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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西方的个人主义至罗马帝国发展臻于极境,那正是西方古代国家完备成熟的时代。 这种相合不是偶然的,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早期社会的个人发展必须以国与家的分离作前提。

西方古代国家的形成虽然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作为前导,但它不可能立即将社会生活中的亲缘关系消除干净。初生的国家还无力全面地接管社会,父系家长统率的家族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家族的社会职能还十分广泛。公元前5世纪制订的《十二表法》承认家父对于家子拥有的生杀予夺的权威,但是这部法典同时又规定,家父若出卖家子三次,后者自动获得解放。 这个限制性条款表明了国家的权威,透露出家与国之间继氏族瓦解之后的又一重对立。我们可以借用罗马人独有的“公法”的概念来理解和说明这种对立。

公法的概念强调法律与国家事务或社会公益相关的一面,本身即是某种社会公共权力存在的标志。罗马法中有格言曰:“家父权‘不触及’公法。”这意味着在公法所及之处,“家父权”即归于无效。于是,战场上担任将军的子可以指挥其父,充任高级官吏时则能够审理其父的案件乃至惩罚其父的失职行为,这与他们在家族里面受家父权支配的地位恰成对照。不过,为国效力的人理应得到酬劳,而在家与国业已分离和对立的时候,这种得自国家的酬劳必定采取损害“家父权”的形式。在罗马帝国初期,现役军人的取得物变成一种国家特许财产,可以不受“家父权”的干预。逐渐地,这种“特有产”也仿例授与文官,作为对他们报效国家的酬答。这种缺口的不断扩大,使得个人渐渐由家族中解放出来。到了查士丁尼时代,子对于自己独自取得的财产已经有了差不多是完全的所有权。当然,我们无须夸大这种变化,因为直到罗马帝国终了,“家父权”始终是罗马文明的标记之一,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不注意到家与国关系前后所经历的巨大变化。起初,国家的审判只及于家族首长,“至于家族中的每一个个人,其行为的准则是他的家庭的法律,以‘家父’为立法者。但民法的范围在开始时虽然很小,不久即不断地逐渐扩大。……而在每一个发展过程中必有大量的个人权利和大量的财产从家庭审判庭移转到公共法庭的管理权之内。政府法规逐渐在私人事件中取得了同在国家事务中所有的同样的效力。” 著名的罗马“私法”正是在此过程中发展发达起来的。我们可以说,罗马人在建立公法的同时,也创造了他们的私法。换句话说,使得罗马人把国家生活与个人生活、公共生活与私生活区分开来的,乃是同一个原因,那就是在西方文明的形成时期,家与国的分离。 2qemP5we7IDkUZgcJOvyfDMAKQxBlki8y09BWb1hrX96rkrhbpNojsdfACW7qrj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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