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原则是在执行税收职能的过程中,为正确处理政府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税收原则是制定税收制度的指导思想,也是判断税收制度是否科学的标准。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亚当·斯密提出“赋税四原则” ,反映新兴资产阶级在税收方面的历史要求;随后德国财政学者阿道夫·瓦格纳的“赋税四端九项原则” ,则对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产生过重大影响;20世纪以来,当代西方学者着重研究税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也提出若干税收的原则,认为税收应坚持效率、公平和稳定原则,税收必须在税务行政、资源利用、经济运转等方面,尽可能讲求效率,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
经过理论和实践的漫长摸索和演进,现代国家在制定税收制度和进行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往往遵循一套基本的税收原则,其内容主要包括满足国家基本支出需要的财政原则、确保市场经济公平运行和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公平原则、保证经济高效发展和政府征税低耗多收的效率原则,以及实现征税程序和征税内容法定的法治原则。
税收财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征税时应兼顾“需要”与“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需要”是指财政需要,“可能”则是指税收负担可能,即经济承受能力。一般而论,其内容大体包括收入充裕、收入弹性、收入适度等三方面。
(一)收入充裕
收入充裕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政府只有取得充足、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方能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从财政原则出发,要求税制设计着眼于广开税源,采用复合税,而不宜实行单一税;选择税种应考虑课税对象能否提供丰裕税源;调整税目税率和制定税收减免税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二)收入弹性
收入弹性是指税收收入必须具有随国家财政需要变化而变化的可能性,一般而言,包括经济弹性和法律弹性两个方面。经济弹性又称“自然弹性”,即税收随经济升降和国民收入增减而自然增减;法律弹性又称“政策弹性”,即通过税收政策调整或修改税法,提高或降低税率,使税收有可能增加或减少。税收调节作用往往就是利用这种税收弹性来实现的。一般说来,累进所得税具有经济和法律双重弹性,而消费品税则较少具有法律弹性。因为提高消费品的法定税率,有可能减少消费品的需求,从而造成税收减少。
经济学中的弹性是指一个变量变动的百分比相应于另一变量变动的百分比来反映变量之间变动的敏感程度。弹性大小可用弹性系数来衡量,计算公式为:
弹性系数=y变动的百分比÷x变动的百分比
税收弹性系数被定义为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反应程度,即税收收入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计算公式为:
ET=(ΔT÷T)÷(ΔY÷Y)
公式中,ET为税收弹性系数,T为税收收入总量,ΔT为税收收入增量,Y为GDP,ΔY为GDP增量。
按上式计算,ET=1表示税收与经济同步增长;当ET>1时,表明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并且税收参与新增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有上升趋势;当ET<1时,表明尽管税收绝对量可能增大,但税收增长速度慢于经济增长速度,新增国民收入中税收集中度下降。
(三)收入适度
收入适度是指税收收入在满足国家财政需要的同时,应兼顾经济承受能力,做到取之有度。从总量上说,税收占国民收入或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不同,合理限度不同。通常情况下,税收应保持与国内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同步增长。如税收总量超过经济承受能力,则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人民生活改善。理论上分析,税收不应突破三个禁区:一是不应妨碍简单再生产,“竭泽而渔”只能使国民经济萎缩;二是不应妨碍民间投资,如因税负苛重而导致民间投资失去积极性,就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三是不应妨碍劳动力再生产,即税收不要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升。
中国历代思想家都强调“取民有度”,适度的税收才有助于增加税收收入。《论语》记载了哀公与有若的对话。哀公问有若:“荒年收成不好,国库里钱不够,应该怎么办?”有若回答说:“能不能将老百姓的税从百分之二十减到百分之十呢?”哀公说:“收百分之二十的税,国库里的钱都不够,如果减到百分之十,那不更惨了吗?”有若回答道:“如果百姓手中没有钱,国库里又怎么能有钱呢?如果老百姓手中有了足够的钱,你又何必为国库里没有钱而发愁呢?”
美国供给学派著名代表拉弗教授长期致力于税收与经济关系的研究。他在对大量材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发现税率与税收收入之间存在一种特殊函数关系,后人称之为拉弗曲线(见图1-1)。拉弗曲线的基本原理是:税率为0,政府的税收收入就为0;如果税率为100%,人们不愿意工作,社会经济活动就可能停止,政府的税收收入也等于0。当税率为0%~100%,税收总额从0回归到0。理论上,拉弗曲线必然有一个转折点,在此点之下,即在一定税率之下,政府的税收收入随税率升高而增加,一旦税率的增加越过这一转折点,政府的税收收入将随税率进一步提高而减少。因此,税率高并不等于政府的税收收入高。税率太高,政府的税收收入反而下降。只有当税率达到一个最优值时,实际税收才最高。
图1-1 拉弗曲线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使每个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
法国人科尔伯特曾说:“课税的艺术犹如拔鹅毛,既要多拔毛,又要鹅不叫或少叫。”这就要求征税必须公平。在中国古代税收思想中,公平也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而言,一是国家征税要合乎道义。孔子说:“义然后取,人不厌取”“有君子之道,其使民也义”(《论语》)。“义”就是要行仁政、轻徭薄赋。二是征税应均平合理。《周礼》提出,“以上均之法辩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即土地税要辨别五种地方九等土质上作物的产量不同。海瑞则认为,按负税能力征税,“贫者轻,富者重,田多者重,田少者轻,然后为均平也”。从一般经济学意义上说,税收公平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普遍征税、平等课征和量能课税三方面。
(一)普遍征税
普遍征税表现为“税法面前人人平等”,反映税法形式正义。其具体内容在于强调国家征税面要宽、纳税人要普遍。就税收而言,凡符合税法规定纳税条件的纳税人都应依法纳税。
(二)平等课征
平等课征表现为“税收实质正义”,客观上要求国家征税应实现横向公平,使各个纳税人承受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经济能力相同的人应缴纳相同税收。
(三)量能课税
量能课税就是要求税收实现纵向公平,经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各国个人所得税普遍坚持的累进税制度,目的就在于收入多者多纳税,收入少者少纳税,体现税收纵向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求在税收征收和缴纳过程中所耗费的成本最小;征税应利于促进经济效率提高或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一)税收行政效率
税收行政效率原则旨在考察税务行政管理效率,其基本标准在于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比重,其中税收成本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费用支出。只有不断降低税收成本,才能不断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具体而言,一是要运用先进科学的方法管理税务,防止税务人员贪污舞弊,节约征收费用;二是要简化税制,使纳税人易于理解掌握,并尽量给纳税人以方便,以降低纳税执行费用;三是尽可能将纳税人所花费的纳税执行费用转化为税务机关所支出的征收费用,以减少纳税人负担,进而压缩税收成本。
(二)税收经济效率
税收经济效率旨在考察税收对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运行的影响状况。税收经济效率的第一个层次是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 最小。“额外负担”最小就是要求避免因为征税引起资源配置效率下降。税收经济效率的第二个层次是要求保护税本,要求政府征税应慎重选择税源,避免伤及税本。征税犹如树上摘果,果是源,树是本,只能摘果,而不能伤树。税收经济效率的第三个层次是要求通过税收分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税收政策运用得当不仅能降低税收的经济成本,而且可以弥补市场缺陷,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因此征税能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从税收经济效率的不同层次可以看出,税收是否有效率必须结合经济运行效率来考察。如经济运行高效,则税收不干扰或少干扰经济运行视为有效率;而当经济运行低效甚至无效,税收效率则反映在对经济运行的有效干预上。
(三)税收生态效率
税收生态效率是21世纪的理论创新,体现了税收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税制,其基本内容是税收政策应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
税收法治原则是指国家须依法征税,公民须依法纳税;或者说,税随法而生,没有相应法律为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义务纳税。这体现了现代国家民主和法治的理念,彰显了国家对纳税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税收法治原则起源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大宪章》规定,不经议会决定,不许课税,目的是限制英国国王的恣意征税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财产权利。几个世纪以来,该原则得到很多国家认同。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一切税收议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法国宪法》规定,各种税收的基准、税率和征收方式由法律规定。《日本宪法》规定,新课租税或变更现行租税必须有法律或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进行修正。《立法法》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应由法律规定,这就从法律层面确定了税收法治原则。
(一)落实税收法定
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包括:一是指税收要素法定,税收的基本要素,如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程序等应由法律予以规定,不允许授权给行政机关规定。二是税收要素明确,对税收要素的规定应具体、清晰,不允许立法机关原则性立法、空白授权立法或行政机关以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三是税收程序法定,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所依照的程序须经法律加以规定,税务机关不得越权或滥用裁量权处理税务事项。
(二)保护纳税人权利
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税收法治化必须协调好国家税收征管权与纳税人权利间的冲突,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激励企业与个人更积极地创造财富,保障经济与税收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一是提升精细服务水平。增强主动服务和创新服务意识,运用好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和手段,为纳税人提供精细服务,努力营造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环境,做纳税人满意的“服务员”。二是切实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加快构建新型税务执法质量控制体系。三是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违规执法、随意执法等问题。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征收“过头税费”、违规揽税收费及以清缴补缴为名增加市场主体不合理负担的要求。
(三)税收司法保障
在税收法治化进程中,无论是税收立法,还是税收执法,都需要强有力的司法监督。通过司法监督,促使税收执法规范化和精准化,依法保护纳税人权利,从而提高税收治理的法治化程度,推进税收法治化进程。当前,要注重健全完善税收法律救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经济秩序,维护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