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世纪,对拉丁基督教集权化管理来说,仅次于教宗经常制度化派遣不同类型的特使这一最为重要的手段,是举行教宗大公会议或宗教会议。 [32] 甚至有一种看法认为,在教宗利奥九世时期极为重要的革新就是创造了“一种由来自罗马教廷之外和来自帝国领土之外的主教出席的集会,一种在教宗统辖之下的集会,其所颁布的法令被认为是要得到整个拉丁基督教世界遵守的” 。但是,说这是一个创新而不是改革过程中传统教宗会议的变种是否正确呢?古今大公会议之间存在如此明显的连续性,很难说这是个根本改变。利奥无论是在1049年10月与皇帝亨利三世联手举行的美因茨(Mainz)宗教会议上,还是在此前两周的10月3—5日于圣雷米(St-Remi)修道院新建长方形教堂的献堂仪式一起召开的兰斯宗教会议上,的确都从未打算进行创新。后来,罗马教宗在一封“致所有法国基督徒、主教和普通信徒的信”( fratribus et filiis catholicis per universum regnum Francorum, 见JL 4185号文献)中,公布了兰斯宗教会议确定的教规,即他命令按教规公布的和他在其他大公会议上批准的教令,应该以遵守古老的普世大公会议决定之教令同样的方式得到遵守。 [33] 晚近的《利奥传》( Vita Leonis )告诉我们,利奥一直坚持应该遵守“普世教会的法律”。在他(于1049年4月在罗马举行)的第一次大公会议上,教宗利奥大声确认了最初四次普世大公会议的法令及所有前辈的信经。 [34] 这份声明令人想起《日思录》( Liber diurnus ),即教宗献祭仪式上惯用的信仰表白的准则 [35] ,而利奥在2月刚刚被授予圣职。这次信仰表白也恢复了多年的教会大公会议的传统做法。许多工作会议极为明显的重点在于编辑会议期间庄严颁布的教令集。这也是兰斯会议上“确认历史文献”时的程序。 没有人质疑或争辩过教宗究竟是在罗马还是在帝国境内举行大公会议这个问题。 兰斯大公会议进行的重大改革得益于当时形势的压力:法兰克国王及其顾问由于不愿意让法国教士服从教宗的立法改革,所以拒绝合作,因为这种立法改革已于1049年4月在罗马 引起严重骚乱。利奥还是决定继续进行改革,因此显示出图斯库兰家族诸位教宗的外国继承人们的自信心不断增加,表明他们非常关注教士道德的改革问题。
教宗本尼狄克八世和皇帝亨利二世于1022年8月在帕维亚共同召开了宗教会议,若将这次会议与利奥于1049年召开的三次大公会议的主题进行比较,就可以看出教宗宗教会议传统的延续性和变化。两者最关心的都是买卖圣职和教士结婚问题。帕维亚宗教会议的另一个主题自10世纪就已为人所熟知,即哀叹曾经广获捐赠的教会何等贫穷——而兰斯宗教会议的另一个主题则是要求规范选举。在帕维亚,教宗宣布宗教会议教令普世有效,并批准它们永久适用于人世间所有人。 [36] 亨利二世是由教宗施涂油礼推上王位的统治者,作为一名虔诚的信徒,他也承认并赞同这个决议。他表示这些是不可改变的公共法律( publica iura )。 [37] 有些教规在教宗和王室的记述中都提到了“法官”( iudices )和“书记员”( tabelliones )。 [38] 因此,至少在理论上,皇帝的批准本应该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正如利奥于1049年发布的法规,起实际作用的似乎既不是教宗的批准也不是皇帝的批准。所以,在兰斯,即便法国国王亨利一世没有同意,也不能对利奥造成多少损害,尤其是考虑到法国国王和诸侯之间还存在世俗权力的分裂割据。诸侯的势力不足以维护其传统权利,以超越或者反对进行改革的教廷,亨利国王也只能做出中性的决定,因为这仅仅威胁到神学方面的权利。 正如我们所见,教宗利奥九世毫不犹豫地指示,将他的宗教会议敕令添加到古代普世大公会议的教令中去,这令人回忆起本尼狄克八世在帕维亚公布教令的场面。 利奥九世刚一结束与皇帝亨利三世共同召开的美因茨大公会议,就直奔兰斯。与在意大利、美因茨和兰斯一样,他强迫被控犯有买卖圣职罪的主教通过宣誓来表明清白。利奥九世在其整个任期(1049—1054年在位)期间,奔波于宗教会议、教堂献礼和圣坛之间,用教宗的特权保护着大教堂和修道院,反响不可谓不强烈。费康(Fécamp)修道院院长约翰挑选在阿尔卑斯山北部召开宗教会议的这一极为特殊的时机,极尽奢华之词地赞颂利奥九世:
在我们这个时代,有谁不欣喜若狂、欢呼雀跃呢?他不满足于只劝告他自己所在的罗马城教区的人们,或用上天的圣言来浇灌意大利土地,他还是一位到处观察巡视、用宗教会议滋养阿尔卑斯山北教会的人,他是一位通过教会公开指责和规定……及时修订和改正……的人。啊!神奇的慈父教宗……万福,我们的父,崇高的教宗( Ave,Pater papa mirabilis )…… [39]
教宗们在诸如宗教会议场合发布改革措施的普遍偏好开始于利奥九世,这也是11世纪下半叶教宗宗教会议的显著特点。另一个特点是教宗极力扩大其对教士和普通信徒,包括国王和皇帝在内行使的司法审判权。 [40] 在教宗及其特使主持召开的宗教会议上,利奥的继任者乌尔班二世、帕斯卡尔二世和卡立斯特二世仍在法国召开宗教会议——尤其著名的是1095年乌尔班二世召开的克莱蒙会议,这次会议发动起了第一次十字军东征 ——但是,更为常见的是在意大利,尤其是在教宗控制的永恒之城罗马召开宗教会议。宗教会议经常召开,对于整个拉丁基督教世界的大主教、主教,以及修道院院长来说,出席宗教会议逐渐成为义务。不能到罗马或不能出席离家很近的特使会议,他们将会被自动逐出教会,即使未出席者年事已高,且终生致力于教会职责也不能例外。 出席格列高利七世宗教会议者的官方记录上,有些条目看上去就像是被逐出教会者或被暂停贵族身份者的名单,包括法王菲利普一世和德意志的亨利四世,还有些教士也名列其中,他们大概是由于被要求但未能出席会议的人。 [41] 宗教会议涉及的一些教士也许总会出席会议,但他们似乎被认为没有价值而没被记录在案。总之,关心灵魂是每位教士,尤其是教宗的主要责任。 [42] 需要记录下来的则是教宗与个别教士,或普通信徒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他们有什么非同寻常的关系。 [43]
教宗及其特使扩大其司法管辖的权限范围,经常是由于向罗马提出诉讼造成的。来自皇帝统治下德意志的诉讼通常涉及等级较低成员对较高成员的指控,例如,班贝克教士们反对其主教赫尔曼(Hermann)的修道院政策;赖谢瑙(Reichenau)的修道士们反对并拒绝接受一位修道院院长。这一时期大多数情况下,教宗宗教会议的司法审判权有利于上诉者,尤其在德意志,这就激起整个主教区的狂怒和愤慨。1076年1月的沃尔姆斯宣言(Declaration of Worms)宣布不再服从格列高利七世,声称教区居民已经习惯于相信:教宗本人或其特使只能对那些接近教宗的个人进行处罚或宽恕的裁决; [44] 主教们写道,格列高利所做的,就是剥夺了他们所有的权力,即人们都知道这些权力是通过“圣灵”神圣地授予主教的权力。 [45] 这样说有些夸张,但不过分。改革时期的教宗精力旺盛,声称要保留案件( causae maiores )的司法审判权。有关《伪伊西多尔教令集》的资料、有关尼西亚公会和撒尔底迦公会、英诺森一世、利奥一世和尼古拉一世的教令,都可以在11世纪和12世纪早期的所有教令汇编中找到,它们都收集在1140年前后编纂的格拉先的《教会法汇要》(c.2 q.6 c.3ff)中。 [46]
不能过分强调11世纪早期和晚期在这方面的差异,尽管10世纪晚期和11世纪早期那些饱受中伤的教宗在理论上总是坚定地坚持一些基本原则,例如:教宗授予大主教披带的权利、教宗在审判或仲裁主教争端中的权限,以及教宗在所有信徒中的司法权。991年,在费尔奇(Verzy)的圣巴塞尔(St Basle)修道院举行的宗教会议上,关于兰斯大主教的争端使法国主教和修道院院长们与教廷产生对立,大约在994年谢勒举行的宗教会议上,这种对立更为尖锐。教宗约翰十五世(985—996年在位)当时拒不让步,但被法国人罢免的加洛林家族的阿尔努尔夫(Arnulf)后来却还是重返了兰斯大主教区,只是因为当时他未出席这次会议,更具讽刺意味的是,他后来还得到教宗西尔维斯特二世(999—1003年在位)颁发的特许令。西尔维斯特在当选之前被称为欧里亚克的热贝尔(Gerbert of Aurillac),他作为卡佩支持的兰斯大主教,曾是阿尔努尔夫的反对者。 而出身图斯库兰家族的第一位教宗本尼狄克八世则巧妙地维护了教宗的最高司法审判权,使之既高于克努特(Cnut)王支持的英国教士,也超过了美因茨的大主教阿里博(Aribo)。1017年,坎特伯雷大主教利逢(Lyfing)在一次前往罗马的朝圣中,请求本尼狄克授予大主教的披带,以符合尊贵教宗的要求,但遭到强烈的反对。英国教士们要求教宗履行其大主教本应享有的这项传统权利,并主张大主教的披带应该由罗马授予。他们的愤怒持续发酵,但其原因,至少不是因为教宗要求支付相应的圣职仪式费用。 美因茨的阿里博对本尼狄克的反对理由更加复杂。哈默施泰因(Hammerstein)的女伯爵叶敏加尔德(Irmingard)于1023年在美因茨举行的一次宗教会议后,向本尼狄克提出解除她与叶敏加尔德的奥托之间婚姻的请求,理由是他们属于近亲。作为对这一请求的回应,塞里根斯塔德(Seligenstadt)宗教会议于1023年颁布了一条教令,规定在得到所属主教的许可和悔过之前,任何忏悔者都不允许向罗马寻求赦免或上诉。教宗与阿里博在美因茨召开的宗教会议期间争吵不休,只是由于本尼狄克于1024年去世而终止,当时国王康拉德二世(Conrad Ⅱ)施加了压力,促使阿里博放弃了反对叶敏加尔德的行动。所有这些案例都说明教廷的确有意维护其权力,而且当情况紧急之际还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情况紧急时——实际上没有多少事情需要教宗加以干涉,也没有一位教宗自己选择要这么做。11世纪中叶的教宗改革开始在这方面发生迅速改变。
呈交给改革时期教宗的“教宗保留案件”( causae maiores )仍按照传统做法,通常是在宗教会议上宣布审判,或者在一些地方性宗教小型会议上由一名教宗特使来判决。教宗的宗教会议变成在教宗领导下的教会改革的主要讨论会,并非仅仅由于这个原因;有许多出席会议者、教宗信使和特使——经常从教宗大公会议向地方宗教会议传达司法判决——确实不久后便采取广泛分发教规,以及在此类大公会议上做出司法决定的行动。最终,逐渐成为惯例的做法是:宗教会议委托教宗顾问委员会编制文件或准备提交给整个理事会或教宗的案卷。1112年3月,在拉特兰大公会议上,当教宗帕斯卡尔二世被迫授予亨利五世主教叙任特权被撤销时,他公开承认皇帝的特权无效 [47] ,并命令应该根据参加会议的教友兄弟的建议和判断予以更正。作为回应,会议组成了枢机主教团和主教委员会,并在第二天提出一份相应的解决方案。该方案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接受,后来就是以“反对向异端授圣职的会议决议”( actio concilii contra heresim de investitura )的标题保存下来。 [48] 有时人们会认为:这样的委员会就是13世纪由枢机主教组成的宗教法庭的先驱,它最终逐渐取代了大公会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在教宗英诺森三世统治的晚期,“宗教法院”一词表示庄严而公开进行的司法诉讼。 [49]
人们经常强调这一时期出现的一些未经编辑的手稿中保存下来的些许零散信息,并因而产生了对12世纪早期有关大公会议程序不确定性的看法。罗宾逊(Robinson)对一些著名宗教会议的记述,即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然而,尽管教宗个人和与会教父的关系不断变化,现存的档案却丝毫无法质疑当时举行的教宗大公会议在拉丁教会生活中占据中心地位;也无法质疑是否全欧洲的众多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和世俗要人都会出席定期召开的宗教会议;还无法质疑记录材料提到了低级教士出席会议,虽然他们的名字很少被提及。此外,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的大公会议多是涉及纯粹的教廷事务。1056年亨利三世去世后,没有任何教宗再与皇帝联手主办会议了。教宗在大公会议即将结束时没有提到世俗权威而发布教规和司法决定,即后来被称为大公会法令的“决议”(acta)。教宗的宗教会议已经变成普遍的或普世的大公会议了。从1123年第一次拉特兰大公会议开始到16世纪,其间的一些会议被认为是西方教会的普世大公会议。 有一条教会原则以9世纪早期的《伪伊西多尔教令集》为基础,并由沃尔姆斯主教布尔夏德的《教令集》加以系统化,它在改革期间曾展现出其在构建思想态度以及教宗实践中所具有的效力,即“使徒教会已经得到特别授权,有权召开宗教会议;我们在别处从未见到过那些非官方召开和支持的普世宗教会议是合法的” [50] 。1117年,帕斯卡尔二世致信西西里伯爵罗杰,批准由教宗乌尔班二世授予罗杰的父亲罗伯特·吉斯卡尔(Robert Guiscard)的特权,但也做了些限制。帕斯卡尔在信中特别取消了伯爵召开宗教会议的权力,尽管他还享有教宗特使的权力。这样,只有教宗有权召开大公会议,而只有他才能决定在西西里的案子中派遣使节。帕斯卡尔用词讲究地问道,“还能有别的方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