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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税制体系

一、税制分类

税制分类是按一定标准,将具有相近或相似特点的税种归并成若干类别的一种研究方法。一个国家通常要设置一系列税种,每个税种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功能,但用某一个特定的标准去衡量,有些税种具有共同性质、特点和相近功能,从而区别于其他各税种而形成“类”。

由于研究目的不同,对税收分类可采用不同标准,从而形成不同的分类方法。通过分类可以揭示各类税收的性质、特点、功能及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充分发挥各类税收的功能与作用。另外,税制分类也有利于研究税收发展的历史过程、税源分布与税收负担归宿及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管理的权限等。世界各国大多实行复合税制,税收模式不同,税种数量很多,可采用不同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税制分类可以采用不同的标准,采用何种标准,主要应考虑分类的目的和要说明的问题。一般而言,税制有如下五种分类方法。

(一)按征税对象分类

结合税务机关税种管理实践,按征税对象分类,一般分为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资源和环境税。

货物和劳务税是指以货物或劳务为征税对象的各税种统称。货物和劳务税类税源广泛、计算相对简单,纳税人销售后就要缴纳税款,不受成本费用影响,征收效率相对较高。目前,我国现行税种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就属于货物和劳务税。

所得税是指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各税种统称。所得额是总收入扣除为取得这些收入所需各种耗费后的余额。所得多者多征、所得少者少征、无所得者不征,对调节纳税人的收益具有特殊作用。目前,我国现行税种中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就属于所得税。

财产和行为税分为财产税和行为税两类。其中,财产税是指以各种财产为征税对象的各税种统称。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存量或转移的课税,例如,我国现行税种中的房产税、契税就属于财产税。行为税是指为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而征收的各税种统称。例如,我国现行税种中的印花税就属于使用凭证行为的行为税。

资源和环境税分为资源税和环境税两类。资源税是指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或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有偿使用资源而征收的各税种统称。资源税政策一般遵循“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征收,我国现行税种中的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就属于资源税。环境税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的,以损害生态环境的各种应税行为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各税种统称。我国现行税种中的环境保护税、车船税就属于环境税。

(二)按计税依据计量标准分类

按计税依据计量标准分类,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从价税是从价计征的税。具体是指以征税对象价格为标准,按一定比例征税。例如,我国现行税种中的增值税和契税就属于从价税。从价税受价格变动影响明显,税负轻重与征税对象价格高低成正比变化,税收负担相对比较合理。

从量税是从量计征的税。具体是指以课税对象重量、数量、容积、面积等为标准,按一定税额征税。例如,我国现行税种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就属于从量税。从量税不受价格变动影响,可保持税收的稳定性。

(三)按税收和价格的关系分类

按税收和价格的关系分类,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凡税款包含在征税对象价格之中的税即为价内税。购买者按约定支付价款时,该价款中已包含需向国家缴纳的税款,价内税计税依据包含税款在内。例如,我国现行税种中的消费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就是价内税。

凡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价格之外的税即为价外税。购买者除需支付约定价款外,还须额外支付按规定计算的税款。例如,我国现行税种中的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就属于价外税。

(四)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可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直接税是指难以实现税负转嫁的税种。一般而言,与收益密切相关的所得税相对难以转嫁。间接税是指容易发生税负转嫁的税种。一般而言,与价格关系密切的货物和劳务税相对容易转嫁。

(五)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分类

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即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收来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入,各级政府预算相对独立,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差别通过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或上一级地方政府向下一级地方政府转移支付进行调节。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一般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我国现行税种中的消费税就属于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我国现行税种中的增值税就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与地方经济密切相关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我国现行税种中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就属于地方税。

二、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是指一国在进行税制设计时,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将不同功能税种进行组合配置,形成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各具特色和作用功能互补的税制体系。

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税制结构的分类标准和数据资料 ,将货物和劳务税作为间接税,所得税作为直接税,以其各自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进行比较(社会保险税费、财产税、工薪税和其他税种忽略不计),将各国税制结构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货物和劳务税占GDP比重高于所得税占GDP比重,此类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在OECD数据资料涵盖的109个国家中,有63个国家以间接税为主,比例为57.8%。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都属于这一类型。中国税收占GDP的比重为17.0%,其中,货物和劳务税占GDP的比重为9.6%,所得税占GDP的比重为6.0%。二是货物和劳务税占GDP的比重小于所得税占GDP比重,此类是以直接税为主的国家。在109个国家中,29个国家以直接税为主,比例为26.6%。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由于人均GDP和收入水平比较高,对所得征税成为主要方式,如美国、丹麦、韩国、澳大利亚等就属于这一类型。三是两者比重比较接近、相差不大的国家,此类是以直接税和间接税为双主体的国家。在109个国家中,这种类型的国家有17个,比例为15.6%。

一般而言,货物和劳务税比所得税更具有筹集收入的便利性、及时性和相对隐蔽性,原因在于货物和劳务税的税源范围广泛,税源活动实时发生,税款可及时形成政府收入。而所得税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利润和个人收入的形成,如果企业没有利润,个人没有收入,就不能形成税源。因此,一般而言,货物和劳务税在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功能方面优于所得税。当然,由于货物和劳务税与价格关系密切,容易发生税负转嫁,纳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通过提高货物和劳务价格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所得税可通过税率等税制要素安排,发挥直接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特别是通过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多征税。而货物和劳务税,可能对收入差距调节起到逆向作用。各种类型的税制结构各有其优劣之处,重要的是,应结合各国特有国情和税制沿革历史及特定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来确定适应性强的税制结构。

一般认为,直接税比重提高的基础经济条件是人均GDP和人均收入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达到总人口的一半以上。2019年我国人均GDP达到10276美元,2020年达到10580美元 ,并未达到世界银行划定的发达经济体水平。根据“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相关研究预测,在未来15年经济增长年均达到4.6%的条件下,到2035年中国人均GDP可能会超过20000美元,比2020年翻一番,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力争比目前的4亿人翻一番达到8亿~9亿人。在这个基础上,对企业和个人征收的所得税经济基础明显扩大,所得税比重会明显提升,税制结构也将逐步由现行以间接税为主逐步过渡到“直接税与间接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一个由多种税组成的复合税制体系。结合我国税种管理现状,在现行税收制度体系中,货物和劳务税有五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有两种,分别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有六种,分别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和船舶吨税;资源和环境税有五种,分别是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烟叶税。上述税种中,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hP92FvWxqpjn7nh6rJngWtmtIVOBx6V0nit7eiqOTctKYtWiLDZhcFpi2nNRFI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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