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随着国家的逐步形成与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作为国家的经济基础而存在。
随着原始人类的智慧在劳动中不断增长,特别是发现矿物并学会冶炼和制造工具后,农业生产率显著提高,尽管战争更加酷烈,但部落不再杀害战俘,而是强迫他们劳动,成为奴隶。这些因素促成了农业和手工业的分工,生活资料开始有了富余,家庭在优胜劣汰中进化,公共事务逐步增多,氏族和部落也逐步产生了权力机构,于是以地域为基础、以权力设立及其行使为标志的国家产生了。“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于是税收也就应运而生。
在欧洲,伴随着古希腊和古罗马出现土地和奴隶私有制,形成城邦经济、奴隶主庄园经济、寺院大地产经济及家庭奴隶制等私有经济后,也就出现了对私有土地征收的税收。
在中国,大约公元前21世纪,在原始社会后期部落联盟的基础上经演化、扩展而形成奴隶制国家,早期税收形态也就随之出现。夏、商、周作为我国三个最早的奴隶制国家,也同时出现税收起源。“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夏“贡”就是王室对其所属部落及用武力征服的部落强制征收土贡,主要是当地土特产品。商“助”是与井田制相联系的一种力役课税制度。“井田制”是指在国家控制土地分配的基础上,将土地划分成公田与私田两部分,“方里而并,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公田的收成就是国家的赋税收入。及至周代,助法进一步演变为彻法。周“彻”有彻取之意,就是每户农奴或平民耕种的土地,在收获之后要将其中一定产量交纳给王室,即“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总之,夏、商、周时代,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集体耕作基础上的力役或地租,“贡”“助”“彻”是中国税收的起源形态。
春秋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极大提高,传统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已无法满足财政需要。西周末年,王权不断衰落与宗法制趋于松散,使政府对土地与人口的控制力下降,人们对宗族的依附性也逐渐减弱,以公田为主要内容的井田制已无法维系。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鲁国推行实施“履亩而税”的“初税亩”税收政策。“初税亩”,《谷梁传》解释为:“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水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出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也就是说,“初税亩”打破公田私田界限,突破以往“藉而不税”(只借助民力不收取实物)的传统,一律按实际所占田亩收税,税率为产量的百分之十,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公元前548年,楚国实施“书土田”制度,将耕地分给民众,登记全国山泽草木水土状况,将土地分为九种情况,并根据耕地状况来计量征收赋税的尺度。公元前538年,郑国开始在郑国“作丘赋”,作为军费的赋主要根据土地面积计算。
春秋时期土地分配及赋税制度改革彻底扭转了“井田制”遭遇的困境,生产效率显著提高,人们“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 ,产量也迅速增加。同时承认土地私有制,以实物地租取代劳役地租,使征税对象从人转到田上,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土地对于人身的束缚,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受到冲击,这就为人口的迁徙流动、商品经济的发展及思想文化的交流传播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尽管与“桓管改革”中“相地而衰征”有很大相似,但“初税亩”以认可土地私有制为前提,征税不再具有“地租”性质,征税权主要来自“政治权力”而不是“土地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可将鲁国“初税亩”视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自秦始皇统一六国,开启我国封建社会史以来,在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两千多年历史长河中,赋税制度不断发展变化和完善,对整个封建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继夏、商、周的“贡”“助”“彻”之后,随着土地私有化出现及封建统治制度形成,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封建统治者开始施行了一系列赋税制度改革。
(一)秦朝“商鞅变法”
随着土地私有制出现,为满足新兴贵族军功地主阶级的政治需求和增强国家实力,赋税制度逐步变革。秦孝公颁布《垦草令》,提出以农为“本”,以商为“末”。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劳役和赋税,限制商人经营范围,重征商税。“编订户口,五家为伍,十家为什,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 。商鞅变法使秦国旧制度被彻底废除,封建经济得到发展,实现富国强兵,为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曹魏“租调制”
“租调制”上接魏晋南北朝户调制,下启唐代租庸调法,是在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赋税制度,是在人口流散、货币几近废弃的情况下对汉代赋税制度的改革。具体规定是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各年纳粟两石、调帛或布一匹。“租调制”延续到唐前期租庸调制,其间各代征调对象和内容虽有变化,但租、调主体基本相同。由于租调制田租租额较低且租额固定,增产不增租,户调以户为单位,增人不增调,许多小农返回故里,积极务农,精耕细作,使中原地区农业生产有所恢复。
(三)唐朝“两税法”
武周过后因均田制受到破坏,唐初期施行的租庸调制已失去生存基础。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宰相杨炎提出分夏秋两季征收户税和地税,即“两税法”。具体为“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量出制入”“按户等高低征收户税”“按田亩征收地税”“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不仅征税广度得到扩宽,且依据纳税人负税能力高低来征税,也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四)宋朝“方田均税法”
“方田均税法”是王安石变法实行的政策之一,主要分为“方田”和“均税”两个部分。其中,“方田”是指每年九月由县长进行土地丈量,并根据土地肥瘠定为五个等次;“均税”则是指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根据,制定税额。其有效防止了瞒田逃税,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
(五)明朝“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张居正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推广至全国的赋役制度,主要内容为“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 。就是把各州县田赋、徭役及其他杂征汇编为一条,按亩折算成银两合并征缴。“一条鞭法”加强了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同时,折银制度也推动了商品经济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既简化了税制,又方便征收税款。
(六)清朝“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康熙年间,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稽征手续。同时,政府放松户籍管理,农民和手工业者可以自由迁移,出售劳动力。此法结束了地、户、丁等赋役混乱的现象,完成了人头税并入财产税的过程,催生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
综上所述,从秦朝到清代,我国封建赋税制度在赋税形态上,经历了从赋役并征、分离到逐渐合一的演变过程;在征课对象上,经历了单一向农民征收到对农民与地主豪强征收,再到对农民、官吏及工商户者均征收的演变;在征课类目上,还经历了征调品种由繁到简,征收标准由以劳动力和实物(按人丁收税)为主向以货币为主(按资产收税)的转化过程。
民国时期,随着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一系列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实施,传统税制逐步向近代税制嬗变,在管理体制、征收制度、税制结构、征纳关系、涉外税制等方面呈现较为复杂的局面。
中国的传统财政体制属于中央集权财政体制,税收被视为国家政治权力的象征并由中央政府掌控。近代以来,特别是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的过程中,清政府不得不放松对地方督抚征税权力限制,出现了财政权力下移态势,中央集权财政体制逐步瓦解。
中华民国建立以后,北洋政府意识到建立国家与地方财政分税制的重要性:“非厘定税目,而举应属于国家者作为国家税,由中央自为管理征收;应属于地方者作为地方税,由地方管理征收,则国家与地方之财政永无划清之一日。” 根据1913年拟定的划分方案,田赋、盐税、关税、常关税、统捐、厘金等大宗税种归国家税,田赋附加税、地捐、商税、牲畜税等小税种归地方税。但因中央政治权力虚弱,财政集权未见成效。袁世凯去世后,地方军阀割据混战,各省截留国家税收的现象更加严重。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重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1928年11月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将盐税、海关税及内地税、常关税、烟酒税、厘金等划为中央税,将田赋、契税、牙税、当税、屠宰税等划为地方税。从1933—1936年中央与地方税收预算分布来看,在排名前10位的税收中 ,中央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为78%。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随着东南沿海地区相继沦陷,作为国家税收主要来源的关税、盐税和统税大幅减少。国民政府为集中全国财力进行抗战,于1941年6月召开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将全国财政分为国家财政和自治财政两大系统,原属省(市)级财政收入的田赋、营业税等纳入中央税。如此,中央税与地方税的权重愈加失衡。1942—1946年度中央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分别为92.65%、93.51%、93.47%、94.89%、91.95%。由于中央税高度集中,各省均通过其他途径弥补,从而使地方摊派层出不穷,国家财政税收体系完全崩溃,不仅广大民众税收负担较重,且社会矛盾也非常尖锐。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华民族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与之相适应,党领导下的税收也在波澜壮阔的历史篇章中演进和发展。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浴血奋战、百折不挠,经过北伐战争、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武装的革命反对武装的反革命,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创造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成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了根本社会条件。
土地革命时期,相继废除丁税和漕粮等重税,减除各种苛捐杂税。192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发表《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第一次公开表明政治态度,提出“定限制租课率的法律”,即税收征收要有限度且要有法律依据。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提出:“废除丁漕等重税,规定全国—城市及乡村—土地税则;废除厘金及一切额外税则,规定累进率所得税。”在《井冈山的斗争》中,毛泽东提出:“用‘打土豪’罚款的方法筹措军费,只能是临时的和部分的。军队大了,地域宽了,就必须而且可能用收税等方法筹措军费。”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建立后,陆续颁布了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在内的120多部法律法令。其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七条规定:“取消一切反革命统治时代的苛捐杂税,征收统一的累进所得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统一了税制,将税的种类分为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三种;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厘金等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并对发展商业、农业、工业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革命根据地时期,我党探索建立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税收成为促进革命根据地发展的重要手段和筹集革命战争经费的有力工具。
抗日战争时期,随着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废除了具有剥削性质的旧税制,逐步改变按阶级成分确定税收负担的原则,配合减租减息等政策,逐步建立了符合各个抗日根据地经济实际的税收制度。1941年4月1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发《陕甘宁边区各级税务局所组织规程》,将税务机构分为边区税务总局、边区税务分局、县税务局、税务所四级。1941年,陕甘宁边区已有税务分局和县税务局34个、税务所102个,税务人员也增加到400余人,边区税务机构框架基本定型,职责、制度、规章、条例也快速完善。
解放战争时期,为保障解放战争胜利,各解放区相继开展卓有成效的税收实践。1947年9月,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大纲公布后,迅速形成土地制度改革热潮。各个解放区也都制定了公粮征收暂行条例或者农业税暂行税则,如《东北区公粮征收暂行条例》《华北地区农业税暂行税则》等。1948年9月26日,华北人民政府成立。10月10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财税字第一号通令,成立华北税务总局,负责征收出入口税、盐税、货物税、烟酒税、工商税、交易税、印花税和屠宰税等各种税收。11月,华北税务总局召开华北首届税务工作会议,确定了各级税务机关的编制、领导关系和干部制度,为新中国税收奠定了组织基础。这一时期的税收建设为恢复战后生产、安定民生、稳定经济提供了财力支撑,实现了从战争财政向经济财政的转折,税收工作重心开始由农村转向城市。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自力更生、发愤图强,创造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成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历史进入了新纪元。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税赋的义务”“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1949年11月24日,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简化税制、增加税收”的方针,拟订了统一税政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把税收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充分体现出党对税收工作的重视。1950年1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国家统一全国税收,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税务机关,时任政务院副总理陈云曾要求各地,“宁缺一个县委组织部长,也不能缺一个县税务局长”。一大批经过革命洗礼、富有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被充实到税收工作战线中。1953年8月,党中央召开全国财经工作会议,提出过渡时期国家税收工作的任务。税收工作对农业执行“稳定负担”的政策,对合作经济实行减税优待,对工商业实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方针,这些政策措施推动了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加快向社会主义经济形态转变。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庄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推进,中国开始酝酿工商税制改革。受当时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和“非税论”兴起,税收政策开始强调简化税制,税收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下降,但仍然有力地支持了国家建设。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征程,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创造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充满新的活力的体制保证和快速发展的物质条件。
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引进国外资金、技术和人才起到了关键性作用。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实施“利改税”,将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11个税种分别向国家缴纳税金,实现从“利润上缴”到“以税代利”的重大转变。随后,逐步建立起一套内外有别、城乡不同的复合税制体系。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由此,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制体系,成为税收发展的必然选择。1993年4月,国务院将国家税务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更名为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税制改革:一是把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分税制体系;二是建立起以增值税为主体的货物和劳务税体系,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世纪之交时,我国税收收入突破万亿元大关,税收调结构、促经济、惠民生、助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出磅礴的税务力量。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自信自强、守正创新,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创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成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制度保证、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更为主动的精神力量。
围绕党和国家改革发展大局,税务部门聚焦以“抓好党务、干好税务、带好队伍”为主要内容的税收现代化建设总目标,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改革创新之路。一是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建设更加有力。将党的全面领导贯穿税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推动政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二是税收法治体系建设日益完备。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动绿色税制建设,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税制改革步入新阶段,税收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三是税费服务体系建设提档升级。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连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放权”更加到位,“监管”更加精准,“执法”更加规范,“服务”更加优化。四是税费征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拉开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的大幕。从“合作”到“合并”再到“合成”,税收征管先后经历三次大的变革,逐步形成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匹配、与财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制。五是国际税收体系建设快速推进。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等重要指示精神,深度参与全球税收合作,构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持续发挥对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的辐射带动作用,致力于建立公平、可持续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在全球税收治理的舞台上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分享“中国经验”。六是队伍组织体系建设成果丰硕。坚持严管厚爱、倾情带队,形成并不断完善“纵合横通强党建、绩效管理抓班子、数字人事管干部、人才工程育俊杰、严管善待活基层”的“带好队伍”机制制度体系,驰而不息推动税务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锻造一支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税务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