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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制要素

税制要素是指税收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等,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是税收制度最基本的要素。

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了纳税人,也就明确了“对谁征税”的问题。

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具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是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独立财产和经费,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理解纳税人的概念,要注重区分三个相关概念:一是负税人。负税人是指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税负不发生转嫁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税负发生转嫁时,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二是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三是代征人。代征人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也称课税对象,具体而言就是税法规定征税的目的物。明确了征税对象,也就明确了“对什么征税”的问题。征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税制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征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与征税对象相关的概念主要是计税依据和税目。

1.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征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标的物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标的物的规定。

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另一种是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实物量。

2.税目。

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设置税目就是要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税目一般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列举税目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分别规定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细目。制定列举税目的优点是界限明确,便于征纳双方掌握;缺点是税目过多,不便于查找,不利于征管。概括税目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制定概括税目的优点是税目较少,查找方便;缺点是税目过粗,不便于贯彻合理负担政策。需要说明的是,有些税种征税对象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理解认识上的差异,因此无须设置税目。

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法定比例,也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税率一般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税目,不分数额大小,以百分比形式规定相同征税比例。比例税率具有计算简单、税负透明度高、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有利于纳税人公平竞争等优点,符合税收效率原则。但比例税率不能针对不同的收入水平实施不同的税收负担,在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方面难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比例税率在适用中有三种具体形式:一是单一比例税率,又称为统一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只设置一种比例税率,所有纳税人都按同一税率计算纳税。二是差别比例税率,是指一种税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税率,不同纳税人或同一纳税人的不同征税对象或税目按不同税率计算纳税。差别比例税率又分以下三种类型:①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比例税率;②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比例税率;③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地区分别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同一地区采用同一比例税率。三是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税目,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由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2.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指根据征税对象或税目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征税数额。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不按征税对象或税目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征税对象或税目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与征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征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适用于与价格没有太多关联或不宜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征税的税种。由于税额的规定同价格的变化情况脱离,在价格提高时,不能使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在价格下降时,会限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3.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随着征税对象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比例税率。即将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征税对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多征、收入少少征、无收入不征的税收原则,从而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常见的累进税率有四种具体形式:一是全额累进税率,将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对各等级由低到高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征税对象全部数额都按相对应级距的税率计算税额;二是超额累进税率,将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级的税率计税,最后将各级的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税额;三是全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如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由低到高差别税率,征税对象全部数额都按相对应级距的税率计算税额;四是超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最后将各级的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税额。

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考虑到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财政收入的需要及税收征管的能力等因素,国家常常对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征税的税种规定不同的纳税环节。确定纳税环节,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种的布局,关系到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关系到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分配,同时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核算,以及是否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等问题。

纳税环节一般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单环节征税,即对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的某一特定环节征税;二是多环节征税,即对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环节征税。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计算应纳税款的时间方面的限定。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按期纳税。即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确定计算应纳税款的间隔期限,实行按规定期限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的具体纳税间隔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核定。二是按次纳税。即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计算应纳税款。三是按年纳税。即按年度计算应纳税款。按年纳税的,一般实行分期预缴或缴纳,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与纳税期限相关的概念是申报缴纳期限。申报缴纳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期限。我国税法规定的申报缴纳期限一般为纳税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

六、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地点。明确纳税地点是要解决纳税人应当向哪里的征税机关申报纳税及哪里的征税机关有权进行税收管辖的问题。我国税法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有机构所在地、经济业务发生地、核算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

七、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税收优惠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不能解决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照顾或鼓励,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减税免税一般有三种具体形式:一是税基式减免。即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包括规定起征点、免征额、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特许扣除等。二是税率式减免。即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税收减免。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需要鼓励或照顾的情况规定低于一般项目税率的税率。三是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税收减免。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征、税额抵免、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等。

税制要素是所有单行税法都共同具备的。特殊情况下,某些税种在立法时会有专门考虑,把征收管理办法和违法处理标准纳入其中。我国现行绝大多数税种在立法时不安排这两部分内容,而是遵循专门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 IYbga5uhwd3y5KzGERMxS6dt1i5PXeqtNkCbRpGa9It4TURi2O6hVbhC5YxVE9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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