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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物质支持(一):教区

布里吉特·莱瑟尔

13世纪的欧洲见证了哥特式大教堂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地涌现,这一现象也成为现代艺术史学家们最津津乐道的内容。“哥特式形象”似乎捕捉到了“大教堂时代”(Age of Cathedrals)的精神,集中体现了12、13世纪的欧洲在理智追求、艺术创新与工艺精湛等方面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准。 [1] 不过,谁来为此埋单呢?谈到教会建制的物质支持,历史学家最可能想到的是贵族的资助,还有人们为了得到“善终”(Good Death)而给教会的捐助。然而,教会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给信众提供礼拜服务,神职人员的给养与培训、教堂建设、日常开销、昂贵的维修费用等,诸如此类,都需要更多定期的物资供应。教会从一开始就建立在强大的经济基础之上,信众团体持续不断地给予教会资助,以确保教会牧灵工作的正常开展;这一需求导致包括强制奉献和自愿奉献在内的一系列实践与规则的确立,这就在平信徒和教会的诸多建制(包括从大教堂、教区教堂到修道院或教会医院等)之间建立起一套复杂的连接系统,双方唇齿相依、不可分离。

中世纪平信徒资助教会所具有的诸多特点,是经历了之前数百年的发展才逐步形成的。但到了13世纪,该物质支持体系中产生了若干显著变化。这一转变过程中的关键点一方面由于在教会法的影响下,人们在实践生活中形成了正规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则是人们给教会的奉献发生了质与量的变化所带来的结果,这也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文化变革产生的影响。 [2]

人们给予教会的物质支持一般可分为两类:强制奉献与自愿奉献。这一划分或许有助于论述的方便,但二者之间的界限常常不甚分明,这也不奇怪,因为向教会奉献几百年来基本上是一个习惯问题;教会法学家再怎么努力,也很难在人们向教会提供的各项资助问题上形成明确、统一的条例。什一税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旧约》里规定人们应将每年收入的十分之一奉献给上帝,这在早期基督教会中是一种自愿的奉献模式,但自公元8世纪起,就成为人们的一项强制性义务,继而形成了专门针对这一义务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什一税主要是从农业收入中征收,但人们的其他任何收入都免不了什一税这一关。尽管基本原则早已确立,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仍需不断调整与改进。所有税收问题中都有一个现象:应赋税者总是想方设法避税或减免税收,这对于有利润收入的城镇居民来说可能更容易一些。但人们也可以想见,在13世纪那个法律专家众多、法律体系日益严谨的时代,想要钻法律空子也并非易事。 [3] 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公会议颁布决议,规定什一税的征收要先于其他各种税收(第54项法令)。该税收体系中的一个明显漏洞被堵上了:以前人们为了逃避什一税将土地租给有什一税豁免权的人耕种,这一现象被明令禁止(第53项法令)。英国成文法中有很好的例子,从中可看到对可能会发生混乱或争执的情形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规定,譬如白天在某个教区领域内的牧场上放羊,夜间则将羊群赶回另一个教区的羊圈就是一例。 [4]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许多教区百姓总是想方设法降低自己每年应缴纳的什一税数额,但他们很少实质性地反对这一制度本身。 [5]

从葬礼花费发生的变化可以管窥当时诸多教区百姓逃避什一税的事实。教会要求其教区内的人去世后要缴纳一笔款项,以弥补其生前逃避的什一税款,在农村,这笔款项往往以一头牲口的形式结清,而在城镇,则是值钱的衣物之类。 [6] 然而,给教会资金尤其是什一税税收带来长期危险的不只是平信徒拒绝赋税。教区教会遭受的另一个风险来自包括主教在内的教会内外的资助者,这些人会试图将教会的一部分资金转让他处,第四次拉特兰公会议在1215年曾对此习俗进行阻止(第32项法令)。早在1179年第三次拉特兰公会议上就已颁布法令,规定未经教宗许可,不得将什一税税收款项让渡给平信徒。 [7]

教会尤其是教区教会除什一税之外的另一项主要收入来源,是教会礼拜圣事的收费,如举办婚礼、给婴儿施洗、举办葬礼、纪念日庆典,还有教会节日的庆祝,包括圣诞节、复活节、圣灵降临周,或是更具体的教会庆典,如某教堂的落成纪念日或诸圣节等。不过,这些收费究竟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并不十分明确。譬如,第四次拉特兰公会议显然就此颁布过法令,要求教会举办圣礼不得收费,这和实际中的习俗恰恰相反。但同一项法令还规定平信徒不得拒绝支付惯常的奉献(第66项法令)。抛开其中的含混不清来看,这些收费明显是维持教士生计的基本收入来源,因而必须保证其稳定性。举例来说,温彻斯特法令(The Statutes of Winchester)规定,全体教区成年人士“在四个节日必须按章缴纳款项与奉献,这四个节日分别是圣诞节、复活节、教堂守护圣徒节以及教堂落成纪念日” [8] 。不过,这样的规定显然背离了教会法律中自由奉献的基本宗旨。

在13世纪,教宗不仅想要更有力地控制平民上缴地方教会的款项,教会的开支也成为其审查与设立法规的对象。举例来说,什一税最初是要平均分配给主教、教区里的穷人、教会组织机构、教区神父以及其他受俸神职人员的。尽管到了13世纪主教不再享有什一税的分成,但他们在其教区内有了其他获取金钱的权利,巡视费(procuration)就是一例,即主教及其随从在出访巡视时获得的差旅补贴。 [9] 而教区则在什一税上成功地保有了最大的分成,但怎么花费这笔资金,他们却面临更严格的规定,譬如说他们必须得预留一部分资金用于教区教会的组织建设。13世纪成文法在这里同样能给出诸多例子来证明该问题的重要性,不过有关打破规定(这时有发生)的文献记录也同时说明立法者为何一再修订自己制定的法令。 [10] 教区居民不仅要通过其什一奉献维系教会组织的开销,他们还直接为教区教会组织的某些构成要素负责。 [11]

此外,平信徒还有各种各样的教会奉献,可将其归为自愿奉献一类。这种给予教会金钱、财物的行为从根本上说是基于互惠原则的:人们给教会提供物质基础,教会则要满足人们在灵魂上的需求。捐资者希望通过自己的奉献不仅要获得教会承诺的灵魂上的回报,同时也能增强其社会身份认同,并进而提升其社会地位。无论是常规的崇拜活动,还是盛大的教会节日或特殊场合,教会都会有募捐活动。为了创造更多条件增加收入或让某个地方吸引更多的信众,一些教会机构会开设新的节日或设法获取新的圣髑。基督圣体节就是当时成功设立的一个宗教节日,在13世纪末特别是14世纪初的时候在欧洲各地迅速流行开来,无论是教士还是平信徒都对这一庆典趋之若鹜。 [12] 接受该节日的机构随之也就有了可观的收入。同样,朝圣者在他们造访之地参加教会礼拜时也习惯留下奉献。吸引朝圣者前来崇拜也成为教会热衷之事,甚至有些地方不惜造假,弄些假圣髑、假文献愚弄人。还有一个法子可以吸引人来、增加奉献数额,那就是发售赎罪券。教会承诺在规定的教会里参加特定的崇拜就能减少在炼狱中受苦的时日。为了让信徒明白什么时候参加礼拜时需要带上额外的钱,教会印制了宣传赎罪券好处的章程并张贴了出来。

信徒给宗教机构的奉献与当时人们的来世(afterlife)观念有关。一开始,期冀为来世积德是基督徒为教会奉献的主要初衷,不过,情况在13世纪有了改变。雅克·勒高夫(Jacques Le Goff) 给13世纪冠以“炼狱的胜利” [13] 之称谓。这一时期,灵魂在炼狱中经历几个净化过程的观点有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说法。这一信仰缔造了平信徒向教会捐资奉献的模式。 [14] 为避免在审判日成为堕入地狱的“山羊”,而要成为升上天堂的“绵羊”,中世纪的基督徒还可以通过祷告、施舍以及给教会奉献来弥补其在有生之年犯下的罪孽。 [15] 在中世纪较早时期,捐赠的受益人往往是修道院;到了13世纪,托钵修士、教区教堂和弥撒教堂(chantries)则成为信徒奉献的主要接受者。

这些转型是当时欧洲经济变化所带来的直接后果。自11世纪以来城镇人口的迅猛增长和新财富的产生给予平信徒奉献以新的导向。这种变化有时在两代人之间就有可能发生,从13世纪维也纳的富裕家庭中可见一斑。奥托·冯·霍恩马特(Otto vom Hohen Markt)是当时维也纳精英家族中的一个杰出成员,截至1250年代,他为其家族建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并为城镇宗教社区的物资供给投入了不少资金。不过,他最心仪的教会机构西多会海利根克罗伊茨修道院(Cistercian abbey of Heiligenkreuz)却坐落于荒郊野外的山谷间。奥托的儿子格里夫(Greif)追寻父亲的脚步,但他在给教会的资助方向上还是显现出了一些重要的变化。他更喜欢河畔圣母教堂(St Mary's‘am Gestade’)的私人礼拜堂,这是一座位于其父亲一栋别墅的私人礼拜堂,成为当时城镇教堂的一个典范,也获得了当地精英人士的大量捐助。格里夫的父亲晚年居住在海利根克罗伊茨修道院,并要求死后埋葬于那里,而格里夫则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投入到维也纳的医院中,那里实际上是其先祖建立起来的。 [16]

从农村到城镇、从修道院到市政机构的重心转移,成为新趋势的一大特征。人们开始寻求在自己的社区团体内并在其监管下向教会自由奉献(与以教区为基础的强制性什一奉献相对)的模式。在中世纪晚期的欧洲各地,到处可见富人修建的私人礼拜堂。从英格兰最早的实例可以看到,最初对修建私人礼拜堂表示首肯的主教认为这不过是富人们一时兴起之作,并要求他们务必参加教区教堂的礼拜。 [17] 原先仅能在教区教堂礼拜的人们现在有了更多的选择,捐资者们也希望能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更多教会机构的管控权,因为这里关系到他们灵魂的归宿。

13世纪,人们主动资助宗教建制过程中发生的变化不仅体现在质上,也同样体现在量上。更多的人有能力向教会奉献了。在英格兰,皇室阶层对教会把持大量土地的状况颇感不安。1279年通过的《永久产业管理法规》( The Statute of Mortmain )旨在通过控制土地流入教会之手来遏制这一情形。 [18] 欧洲大多数地区都采取了类似的干预手段。然而,向教会奉献数额的大量增长不能仅归因于有更多人有能力资助教会,也同样反映出有更多的平信徒参与到教会事务当中。这一发展滥觞于格列高利改革,而在12、13世纪获得了更大的动力。

立遗嘱在13世纪也成为更多人的选择。这常常包括向教会的捐赠,有时和葬礼或祭日结合起来。此类奉献可视为主动奉献的范例。这不同于丧葬费,并非法律上必须缴纳的,但捐赠者认为这是让他们灵魂获救的必要之举。确保遗嘱在法律上生效的证人可能不仅要帮助立遗嘱人完成死后遗愿,还会向立遗嘱人施压,希望其能按照他们的想法立下遗嘱。1419年维也纳市长鲁道夫·安格菲尔德(Rudolf Angerfelder)立遗嘱时,三位证人在接受其遗嘱前都再三询问他是否确定不给教会捐一文钱。 同样,在14世纪的英格兰,人们在临终时立遗嘱给教会捐赠也成为一种常态。 [19]

平信徒给教会的物质支持还体现在另一个重要方面,即对慈善事业的参与和资助,这在13世纪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扶贫助困是教会的一项职责,什一奉献中有一部分是要用于此项的,不过公众可以更直接的方式参与到扶贫事业当中。将遗产捐赠给穷人是另一种谋求来世福报的方式,这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形式。人们可以将遗产捐给宗教组织,可以捐给弥撒教堂及其附属的慈善机构,还可以资助教育机构或是修桥筑路等公共事业。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世俗医疗机构以及教会为这些医疗机构专设的慈善基金在13世纪有了长足发展。和前文提及的其他变化相比,这里发生的变化更主要的是外在形式的迥异,而非内在灵命诉求方面的不同,究其原因,又得从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出发。医院尤其是大型医疗场所能够为穷人提供更为有效与切实的帮助,而平信徒创建者在这里相比于在宗教机构中更能掌握机制运行的管理权。从“礼物交换”模式的角度看,向医疗组织捐款对于捐赠者来说有很强的吸引力,这是由于医疗机构能长期执行其立下的遗嘱,还会有大批愿为其灵魂祷告的人。从维也纳城市医院的一份历史文件中可以看到其中发生的新动向。据这个签署年份为1268年的文件记载,该医院院长和福利部希望公众能向医院伸出援手,帮医院度过经济困境。凡是资助医院者都可以在包括地方主教、大主教乃至教宗的多重教会权威那里获得赦免其罪。这份文件造假痕迹很重,不过的确是煞费苦心杜撰出来的,应该是13世纪末14世纪初的产物。该文件甚至还盖有维也纳城的真实印章。有意思的是,该文件问世的时间恰恰与医院附属的综合楼包括一座富丽堂皇的哥特式教堂的修建时间段相吻合。 [20] 捐资者将会看到他们的钱都变成了这些建筑上的砖石,也能看到花钱赎罪给他们带来的来世福报。

然而,因在有生之年所犯罪孽将会受到永罚而产生的畏惧,抑或建造私人礼拜堂以确保自己定期接受圣礼,都不能完全说明人们向教会慷慨解囊的全部原因。也不能将它们归为奢侈消费或摆阔炫富,尤其是13世纪的大教堂和类似的宏大建筑项目,是无法这样解释的。个别的捐资者确实不吝资财给教堂镶上彩色玻璃,捐出金银珠宝制成的礼拜圣器,这些举动都不禁令人咋舌。但是,更多的资助是用来帮助修道院院长或教士阶层这类人的。在这方面,还需要考虑以地标式建筑表达出的人们热爱家乡的感情。撇开某城市内主教和全体教士阶层时而出现的矛盾关系不谈,大教堂在当时人们的眼中确实是宗教团体身份认同的标志,因而为教堂的修建、维护与装饰奉献便成为人们乐此不疲的事了。以索尔兹伯里(Salisbury)新建起的大教堂为例,给予其慷慨资助的不止有国王亨利三世,当地各行各业的人们都给出了不小数额的资助。 [21] 大教堂的修建风靡一时,在13世纪的欧洲各地纷纷建立起来。 [22] 要深入考察13世纪教会所得到的物质支持,我们也可以从当时杰出的艺术作品入手。


[1] E.Mâle, The Gothic Image Religious Art in France of the Thirteenth Century (London:Collins,1961).G.Duby, The Age of Cathedrals Art and Society 980-1420 (London:Croom Helm,1981).

[2] 关于13世纪教廷税收制度的发展,请参阅:J.Thomson, The Western Church in the Middle Ages (London:Hodder,1998).

[3] J.Moorman, Church Life in England in the Thirteenth Century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45),116.

[4] C.Deedes,ed., Registrum Johannis de Pontissara Episcopi Wyntoniensis A . D . MCCLX - XXII - MCCCIV (London:Surrey Record Society,1916),231;Moorman,Church Life,118.

[5] G.Constable,‘Resistance to Tithes in the Middle Ages’, Journal of Ecclesiastical History 13(1962),172-85.

[6] R.N.Swanson, Church and Society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Oxford:Blackwell,1989),216.

[7] 第三、第四次拉特兰公会议颁布的法令内容,请参阅:N.Tanner,ed., The Decrees of the Ecumenical Councils (London:Sheed & Ward;Washington D.C.: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1990),vol.1,206-71.

[8] Moorman, Church Life ,126.

[9] Moorman, Church Life ,120.

[10] 成文法中处理该问题的例子,请参阅: Moorman Church Life ,126-31.A.Brown, Popular Piety in Late Medieval England The Diocese of Salisbury 1250-1550 (Oxford:Clarendon Press,1995),77.

[11] Swanson, Church and Society ,217.K.French, The People of the Parish Community Life in a Late Medieval English Diocese (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2001).

[12] M.Rubin, Corpus Christi The Eucharist in Late Medieval Culture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

[13] J.Le Goff, The Birth of Purgatory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4),235-41.

[14] J.Le Goff, The Birth of Purgatory ,209-34.

[15] 《马太福音》25:32-46(万民都要聚集在他面前。他要把他们分别出来,好像牧羊的分别绵羊、山羊一般。把绵羊安置在右边,山羊在左边。于是王要向那右边的说,你们这蒙我父赐福的,可来承受那创世以来为你们所预备的国。因为我饿了,你们给我吃。渴了,你们给我喝。我作客旅,你们留我住。我赤身露体,你们给我穿。我病了,你们看顾我。我在监里,你们来看我。义人就回答说,主阿,我们什么时候见你饿了给你吃,渴了给你喝?什么时候见你作客旅留你住,或是赤身露体给你穿?又什么时候见你病了,或是在监里,来看你呢?王要回答说,我实在告诉你们,这些事你们既作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就是作在我身上了。王又要向那左边的说,你们这被咒诅的人,离开我,进入那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预备的永火里去。因为我饿了,你们不给我吃。渴了,你们不给我喝。我作客旅,你们不留我住。我赤身露体,你们不给我穿。我病了,我在监里,你们不来看顾我。他们也要回答说,主阿,我们什么时候见你饿了,或渴了,或作客旅,或赤身露体,或病了,或在监里,不伺候你呢?王要回答说,我实在告诉你们,这些事你们既不作在我这弟兄中一个最小的身上,就是不作在我身上了。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义人要往永生里去。——译者附).Jacques Chiffoleau在这里附会了“来世的花费”(‘budget de l'au-delà’)之说法:J.Chiffoleau, La comptabilit é de l ' au - del à: Les hommes la mort et la religion dans la r é gion d ' Avignon à la fin du Moyen Ä ge vers 1320-vers 1480 (Rome:École française de Rome,1980).

[16] B.Pohl-Resl, Rechnen mit der Ewigkeit Das Wiener B ü rgerspital im Mittelalter (Vienna and Munich:Böhlau,1996),25-7.

[17] Moorman, Church Life ,15.

[18] Swanson, Church and Society ,197.

[19] Swanson, Church and Society ,216.

[20] Wiener Stadt- und Landesarchiv,Bürgerspitalurkunde 2,1268 June 29;Pohl-Resl, Rechnen mit der Ewigkeit ,15-21.

[21] Brown, Popular Piety ,49-51.

[22] 可参阅F.D.Logan, A History of the Church in the Middle Ages (London:Routledge,2002),251-2中列举的13世纪欧洲修建的教堂名单。 dTNO40PwFkQTayI2vgAdoRSgblLOhGY7rJF97JM77mhGbPdttiLhxBfi9eLE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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