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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一、消费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及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具体来说,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

(1)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除外)的单位和个人;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5)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指:批发卷烟的单位和个人,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超豪华小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扣缴义务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受托方不需要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代收代缴不同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是由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收取的,而代扣代缴的税款是由扣缴义务人从向纳税人支付的款项中扣留的。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统称应税消费品。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有: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子目有:卷烟(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1.卷烟。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卷烟。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

2.雪茄烟。

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3.烟丝。

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

(二)酒

本税目下设子目有:白酒、黄酒、啤酒(甲类啤酒、乙类啤酒)和其他酒。

1.白酒。

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按照薯类白酒征税。

2.黄酒。

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糯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3.啤酒。

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果啤属于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啤酒源、菠萝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甲类啤酒是指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下同)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啤酒。乙类啤酒是指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啤酒。

4.其他酒。

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

(1)糠麸白酒是指用各种粮食的糠麸酿制的白酒。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税。

(2)其他原料白酒是指用醋糟、糖渣、糖漏水、甜菜渣、粉渣、薯皮等各种下脚料,葡萄、桑椹、橡子仁等各种果实、野生植物等代用品,以及甘蔗、糖等酿制的白酒。

(3)土甜酒是指用糯米、大米、黄米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通过酒曲发酵),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度不超过12度的酒。酒度超过12度的应按黄酒征税。

(4)复制酒是指以白酒、黄酒、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如各种配制酒、泡制酒、滋补酒等。

配制酒又称露酒,是指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酒精度低于38度(含)。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馏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过80%(含)。

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以发酵酒为酒基是指酒基中发酵酒的比重超过80%(含)。

其他配制酒,按白酒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5)果木酒是指以各种果品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过滤酿制的酒。

(6)汽酒是指以果汁、香精、色素、酸料、酒(或酒精)、糖(或糖精)等调配,冲加二氧化碳制成的酒度在1度以上的酒。

(7)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酒。

(三)高档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本税目下设子目有: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金银珠宝首饰。

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2.珠宝玉石。

珠宝玉石包括: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榄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锆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合石,玻璃仿制品。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因此,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鞭炮,又称爆竹,是用多层纸密裹火药,接以药引线,制成的一种爆炸品。

焰火,指烟火剂,一般系包扎品,内装药剂,点燃后烟火喷射,呈各种颜色,有的还变幻成各种景象,分平地小焰火和空中大焰火两类。

(六)成品油

本税目下设子目有: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其中,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1.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3.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4.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5.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6.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润滑脂属于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

7.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催化料、焦化料属于燃料油的征收范围。

以原油或其他原料(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

(1)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

(2)前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前项规定以外的产品是指产品名称虽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这些产品如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方法可以确认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但这些产品不包括: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列明分子式的产品和纳税人取得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颁发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中列名的产品;取得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除产品名称注明为“石油产品”外的各明细产品。

以原油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指常温常压状态下呈暗褐色或黑色的液态或半固态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沥青产品的行业标准,包括石油化工以及交通、建筑、电力等行业适用的行业性标准。

其他呈液态状产品以沥青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适用以原油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生产加工的液态状产品的消费税规定。

(七)摩托车

摩托车是指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特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

两轮车是指装有一个驱动轮与一个从动轮的摩托车。

边三轮车是指在两轮车的一侧装有边车的三轮摩托车。

正三轮车是指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和固定车厢的三轮摩托车。

(八)小汽车

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子目有: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超豪华小汽车。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1.乘用车。

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

2.中轻型商用客车。

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在中轻型商用客车基本车型产品基础上,不改变车身及动力总成等系统,仅对车内座椅进行调整生产的客车,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3.超豪华小汽车。

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十一)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三)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四)电池

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1.原电池。

原电池又称一次电池,是按不可以充电设计的电池。按照电极所含的活性物质分类,原电池包括锌原电池、锂原电池和其他原电池。原电池又可分为无汞原电池和含汞原电池。汞含量低于电池重量的0.0001%(扣式电池按0.0005%)的原电池为无汞原电池,其他原电池为含汞原电池。

2.蓄电池。

蓄电池又称二次电池,是按可充电、重复使用设计的电池,包括酸性蓄电池、碱性或其他非酸性蓄电池、氧化还原液流蓄电池和其他蓄电池。

3.燃料电池。

燃料电池,是通过一个电化学过程,将连续供应的反应物和氧化剂的化学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电化学发电装置。

4.太阳能电池。

太阳能电池,是将太阳光能转换成电能的装置,包括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化合物半导体太阳能电池等,但不包括用于太阳能发电储能用的蓄电池。

5.其他电池。

其他电池是指除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以外的电池。

(十五)涂料

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按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酚醛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环氧树脂类、聚氨酯树脂类、元素有机类、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

【例2-21】 下列单位和个人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有()。

A.生产销售涂料的企业

B.进口金银首饰的企业

C.批发销售卷烟的企业

D.零售金银首饰的个体工商户

E.零售电池的个体工商户

【解析】 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纳税,生产销售和进口金银首饰不缴纳消费税,电池消费税在生产销售环节纳税。因此,正确答案为ACD。

三、消费税税率

(一)消费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消费税税率有两种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消费税现行适用税率见表2-4。

表2-4 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

续表

续表

(二)消费税税率的具体规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比例税率;折算的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应按照同牌号规格标准条包装卷烟的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征税。非标准条包装卷烟是指每条包装多于或者少于200支的条包装卷烟。

白包卷烟,手工卷烟,自产自用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委托加工没有同牌号、规格调拨价格的卷烟,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类卷烟适用税率征税。

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的出厂价格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对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销售的价格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而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的啤酒液,应由啤酒液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的啤酒,应依据其销售价格确定适用单位税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不同,其计税方法亦不完全相同。

(一)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销售环节。

除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中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外,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珠宝玉石等),应当征收消费税。

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电池、涂料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

2.自产自用环节。

除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中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外,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计算缴纳消费税。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以及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

3.委托加工环节。

除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中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4.进口环节。

除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中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外,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5.批发环节。

对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这里的纳税人是指在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6.零售环节。

(1)由生产销售环节和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有: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中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纳税人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零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铂金首饰比照执行,钻石及钻石饰品未见政策明确。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为: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2)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是小汽车中的超豪华小汽车。

(二)生产销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计税方法。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有从价定率计税方法、从量定额计税方法和复合计税方法三种。

(1)从价定率计税方法。适用的应税消费品有:烟中的雪茄烟、烟丝,酒中的其他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中的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生产销售环节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生产销售环节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方法。适用的应税消费品有酒中的黄酒、啤酒,成品油。

生产销售环节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生产销售环节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方法。适用的应税消费品有:烟中的卷烟,酒中的白酒。

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生产销售环节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3.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1)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2)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指实行从价定率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4)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5)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核定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要符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6)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7)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8)卷烟工业环节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应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9)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例2-22】 A白酒厂2021年8月销售自产粮食白酒10000箱(每箱6瓶,每瓶500毫升),每箱单价300元(不含增值税)。当月收取白酒包装物押金30000元。请计算A白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 白酒实行复合计税,白酒包装物押金收取时应计征消费税。因此,A白酒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10000×300×20%+30000÷(1+13%)×20%+10000×6×0.5≈635309.73(元)。

4.销售数量。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1)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为:黄酒,1吨=962升;啤酒,1吨=988升;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176升;石脑油,1吨=1385升;溶剂油,1吨=1282升;润滑油,1吨=1126升;燃料油,1吨=1015升;航空煤油,1吨=1246升。

(2)白酒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3)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5.销货退回的处理。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如应税消费品税率发生变动,属税率变动前发票开具错误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情形的,不按销货退回处理。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时,按照红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冲减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冲减当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纳税人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时,按蓝字发票注明的销售额计算当期销售收入,按照该货物原适用税率计提消费税记入当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三)自产自用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2.计税方法。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从价定率计税方法、从量定额计税方法和复合计税方法三种。

(1)从价定率计税方法。适用的应税消费品与生产销售环节适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的应税消费品相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自产自用环节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自产自用环节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上列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方法。适用的应税消费品与生产销售环节适用从量定额计税方法的应税消费品相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按照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计算纳税。

自产自用环节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自产自用环节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方法。适用的应税消费品与生产销售环节适用复合计税方法的应税消费品相同。

自产自用环节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自产自用环节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上列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4.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5.组成计税价格中的利润。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见表2-5。

表2-5 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

【例2-23】 A企业2021年6月将一艘自制游艇移送本企业游艇俱乐部对外经营使用,该企业无同类游艇销售价格,该游艇生产成本为2000万元。请计算A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 游艇适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2000×(1+10%)÷(1-10%)≈2444.44(万元)

A企业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2444.44×10%=244.44(万元)

(四)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2.计税方法。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从价定率计税方法、从量定额计税方法和复合计税方法三种。

(1)从价定率计税方法。适用的应税消费品与生产销售环节适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的应税消费品相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环节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委托加工环节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上列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方法。适用的应税消费品与生产销售环节适用从量定额计税方法的应税消费品相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按照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环节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委托加工环节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方法。适用的应税消费品与生产销售环节适用复合计税方法的应税消费品相同。

委托加工环节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

上列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是指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4.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材料成本。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5.组成计税价格中的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五)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计税方法。

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从价定率计税方法、从量定额计税方法和复合计税方法三种。

(1)从价定率计税方法。适用的应税消费品与生产销售环节适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的应税消费品相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进口环节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实行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上列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方法。适用的应税消费品与生产销售环节适用从量定额计税方法的应税消费品相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照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计算纳税。

进口环节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环节实行从量定额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方法。适用的应税消费品与生产销售环节适用复合计税方法的应税消费品相同。

进口环节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进口环节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上列公式中,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中的关税完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六)批发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卷烟批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计税方法。

卷烟批发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只适用复合计税方法。

卷烟批发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卷烟批发消费税应纳税额=卷烟批发销售额×比例税率+卷烟批发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例2-24】 某省A烟草公司2021年6月进口卷烟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下同),关税完税价格为1500万元,适用关税税率25%。当月向省内各市烟草公司批发销售卷烟2000大箱,销售额16000万元。请计算A烟草公司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6%。向省内各市烟草公司批发销售卷烟应征收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

进口卷烟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15000000÷1000÷250×(1+25%+0.6)÷(1-36%)≈173.44(元)

由于173.44元>70元,因此,适用比例税率应为56%。

进口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15000000×(1+25%)+0.6×1000×250]÷(1-56%)×56%÷10000≈2405.45(万元)

批发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8000×11%+1×2000×250÷10000=930(万元)

(七)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零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铂金首饰比照执行,钻石及钻石饰品未见政策明确。

2.计税方法。

对在零售环节计税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只适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

零售环节计税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零售环节计税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3.金银首饰的销售额。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者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为6%。

(6)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4.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

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例2-25】 A个体金店为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9月销售黄金首饰取得销售收入30万元;以旧换新销售黄金首饰取得销售收入2万元,收到的旧首饰抵价5万元;接受消费者个人带料委托加工金银首饰,同类黄金首饰销售价格为3万元,收取加工费0.4万元。上述金额均含增值税,请计算A个体金店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A个体金店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30+2+0.4)÷(1+1%)×5%≈1.60(万元)

(八)消费税税款的抵扣

在有些政策的规定中,消费税税款的抵扣亦称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1.消费税的抵扣范围。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准予抵扣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不得抵扣消费税税款。准予抵扣消费税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有: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连续生产的卷烟。生产出口卷烟除外。

(2)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调拨销售啤酒液,购入方使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并对外销售啤酒。

(3)外购(指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的已税葡萄酒连续生产的葡萄酒。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连续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连续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比照执行,钻石及钻石饰品未见政策明确)除外。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连续生产的鞭炮、焰火。

(7)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连续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连续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连续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连续生产的实木地板。

(1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并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综上,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外,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应税消费品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往往属于同一个税目大类,甚至同一个税目小类。

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主要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但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2.消费税抵扣的特别规定。

(1)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高档化妆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和摩托车。

(2)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高档化妆品、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3)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4)下列产品准予按规定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但可享受原料所含消费税退税政策的产品除外:视同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的产品;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视同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的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3.消费税的抵扣凭证。

(1)纳税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含销货清单)。葡萄酒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将应税葡萄酒销售行为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抵扣凭证为成品油专用发票。纳税人未提供规定的专用发票和销货清单的,不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

(2)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其自行开具或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同时征收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未提供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不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不予抵扣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

4.准予抵扣消费税额的计算。

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和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公式中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为纳税人取得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2)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公式中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为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销货清单)注明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3)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公式中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注明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公式中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进口环节消费税。

5.税款台账。

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款抵扣台账核算的管理。

【例2-26】 A地板品牌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委托B地板厂加工一批实木地板,月初发出实木的实际成本为800万元,月中收回加工成板,支付加工费150万元(不含增值税)。B地板厂无同类实木地板销售价格。当月A地板品牌商将该批实木地板全部销售,销售收入2260万元(含增值税)。请计算B地板厂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A地板品牌商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 实木地板适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800+150)÷(1-5%)=1000(万元)

B地板厂当月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5%=50(万元)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若委托方取得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则在计算缴纳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A地板品牌商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2260÷(1+13%)×5%-50=50(万元)

五、消费税主要优惠

(一)支持节能环保优惠

(1)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

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包括: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2)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符合规定条件的,免征消费税。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规定条件包括: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现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3)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免税规定的电池、涂料,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二)支持公益事业优惠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消费税。

(三)支持体育事业优惠

(1)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2)对北京冬奥组委委托加工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3)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4)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消费税。

(5)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6)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消费税。

上述(1)至(6)项优惠政策自2017年7月12日起执行。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

(7)自2019年11月11日起,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消费税。

(四)促进区域发展优惠

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上述企业之间销售的用于其本区内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货物,以及按规定被取消免税资格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五)支持其他事业优惠

(1)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不免征消费税,而是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2)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3)对油(气)田企业在开采原油过程中耗用的内购成品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暂按实际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税额,全额返还所含消费税:由油(气)田企业所隶属的集团公司(总厂)内部的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从集团公司(总厂)内部购买;油(气)田企业在地质勘探、钻井作业和开采作业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不含运输)耗用。

(4)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六、消费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填报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一)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组成

现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由1张主表和6张附表组成。纳税人申报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现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是《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分别是:

(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其中,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与其他消费税纳税人此表的样式不同。

(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3)《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4)《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只适用于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

(5)《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只适用于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

(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样式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样式见表2-6,其中省略了表头、声明、表尾的相关内容。

表2-6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续表

七、消费税管理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消费税的征收机关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卷烟批发企业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是其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三)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四)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PiUzQv7No6qLkZMJTISm5ZQRKZANrnCTpnkx3X95e2oPXhUjKE7yZdHjslo/mW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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