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和菲利普的统治就像他们之前的休·卡佩和罗贝尔二世一样,在诸多方面沿袭了加洛林王朝的王室法规制度,并保持了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延续。卡佩诸王和加洛林诸王一样,在兰斯涂油加冕。事实上,卡佩王朝的大臣们使用比其前辈更夸张的语言描述他们最初的几位君主,这些国王们能使出神奇的修复术,这似乎是加洛林王朝国王所没有的。罗贝尔二世及其儿孙们能够治愈“邪恶的国王病”(淋巴结核),享有远比加洛林王朝大得多的精神权威,其影响也超越他们12世纪的后代子孙们。
11世纪的卡佩王朝如同加洛林王朝,通过王室官员进行统治,这些官员在许多方面与其家族官员没有区别。王室扈从随国王出行非常频繁,既是因为如果他们出行则宫廷可以非常容易地使用所到之地征收的税赋和食物,也是因为国王需要亲自到场以行使其多方面的权力,从司法审判到确认特权。11世纪,王朝宫廷有一位成员极为重要且几乎总是伴随国王,她就是王后,正如文献中所记载的,王后常常引发争论,还常常签署王朝文件。
王室官员在11世纪期间变成越来越重要的宫廷成员,连国王都需要征求他们的建议和签字,而不是他的高级封臣们( fideles )。王室官员中最重要的是王室总管( dapifer ),他是墨洛温时代和加洛林时代那些宫殿总管在制度上的继承者。他是王室的管理者,在某些方面是事实上的主宰。负责指挥国王军队的治安长官( comes stabuli )和监督王室庄园收入和葡萄酒的管家( buticularius ),都要服从于大管家。11世纪期间,负责王室国库的国库长( camerarius )经常签署国王文件,而英国的王室国库的国库长从来没有得到这样大的权力。这四种官职最初都是王室内官,而且都由世俗人士担任。其他重要的王室官员,如负责王室档案(包括国王印玺)和国王小教堂的大臣( cancellarius ),在卡佩王朝早期,都是由高级教士担任的。
卡佩王朝的文件最初也采取像其先祖的公共文件一样的形式,但是在11世纪期间,它们逐渐采取了国王“私人文件”的形式,这一点尤其可以从它们长长的见证人目录中看出来。加洛林王朝的文件只能由国王及其大臣签署,但是亨利一世统治期间,国王的扈从官员也常签署。长期以来,见证人目录在私人文件中出现极为常见,后来国王文件也采用这种方式,就是城堡主人和小封建领主们以及作为国王“封臣”的伯爵和主教们在文件上附上他们的名字。事实上,11世纪晚期,在国王文件的见证者名录中越来越罕见主教们的签字,而最常见的签名大多来自世俗领主。另外,这些世俗领主也越来越多地来自法兰西岛(Ile-de-France),这说明地方人士而非王国的高级诸侯对王朝宫廷日常生活具有最重要的影响。
国王们在法国大诸侯的领地之间行使其直接权力,也就是在诺曼底、阿基坦、佛兰德、韦尔芒杜瓦、特鲁瓦(Troyes)、勃艮第和沙特尔—布卢瓦—图尔之间的地区。另外,卡佩王朝在成为法兰克王国以后,得到曾是加洛林王朝领地的“王庄”( villae ),它们大部分位于奥塞河(Oise)和埃纳河(Aisne)两河间的河谷地区。即便在这个地区还是有些伯爵和城堡领主想要独立。事实上,在11世纪期间,安茹伯爵和诺曼底公爵对自己领地的控制,要强于法国国王对自己领地的控制,虽然独立城堡领主的兴起也在王国的其他地区存在,比如梅肯和普瓦图的公爵领地。
11世纪,卡佩王朝直接统治的领地比他们加洛林王朝的前辈统辖的领土要小。国王领地上的国王权力是一种司法权、管辖权和财政权相当矛盾的混合体。国王根据这类王权权利获得某些收入,例如市场税和关税,以及在领地的铸币权;而高级的法国公爵和伯爵在其自己的首府城市也行使同样的权利。11世纪期间,国王的政治核心地区是法兰西岛,这里是巴黎和奥尔良(Orleans)周边地区,也就是以前的休·卡佩公国。巴黎至少在9世纪末便曾经是罗贝尔/卡佩王权的核心地区,当时奥多在击退维京人于885—886年对巴黎著名的围攻后,于888年当选为法国国王。
国王的经济领地甚至比其政治领地更小,他们大部分岁入由此获取。这种经济领地在11世纪和中世纪晚期是一样的,在地理上并没有连在一起,而是由那些在王国境内由国王及其代理人直接管辖的土地组成。国王在远比其行使权利的那些领土小得多的土地上获取租金和税赋。 向国王直接纳税的这些土地——或这些臣民——成为维持国王宫廷开销的主要基础。
实际上,国王通过同一批官员在自己的政治和经济领地上行使各项权利。国王们通过行政主管( praepositi )管辖司法和征集税收,这个职位设立于10世纪末,直到11世纪下半叶以前有关其细节的材料非常少。最初,他们是负责经济收入的领地代理官员,而事实上他们也管辖着一些诸如城市市长( vicarius )和农村庄头( maior )之类的小官员。行政主管( prévôté )可能有一个名称来指示具体的某地理单位,但是任何行政主管在一个特定地区所控制的权力都不超过国王本人实际控制的权力,行政主管的权力更完整或更有效。
亨利似乎很满意王室的那块小领地,事实上比其境内一些领主的土地还要小。他甚至不去邻近那几个领地巡视,也不给他们写信,罗贝尔二世可是经常造访那些地区,最突出的要算勃艮第公国,他的弟弟就是那里的公爵。王权最初是在卢瓦尔河(Loire)以北地区行使。但还是有一些迹象表明,菲利普对王室领地加强管理并使管理制度化。在其统治的最后20年前后,他的行政长官们正式接到国王颁布的法规。这些行政长官也在一些王室宪章上签名充当见证人。到11世纪晚期,他们和王室官员大多来自该地区各个实力强大的领主家族,而不是来自早先为国王服务的小贵族。这可以说明,国王即便还没有像后来的路易六世那样成为该地区毫无争议的领导人,但也能够控制上流社会,从中获得尊敬和使之为其服务。
11世纪期间,国王的领地并没有显著增加,少数增加的领地中的大部分也因为其他领地的丧失而实现了平衡。罗贝尔二世在其叔叔亨利于1002年去世后获得了勃艮第,而这就花了他大约15年时间的不懈努力,1031年,该领地又脱离了王室控制,变成为独立公国,直到14世纪中期。亨利一世于1055年获得了桑斯伯爵领地,当时雷纳德(Raynard)伯爵去世了,尽管该城市继续由当地子爵控制,但是国王也在其妹妹阿德拉嫁给佛兰德伯爵时,把科尔比(Corbie)伯爵领地给了后者。
菲利普一世在扩张王室领地面积上取得更多的成果,但只比其前任多了一点儿。他于1069年从安茹伯爵手中获得了加提奈斯(Gatinais),作为后者贿赂国王不干涉伯爵与其兄弟争端的回报;他于1071年从佛兰德伯爵手中收回了科尔比公爵领地,这可能是作为他努力帮助年轻的伯爵战胜其觊觎伯爵位置的叔叔的答谢;他还在1077年接手了维克辛(Vexin)地区,当时菲利普国王的母亲安娜的继子韦尔芒杜瓦和维克辛伯爵西蒙(Simon)隐退进入了修道院。最后,菲利普在1100年前后,从布尔日子爵手中购买了其领地,当时后者刚好要离开家乡前往耶路撒冷,急需筹钱。
国王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权帮助选择新的主教,至少国王自己这么看。现代学者总是试图定义11世纪期间的王室领地(或者至少是国王的政治权威),事实上有时国王们自己都不清楚这个问题。学者们的结论一部分是建立在城市研究上的,因为国王在城市里收取国家税赋作为他不在城市时行使的固定权利,还在城市教区选举中发挥作用,选任新主教。很明显,国王控制主教区的“王室”军队,而这个军队掌控的地区远比国王的经济领地大得多。有些11世纪的国王设法任命主教的教区就位于大的公国领地范围内。加洛林王朝曾定期任命主教,作为例行公事,并在他们不在其地时接受教区主教的岁收,德意志皇帝们就继续这样做,但是亨利和菲利普只是在大约20个或25个教区如此行使权利:这个准确的数字还有争议,事实上,设法调查清楚这个准确的数字似乎没有什么意义,因为教区和教区的局势以及这个世纪不同时段的形势都不一样。
亨利一世从来没有卷入利奥九世在1049年兰斯宗教会议上开始的教会改革。他继续任命主教,的确也在1058年受到指控,当时枢机主教安贝尔指控其买卖神职,出售和销售基督教教会职位。当菲利普成为国王后,“格列高利改革”(就像现代学者通常所称呼的)最初的发展出现了一点曲折,此时格列高利七世已经陷入与帝国的德意志继承人之间就新主教的选举和授职权等特殊问题的争执,还涉及国王或教宗在基督教帝国中究竟应该发挥何种最高权力等更广泛的问题。而菲利普继续设法任命其亲信担任教会职务,确实也罢免过他不满意的主教。例如,1082年他就罢免了图尔(Tours)大主教拉尔夫。
国王们依靠某些教区的主教,特别是兰斯、拉昂(Laon)、沙隆和博韦(Beauvais)教区那些主教,作为王室权力的支持者。而兰斯大主教不仅按照传统加冕法国国王们,他们还是加洛林王朝时期王室大法官的常规候选人。虽然11世纪卡佩王朝从来没有和任何教区的主教保持极为亲近或者疏远的关系,但他们还是继续把某些主教视为其王国的关键。而休·卡佩成为国王以前,卡佩王朝/罗贝尔家族的国王们是由桑斯大主教加冕的。
国王们也不是没有变化,他们可能会冷落他们以前曾任命过主教的城市,或者极力提出其候选人进入那些以前受到比国王影响更多的地方公爵或伯爵影响的教区。到了菲利普统治后期,这个问题因为授职权之争而变得复杂起来,在这场斗争中,改革派人士几乎一方面寻求将世俗人士排斥出教会神职人员的选举,另一方面又设法让国王在主教区获取和解除附属于它们的产业方面发挥特殊作用。然而,授职权之争在法国从来也没有演变为像德意志帝国那样严重的政治问题。毫无疑问,部分原因在于,11世纪期间的法国国王授予神职的教区数量十分有限。在11世纪被迫逃出罗马的教宗都不可避免地来到法国,而改革派宗教会议中最大的一次就是在法兰西王国内召开的,1049年兰斯宗教会议拉开了序幕。
菲利普与教廷之间就其与法国主教们的关系问题发生的冲突远比不上因其婚姻问题导致的冲突。1107年,教宗、菲利普及其继承人路易六世都在特鲁瓦会议上宣布相互接受国王授职权,而在此15年前教宗和皇帝就达成了和解。虽然有关这次协议的准确细节还不是很清楚,但是它们可能建立在沙特尔的伊沃关于属灵的和属世的区别基础上,前者以禁止国王使用的指环和权杖为象征,后者以国王颁授的主教区之土地和收入为象征。
如果“国王”主教区的定义还存在什么问题的话,那么“国王”修道院的定义更成了问题。 国王们确认修道院的教产,并向多个修道院颁发免税权,但是这些修道院不能非常肯定说就属于“王室”家族。颁授免税权的目的就是宣布该修道院不属于任何世俗人士而只属于国王,但不是让修道士服从于王室,以便使修道院保持独立。国王们对某座修道院的改革同时也是增加其独立于任何世俗人士包括国王自己的独立性。然而,11世纪的国王们在某些修道院还是充当了修道士的保护者,即修道士的“卫士”( advocatus ),并且还行使司法权(也就是不让地方主教审判其案件),通常他们还在新修道院院长的选举中发挥主要作用。这些修道院包括卢瓦尔河上的圣伯努瓦修院、圣德尼、奥尔良的圣艾格南(St-Aignan of Orleans)、圣马丹—德尚修院(St-Martin-des-Champs),最后这座修道院是亨利一世建立起来作为教会法修道院,后来经过菲利普一世于1079年改成为克吕尼(Cluniac)小修道院。
11世纪期间,法国国王逐渐发生了变化,从被视为事实上的教士或至少充任其臣民和上帝之间的中介人物,变成世俗人,不再像教士们那样被当成属灵人士。10世纪晚期国王的涂油加冕典礼非常像主教们任神职的典礼。国王们能医治淋巴结核的说法强调出他们具有神性。但是到了12世纪前半叶,国王的神性就已经让位于教宗的神权,这一变化极大地影响了法国,即便各种争议几乎全发生在法国以外,与帝国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