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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醪

1.饮酒风习与“酒”“醪”消费——以居延为中心的考察

酒,很可能是体现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最重要的发明之一。在社会生活史的诸多层面中,酒对于养怡身心,调谐生活,丰富休闲,活跃社交,都表现出重要的作用。居延汉简中所见有关“酒”的文字遗存,应当看作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当时西北边塞地区社会生活风貌的重要信息。

辑录居延汉简中有关饮酒风习的史料,首先可以看到如下简例:

(1)伏地再拜拜请具酒少赐子建伏地再拜请具 (10.25A)

伏地再拜伏地请具酒少酒少且具拜 (10.25B)

(2) □孙次翁幸赐酒少少席

□受若欲复使

(228.22)

(3)元康三年六月乙卯朔丁卯东郡白马平武里

董德 谒如君倡不得见君君有(E.P.T57:55A)

薄酒少少谒官掾□前溺(E.P.T57:55B)

(4) 所得酒饮之拓奴对曰从厩徒周昌取酒一石昌私沽酒一石拓奴 (198.13)

(5)此酒县索下饮酒两杯从迹尽界还谓忠曰为候长取酒 (264.40)

(6)田卒淮阳郡长平平里士五李进年廿五 酒 (509.18)

(7)田卒淮阳郡长平西阳里公士边结年廿三 酒 (509.27)

(8)死罪死罪今年八月中候缪忻男子贾蘘持酒 (E.P.T20:6)

(9) 孝信到上亭饮酒 (E.P.T50:92)

(10) □见不云云因道欲饮药元毋酒愿 (E.P.T59:270)

(11) □倚庭侍酒□(E.P.F22:724)

(12) 事不可知欲小为酒劳(E.P.C1:16A)

(1)“酒少”“酒少酒少”,以及(2)(3)“酒少少”,可能是汉时习用语。《后汉书》卷三八《度尚传》“所亡少少,何足介意” 所谓“少少”,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酒少少”的说法。(2)“酒少少”,前言“幸赐酒”,可能与(3)情形有所不同。

(5)(6)(7)(8)等,都是河西边塞戍守官兵饮酒生活的记录。其中(5)“为候长取酒”所体现的社会关系较为特殊。(9)“到上亭饮酒”,似乎暗示当时军营中可能存在专门经营酒业的机构。

(12)所谓“酒劳”,很可能就是酒醪。酒醪是混合汁滓的酒,为通行于下层民众的饮品。《汉书》卷四《文帝纪》:“为酒醪以靡谷者多。”颜师古注:“醪,汁滓酒也。”

又如:

(13) 出二百五十买羊一

出百八十买鸡五只 ●凡出八百六钱

受甲渠君钱千 出七十二买骆四于 今余钱二百

出百六十八䊮米七斗

出百卅沽酒一石三斗 (E.P.T51:223)

(14) 肉五十斤直七石五斗

酒二石五斗直四石六斗

凡直十二石一斗 (E.P.F22:457A)

05-1 居延“肉五十斤”“酒二石三斗”简文

05-3 大邑安仁乡出土宴饮画象砖

05-2 居延“孝信到上亭饮酒”简文

05-4 彭州太平乡出土宴饮画象砖

候长窦宏ㄗ

候长王恭ㄗ

候长孟宪 (E.P.F22:457B)

(15) ……起居毋恙甚善舍中儿子牛马皆

……见到□□□一领具□□□□□□ (E.P.F22:565A)

……未有

……家宁持酒三石犬一 (E.P.F22:565B)

这几则简例都反映了当时与饮酒有关的食物构成。(14)可能是三位候长合资购买“酒食”的记录,由此可以推想当时军中同僚的关系。(13)末句则体现了当时当地酒价的数值,也提供了讨论酒和米、羊、鸡、骆等物的比价的条件。

我们还可以看到其他涉及“酒食”的简文,不过其中有些内容或许未必直接反映西北边塞地区饮食生活。例如:

(16) □于□胜不

□谨之慎候

强奉酒食察事 (202.12)

(17) □官动欲西起居延□藉不得入自可

子广却愿自□谭酒食忽邑时邑时来记诣□□时□□□叩头

(257.32)

(18) □拜

下善毋恙甚苦官事

君卿足衣善酒食出入远辟 (283.39)

(19) 不和愿君进酒食近衣毋自易长 (332.7A)

(20) □强饭进御酒食忍愚 (E.P.T54:18B)

(21) 为书遗 ●长□赍之米财予钱可以市者

□孙少君遗稉米 肉廿斤

府幸长卿遗脯一□ 御史之长安□□以小笥盛之●毋以□脯野羊脯赍之也

信伏地再拜多问

次君君平足下厚遗信非自二信幸甚寒时信愿次君君平近衣强酒食察事毋自易信幸甚薄礼

□絮一信再拜进君平来者数寄书使信奉闻次君君平毋恙信幸甚伏地再拜再拜

次君君平足下 ●初叩头多问

丈人寒时初叩头愿丈人近衣强奉酒食初叩头幸甚甚初寄□赣 布二两□□者丈人数寄书

使初闻丈人无恙初叩头幸甚幸甚丈人遗初手衣已到 (乙附51)

(22)/数元至今叩头……

酒食愿丈人强饭□□心辟小…… (E.P.T5:252)

(23) □□事酒食事 (E.P.T65:543)

(21)为帛书,出土于大湾。(16)“强奉酒食”,(18)“足衣善酒食”,(19)“进酒食近衣”,(20)“强□□御酒食”(或许即“强近衣御酒食”),(21)“近衣强酒食”“近衣强奉酒食”,其实只是一般的祝语。 不过,我们从中也可以体味到“酒”在当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2.祭祀用酒

祭祀用酒也是相当普遍的。例如:

(24) 鸡一 酒二斗

对祠具 黍米一斗 盐少半升

稷米一斗 (10.39)

(25) □肥猪社稷神君所清酒白黄(E.P.F22:832)

(26)始建国三年十二月丙辰朔丁丑不侵候长茂敢言之官檄曰部吏九人

人一鸡重六斤

输府遣候史若祭酒持诣官会月二十日●谨案部吏多贫急毋□(E.P.T59:56)

(27) 祭酒永从事主事术令史霸(E.P.F22:825B)

(26)所谓“祭酒”当是指祠祭用酒,(27)所谓“祭酒”究竟是指酒,或只是职任称谓,还难以确定。不过,“祭酒”即使作为职任,也反映“酒”在祭祠仪礼中的作用。

3.“酤酒”“买酒”行为

反映酒的买卖关系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到:

(28) 置长乐里乐奴田卅五 贾钱九百钱毕已丈田即不足计 数环钱

旁人淳于次孺王充郑少卿古酒旁二斗皆饮之 (557.4)

(29) 十日视事尽二月约已县官事贾钱四月

□□□□□约沽酒劳二斗 (564.7)

(30)□□□□三人买酒 (113.29)

(31)斗予麦计廿又斗酒 (274.25A)

(32) □筵及乐君筵……苇席茭内中□□

为沽酒小方函诸器可欲持者以令乐君牛车

□持归(E.P.T51:459B)

(33) 陈袭一领直千二百五十居延如里孙游君所约至

□朝子真故酒二斗(E.P.T59:555)

(28)“古酒”,(29)“沽酒”,(33)“故酒”,均应理解为“酤酒”,即(30)所谓“买酒”。(28)“古酒旁二斗”与(29)“沽酒劳二斗”同,“旁”很可能是“劳”的误写。联系(12)“酒劳”,可知“劳”是“醪”的民间简字。

还有一种颇为引人注目的现象,即(28)和(33)简文的内容,似乎反映在当时的经济交易过程中,酤酒、饮酒,可能已经被作为标志成交的一种仪礼。

体现酒价的简文,有前引(13)“出百卅沽酒一石三斗”,可知为一斗十钱。这是相当珍贵的经济史料。《九章算术·盈不足》:“今有醇酒一斗,直钱五十;行酒一斗,直钱一十。”可知西北边塞地区边地酒价与内地并没有很大的差别。又(14)“酒二石五斗直四石六斗”则是以谷物直接与酒交换。(31)也反映了同样的情形。

4.酒后斗殴案例

居延汉代军人饮酒酗酒可能相当普遍,我们从作为法律文书的简册中,看到一起因酒后争言械斗造成杀伤的特殊案例:

(34)建武五年九月癸酉朔壬午令史敢言之谨移劾劾状 (E.P.T68:13)

建武五年九月癸酉朔壬午甲渠令史劾移居延 (E.P.T68:14)

狱以律令从事 (E.P.T68:15)

上造居延累山里年卌八岁姓周氏建武五年八月中除为甲(E.P.T68:16)

渠斗食令史备寇虏盗贼为职至今月八日客民不审 (E.P.T68:17)

让持酒来过候饮第四守候长原宪诣官候赐宪主官谭等酒酒尽让

欲去 (E.P.T68:18)

候复持酒出之堂煌上饮再行酒尽皆起让与候史候(E.P.T68:19)

夏侯谭争言斗宪以所带剑刃击伤谭匈一所广二寸 (E.P.T68:20)

长六寸深至骨宪带剑持官六石具弩一稾矢铜鍭十一枚持大(E.P.T68:21)

□橐一盛糒三斗米五斗骑马兰越隧南塞天田出案宪斗伤(E.P.T68:22)

盗官兵持禁物兰越于边关徼亡逐捕未得它案验未竟 (E.P.T68:23)

迺九月庚辰甲渠第四守候长居延市阳里上造原宪与主官(E.P.T68:24)

一所

人谭与宪争言斗宪以剑击伤谭匈骑马驰南去候即时与令史(E.P.T68:25)

立等逐捕到宪治所不能及验问隧长王长辞曰宪带剑持官弩一箭

十一枚大(E.P.T68:26A)

掾谭(E.P.T68:26B)

革橐一盛糒三斗米五斗骑马兰越隧南塞天田出西南去以此知而(E.P.T68:27)

劾无长史教使劾者状具此 (E.P.T68:28)

起先邀请饮酒的是“客民”,然而饮酒的现场则在军营中。即所谓平民“持酒来过候饮”,这种情形在当时可能并不罕见。“第四守候长原宪诣官候赐宪主官谭等酒”,然而又在酒后以剑击夏侯谭,造成胸部重伤,后畏罪携武器军粮驰马出逃。

原宪一案,状“移居延狱”。我们不知道“居延狱”是否有接近后世军事法庭的性质,但是原宪“盗官兵持禁物兰越于边关徼亡”,越境出逃,已经不是一般的逃兵,而具有了叛国的性质。事件的起因,竟然是酒后争言殴斗。原宪以随身所带剑击伤谭的胸部,致有宽二寸、长六寸,深至骨的创口。

史籍中较典型的酒后争端的记录,是司马迁笔下的灌夫事迹。《史记》卷一〇七《魏其武安侯列传》:“及饮酒酣,(灌)夫起舞属丞相,丞相不起,夫从坐上语侵之。”另一次,往贺田蚡娶燕王女为夫人,“饮酒酣,武安起为寿,坐皆避席伏。已魏其侯为寿,独故人避席耳,余半膝席。灌夫不悦。起行酒,至武安,武安膝席曰:‘不能满觞。’夫怒,因嘻笑曰:‘将军贵人也,属之!’时武安不肯。行酒次至临汝侯,临汝侯方与程不识耳语,又不避席。夫无所发怒,乃骂临汝侯曰:‘生平毁程不识不直一钱,今日长者为寿,乃效女儿呫嗫耳语!’武安谓灌夫曰:‘程李俱东西宫卫尉,今众辱程将军,仲孺独不为李将军地乎?’灌夫曰:‘今日斩头陷匈,何知程李乎!’坐乃起更衣,稍稍去。魏其侯去,麾灌夫出。武安遂怒曰:‘此吾骄灌夫罪。’乃令骑留灌夫。灌夫欲出不得。籍福起为谢,案灌夫项令谢。夫愈怒,不肯谢。武安乃麾骑缚夫置传舍,召长史曰:‘今日召宗室,有诏。’劾灌夫骂坐不敬,系居室。遂按其前事,遣吏分曹逐捕诸灌氏支属,皆得弃市罪。” 原宪案情,较灌夫“骂坐”故事更为极端,其真实反映社会生活细节的价值,也是可贵的。

5.药用酒

居延汉简中还可见酒以为医疗之用的实例,如:

(35) 酒中令如夏水以灌之□□□□□□□ (311.24)

(36) □以醇酒一杯饮大如鸡子已饮傅衣□□(E.P.T53:141)

(37) 一分栝楼 眯四分麦丈句厚付各三分皆合和以方寸匕取药一置

杯酒中饮之出矢鍭(E.P.T56:228)

(38)□皆父且以淳酸渍之壹宿

费药成浚去宰以酒饮(E.P.S4.T2:65)

“醫”字从“酉”,原本正是酒名。《周礼·天官·酒正》写道:“辨四饮之物,一曰‘清’,二曰‘醫’,三曰‘浆’,四曰‘酏’。”贾公彦疏:“‘二曰醫’者,谓酿粥为醴则为‘醫’。”

《史记》卷一〇五《扁鹊仓公列传》说:“其在肠胃,酒醪之所及也。” 是酒用于医疗之例。马王堆汉墓出土帛书《五十二病方》中,也多见用“清” “酉” “酒”“淳酒”“醇酒”“敦酒”“善酒”“美酒”“苦酒”“温酒”“热酒”治病的情形。

据张显成研究,汉代出土资料中以“酒”入药之例,有:酉、苦酒、酒、美酒、清、淳酒、淳曹、酢浆、善酒、醇酒、醴等。分别见于马王堆汉墓帛书《五十二病方》《养生方》《胎产方》《杂疗方》以及《武威医简》等。

居延汉简中,又有反映酒用于工艺制作的简文,例如:

(39)漆一斤□胶一斤醇酒财足以消胶胶消内漆挠取沸 (265.41)

在手工业加工中使用酒,这是一条比较早的资料。

6.“禁酤酒”制度

汉代酒政史中可以看到有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汉文帝后元年(前163)颁布的诏书,曾经对“为酒醪以靡谷者多”提出批评。 汉景帝中三年(前147),“夏旱,禁酤酒”。而后元年(前143)夏,“民得酤酒”。 颜师古注:“‘酤’,谓卖酒也。”《汉书》卷六《武帝纪》记载:天汉三年(前98),“初榷酒酤”。颜师古注:“应劭曰:‘县官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也。’韦昭曰:‘以木渡水曰榷。谓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 居延汉简中也可以看到关于“禁酤酒”的简文:

(40)●甲日初禁酤酒群饮者 (E.P.T59:40A)

(41)监之敕于酒□ (E.P.T59:492)

(42) 隧私为酒醪各亭 (111.4A)

由(42)可知,虽然政府有“禁酤酒”的法令,但是实际上民间酒业经营仍然难以真正禁止。所谓“ 隧私为酒醪各亭 ”,指出甚至存在军事单位违抗禁令有组织地从事酿酒的情形,而“各亭”字样,可以和(9)“ 孝信到上亭饮酒”对照读,似可说明“ 隧私为酒醪”,并不是为了满足自身消费需要,而有冒险牟利的性质。(4)所谓“昌私沽酒一石”,也体现了类似的情形。

可能与这种情形有关,我们发现了书写制酒工艺程序的汉简:

(43) □掌酒者秫稻必齐麴蘖必时湛饎必絜水泉香陶器必良火齐必得兼六物大酋(E.P.T59:343)

所谓“秫稻必齐麴蘖必时湛饎必絜水泉香陶器必良火齐必得”,当作“秫稻必齐,麴蘖必时,湛饎必絜,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齐必得”。原文脱写“水泉必香”的“必”字。这里所说的“兼六物”,即必须使制酒的六种主要条件得以完备,其中之一,是“麴蘖必时”。

有关“麴”的简文,也能够体现居延制酒技术的普及。例如:

(44)不未敢去唯子真告使因叩头所许麴五斗故令使□

事谨叩头再拜 白 (35.20B)

(45)□麴十石 出廿五毋菁十束

出十八韮六束

□□□卌二束 出百□□□□十枚 (175.18)

(46)自言贳卖糸一斤直三百五十又麴四斗直卅八惊虏隧长李故所 (206.3)

(47)……出钱百一十五䊮麴五斗斗廿三

…… (214.4)

(48)出钱二百六十四余五斗 䊮麴二石四斗 (254.14)

(49)阳朔三年正月丁卯朔乙亥置佐博敢言之谨移糒粟麴 (269.1)

(50)□以□小麦麴二斗 (284.17B)

05-5 居延“麴四斗”简文

05-6 居延“麴蘖必时”简文

05-7 彭州升平乡征集羊尊酒肆画象砖

(51)青黍三石 粱粟一石五斗□月□日□□邑中夏君壮多问

麴四斗 葵二斗……(E.P.T44:8A)

(52) 承共酿二斗麴(E.P.T65:365)

(46)(47)(48)都是提供了当时麴的价格资料的简例。(46)与(48)价格较为接近。

此外,若干其他简例也值得我们注意。例如:

(53) 余公伯葸小前张长卿与唐少卿其四人同饮唐少卿卒再

(345.2,345.3)

其中说到“四人同饮”,对照(40)所谓“禁酤酒群饮者”,或许也是值得重视的现象。而“唐少卿卒”的文义,似乎体现出调查记录文书的性质。又如:

(54)卮五枚 直廿三(E.P.T48:150)

“卮”是酒具,购置多件同样的“卮”,正是为了诸人“同饮”。这些简文虽然没有直接出现“酒”“麴”字样,但是也依然能够反映当时西北边塞地区社会生活中饮酒风习的普及。 Dk4/2gWywH142Tw1btUnQkm2zjYOxl17tHYAWnatUpbNo6i0d50t5rhtbrU+f8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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