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年,在沃尔姆斯召开的拉特兰公会上,亨利五世和教宗卡立斯特二世(Calixtus Ⅱ)的代表们就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国王授职权达成和解,但都不太情愿;不过,这样一来,从1046年苏特里和罗马的宗教会议直到此时,罗马教廷终于发展成最高级的国际机构。1046年会议的目标只是罗马的教会改革。对罗马教会改革者来说,当时的情况已经非常紧急,这些改革者包括修道士、律修会修士、主教、君主、贵族,以及普通世俗信徒。腐蚀了教会和玷污了基督纯洁新娘的两大罪恶,指的是买卖圣职罪和尼科来特主义(即允许神职人员结婚)。买卖圣职罪源自行邪术者西蒙(Simon Magus,《使徒行传》8:18-24),按照伟大的格列高利(Gregory the Great)的解释,这就是买卖与灵魂有关的东西和圣职。格列高利识别买卖圣职罪的三种行为包括:为得到圣职提供金钱或礼物( munus a manu )、提供服役或恩惠( munus ab obsequio ),以及阿谀奉承游说说情( munus a lingua ),他强调那个古老的概念:任何犯下亵渎圣灵的买卖圣职罪的人都是异教徒。11世纪,私有教会的概念已经渗透进教会,买卖圣职的行为以各种伪装面目出现,尤其是那些不同种类的收费,例如修道院索要的入门费等。授职权是一种移交职务象征物(修道院院长的权杖和主教指环)的仪式,也常被视为与买卖圣职有关。因此,买卖圣职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极难深究。关于神职人员禁欲的争论更为清楚,但更需要罗马教廷的不断坚持。罗马教廷自利奥九世以来已经取得了教会改革的领导权。正如前面章节所述 [6] ,虽然两种罪恶都没有被根除,但在这两个问题上的改革已有很大进展。买卖圣职和尼科来特主义一直困扰了教会几个世纪,尽管不再沸沸扬扬,但将来还会继续存在。但明显的是,正是相关教会法的规定明确了后来被整个拉丁基督教界广为接受的标准,从而被用来衡量教士的生活,并在世俗信徒中不断引起对神职人员的批评,而这种批评在中世纪后期十分显著。不过,一些历史学家在强调教会改革是11世纪罗马教廷的主要特征时,却要被迫来解释这个时期与其他时期的教会改革和革新的差异。人们日益认识到:至关重要的差异是改革者对旧的教宗职权概念的诠释。教宗职权和改革这两个问题尽管相互作用和影响,却各不相同。
直到10世纪,教宗还不是特别受人尊敬,即便对在谢勒(Chelles)宗教会议上获得领导地位的兰斯(Rheims)大主教存有争论,但没有人对罗马的教权产生过异议。然而,伊芙斯·贡嘎尔(Yves Congar)却明确指出:总体看来,罗马教廷在改革之前被视为一个在主教领导下、通过理事会管控的教会内部的部门或机构,以其智慧和道德权威著称。 自11世纪中叶以来,像《伪伊西多尔教令集》中流传下来的教规传统,尤其是沃尔姆斯主教布尔夏德(Burchard of Worms,死于1025年)的《教令集》( Decretum ) ,逐渐增强了教宗职权的概念,直到罗马教会把圣彼得的经文(Matthew 16:18-19;Luke 22:32;John 21:15-17)据为己有,从而变成了信条真理。 服从教宗成为信仰的一个方面;而当时违抗教宗就是邪神崇拜,就属于异端。不服从教宗是导致格列高利七世(Gregory Ⅶ) [7] 把亨利四世逐出教会的根本原因,也是1102年乌尔班二世(Urban Ⅱ)和帕斯卡尔二世(Paschal Ⅱ)驱逐亨利五世的主要原因。 当时正值在拉特兰召开当年的大公会议。大会还做出一个新规定,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和被授予主教披带者必须书面申明其对教宗的服从。
教宗教权概念在11世纪的这种转变有很多根源,在整个拉丁教会中都可以找到。北方论战明确强调一条古老的规定,即教宗不应受到任何人的审判,尤其不能受到像皇帝亨利三世这样的俗人审判,特别是亨利三世还无权选举任何教士。意大利的改革者彼得·达米安的观点早在利奥九世及其洛林(Lotharingia)和勃艮第的同人对罗马教会进行改革之前就已形成。与拉丁基督教世界的许多同时代人一样,达米安在书中把上帝的法令看作神圣的教规( sacri canones ),他也同样看待教宗、大公会议以及受圣灵启示的教会神父们的神圣声明。教规等同于神圣法律,达米安和其他人一样,确信上帝的法律不可能彼此矛盾。他主要关注的是协调那些看似矛盾的各段经文。对达米安来说,这样的段落有许多,因为所有的大公会议(即使教宗或教宗代表没有参加)以及所有的教宗法令——由于教宗是圣彼得的继承人——都是普世效力的法律根源。有一个例外。达米安公开宣称:任何教规在与教宗本人的法令相抵触时就不再有效(“si decretis Romanorum pontificum non concordat”)。这条简单明了的原则是达米安衡量任何教规真实性的标准,无论它们出自何处。 与枢机主教奥托和席尔瓦·坎迪达的安贝尔不同的是,达米安并没有因此而预先假定教宗对教规进行了肯定性确认,相反,他赞成并经常使用沃尔姆斯主教布尔夏德的《教令集》。达米安根据刚刚提到的和谐原则进行推论,宣称:任何不遵从罗马教会的人都是异端(“haereticus esse constat,qui Romanae ecclesiae non concordat”)。同样的这句话,虽略有差异,但常常被认为是米兰的安布罗斯(Ambrose of Milan)提出的,而在格列高利七世的《教宗敕令集》( dictatus papae )中也有一句非常相似的句子。 [8] 虽然不是所有改革派[例如枢机主教狄乌迪第(Deusdedit)就是个例外],但至少是许多人都默认,甚至明确地将使徒彼得、教宗和罗马教会同等看待。这样一来,对罗马教宗的顺从就变成绝对服从了。
正如我们今天所见,这种信念不仅在格列高利七世的《教宗敕令集》中表示得非常明确,而且其前任和继任者也持有同样的观念,它们后来被传入世俗社会。在日复一日的教宗活动中表现特别突出。由教宗格列高利七世时期设想、由乌尔班二世于1095年在克莱蒙(Clermont)大会上发起的十字军东征;法兰西国王被废黜,皇帝亨利四世和亨利五世被废黜;针对拜占庭帝国的政策,最后同样重要的是针对南部意大利诺曼人的政策,这些事件虽说是间接的,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出教宗权的原则。到这个时候,被视为普世教会的拉丁教会,就处于教宗的直接控制之下。教宗拥有最高权力( plenitudo potestatis ),他不受任何人审判和罢免。最晚到12世纪下半叶,教宗一直独享颁布新法令的权利;教宗的敕令对新兴的,特别是在法兰西南部和意大利各大学兴起的法理学产生了最为重要的影响。教宗可以单独签发特许状,豁免修道院和大学各教堂的赋税,创建或划分新的教区,或重新设置主教区。相比之下,尤其是大主教的自治权受到极大的削弱。在执行教宗政策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助力是重新组织教廷官僚机构,兴建枢机主教大学,以及系统地派遣教宗代表。
除了在教会内部强调教宗职权,格列高利七世及其继任者还颠覆了修道院与教廷的传统关系。格拉修(Gelasius)关于基督领导下的同一教会内部教权和俗权平起平坐的观念,在9世纪加洛林王朝统治期间一直很有代表性。这种观念主宰着人们的思想,直到11世纪晚期。格列高利对亨利四世的罢黜,以及他要求在意大利、西班牙、地中海诸岛、斯堪的纳维亚、波兰、波希米亚(Bohemia)、匈牙利,最后尤其是英格兰的统治权,这些事情与伪文献“君士坦丁馈赠”的构想完全不同。 到12世纪初,罗马教廷已经向人们早说过的教宗君主制迈进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