礼,当然,它们远远不是礼的全部,广义上的礼,实际是包罗万象的。传说中由周公亲自厘定的《周礼》(又称《周官》), 以天、地、春、夏、秋、冬六官为纲目,分述治、教、礼、政、刑、工六大门类,其中不但有今人所谓国家事务的种种内容,而且于寝宫、膳食、饮料、衣服、祭祀、教化、礼仪、乐舞、卜祝、车骑诸项皆设有专职管理,其繁复琐屑实为常人难以想见。然而在当时,所有这些繁文缛节并不只是单纯的道德礼仪,它们同时具有确定的政治与社会含义。事实上,它们本身就构成了一种包容极广的秩序网络,生活于其中的人在各个方面都角色化了。换句话说,礼既是道德,又是法律。逾越礼制,即是紊乱政权。孔子见季氏“八佾舞于庭”,认为是忍无可忍的事情,就因为礼崩乐坏,实即是整个旧秩序的瓦解。《后汉书·舆服志》述及春秋战国之际的历史大变迁,不言政治秩序之变更,只讲诸侯如何僭天子之礼,大夫又如何僭诸侯之礼, 亦是如此。此所谓礼,实即是法,违反了便是严重的犯罪,应该予以惩罚的。王国维先生说,“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此之谓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谓之非彝。《康诰》曰:‘勿用非谋非彝。’《召诰》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非彝者,礼之所去,刑之所加也。” [1] 这正是后来“出于礼则入于刑”之 礼法 的原始模型。

当然,礼法之礼又是经孔子诸人加工、改变了的。三代的礼直接合家、国于一,并且是不下庶人的。这种礼在春秋时业已崩坏,再无恢复之可能。经孔子一班人理论化、观念化和系统化了的礼是新礼,其中被注入了更多的道德内容,并且逐渐有了一种心理学基础。这使它倾向于成为一种个人修行的功夫,实际上能够适用于所有人。但是另一个方面,礼依然是融家、国于一的单一规范,与以往不同的,只是其基础不再是家国直接合一的实体形态,而是建立在官绅政治之间接基础上的一套发达的政治哲学。在这种新的秩序里面,家族既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又是文化的最小实体。舍此则社会无以维系,传统无由立足。于是,家的伦常上升而成了治国的纲领,国之法律变成为执行道德的工具。礼与刑相合,因此有礼法。礼法是道德,也是法律,它包罗万象,混然一体,其中没有家与国、内与外、私与公的界限。汉代的皇帝们声言以孝治天下,最能够表明礼或礼法的这种特质。 I8YSwdJF8PSsm5etQMAAQERFhOKjSg4Ewu4fBl/OGNIt2xO4lZznWtNL21llzX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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