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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

一、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现行“规定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

(2)特殊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一般纳税人。

(1)一般规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特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例2-1】 以下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是()。

A.事业单位

B.企业单位

C.个体工商户

D.其他个人

【解析】 其他个人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因此,正确答案为D。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登记对象。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其他个人和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2.年应税销售额。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3.登记程序。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为:第一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第二步,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第三步,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4.登记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5.登记时限。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6.生效日期。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四)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和转登记

1.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2.转登记。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我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我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2-2】 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时销售额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销售额是指不含税增值税销售额

B.销售额中包含纳税评估补税的销售额

C.销售额中包含稽查查补的销售额

D.销售额中包含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销售额

E.销售额中包含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方式下差额后的销售额

【解析】 纳税人在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因此,选项E错误,正确答案为ABCD。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进口货物。

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应税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二是应税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业务活动;三是服务或劳务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四是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一)境内销售行为

1.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

不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是指: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行为。

不属于在我国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行为是指:

(1)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2)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3)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例2-3】 依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的咨询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B.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的位于境外的不动产租赁应缴纳增值税

C.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的位于境内的不动产租赁应缴纳增值税

D.境外单位向境外单位销售的位于境内的不动产不缴纳增值税

【解析】 对服务和不动产来说,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才属于征税范围。因此,正确答案为C。

(二)增值税税目

1.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服务。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7)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5.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例2-4】 下列各项属于金融业征税范围的有()。

A.贷款服务

B.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C.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D.不动产融资租赁

E.有形动产售后回租

【解析】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因此,正确答案为ABE。

6.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和航空运输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6)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

(7)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8)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

(9)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

(10)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

(11)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12)供电工程贴费。

(13)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

(14)会员费收入。

(15)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称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支付机构销售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

(16)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

(17)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

(三)为他人提供应税服务和劳务

为他人提供应税服务和劳务是指应税服务和劳务的提供对象必须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是自己,即自我服务和劳务不征税。

自我服务和劳务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四)应税行为的有偿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有偿。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经营活动即使有偿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有偿的非经营活动是指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

(五)增值税视同销售

1.货物的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自2015年1月1日起,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2.服务的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视同销售。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六)兼营与混合销售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服务是指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货物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相同点在于两种行为的经营范围都有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这两类经营项目。区别在于:一是兼营的范围更广泛;二是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存在着两类经营项目的混合,销售货物及服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而兼营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或以上经营项目,但这些经营项目不是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发生。

三、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从各国增值税的实践看,增值税税率的设计一般都遵循了减少税率档次的原则,这主要是和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税种、发挥普遍调节作用及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有关。

(一)增值税的税率

1.13%。

纳税人销售货物,除列举的货物适用9%税率外,其他均为1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税率也为13%。

2.9%。

纳税人销售农业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和农膜,税率为9%。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3.6%。

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除不动产租赁和有形动产租赁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外),税率为6%。

4.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2-5】 下列属于增值税税率的是()。

A.17%

B.13%

C.12%

D.10%

【解析】 目前的增值税税率有13%、9%、6%和零税率。因此,正确答案为B。

(二)增值税的征收率

征收率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是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按规定适用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1.5%。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除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转让土地使用权、差额征税劳务派遣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

2.3%。

其他情况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1%。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征收率为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免税)

4.0.5%。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征收率为0.5%。

【例2-6】 下列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是()。

A.2%

B.3%

C.4%

D.6%

【解析】 目前征收率有0.5%、1%、3%和5%。因此,正确答案为B。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确认销售额的前提是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作为销售额,无须缴纳增值税。

1.价外费用。

(1)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的价外费用采用正列举、排他性和兜底性条款的定义方式,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④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价外费用采用排他性条款方式定义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①代为收取并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例2-7】 纳税人销售货物(非酒类产品)时,下列各项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是()。

A.分期收取价款中包含的利息收入

B.收取销售款时包含的违约金收入

C.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D.收取的包装物租金

【解析】 包装物押金在到期后需要退还,不属于销售方在收取销售价款时的价外费用。因此,正确答案为C。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中不含增值税额本身。含税销售额按照以下公式换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者征收率)

3.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下的销售额。

折扣销售是指销售方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因购买方购买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销售折让是指购买方在一定期限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买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售退回是指销售方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因销售折扣、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扣减当期的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或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

【例2-8】 关于各类折扣的增值税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商业折扣在发票备注栏内标注时可以从销售价款中减除

B.现金折扣可以冲减当期销售价款

C.商业折扣在发票金额栏内单独标注的可以从销售价款中减除

D.现金折扣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的方式冲减当期销售价款

【解析】 商业折扣需在增值税发票中进行单独标注,在单独标注后可按折扣后的金额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因此,正确答案为C。

4.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暂定为10%,应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利润率确定。

5.不合理销售额的调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上述顺序和方法确定销售额。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借鉴了国际税收管理的通用概念,对可能存在的以获取税收利益而非正常商业目的为唯一或者主要目标的行为进行限制,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是指违背立法意图,且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包括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支付款项,增加返还、退税收入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的人为规划的一个或者一系列行动或者交易,包括任何明确或者隐含的、实际执行或者意图执行的合同、协议、计划、谅解、承诺或者保证等,以及根据它们而付诸实施的所有行动和交易。

6.差额确定销售额。

目前仍然有无法通过抵扣机制避免重复征税的情况存在,因此引入了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办法,解决纳税人税收负担增加问题。增值税中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可差额确定销售额的情形,在正列举的差额确定销售额的情形中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简易计税方法专用的差额确定销售额;第二类是一般计税方法专用的差额确定销售额;第三类是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均可使用的差额确定销售额。

(1)简易计税方法专用的差额确定销售额。

①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④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⑤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⑥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一般计税方法专用的差额确定销售额。

①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均可使用的差额确定销售额。

①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a.自2016年11月4日起,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b.自2016年11月4日起,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c.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是指根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取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质认可证书”,接受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或通航中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提供代理服务的企业。

d.自2018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③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需根据签订合同的不同时点确定差额确定销售额。

一是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是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三是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a.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b.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是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④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⑤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⑦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⑧自2016年11月4日起,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⑨自2020年5月1日起,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4)差额扣除凭证。

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选择差额确定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①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②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③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④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如: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2-9】 关于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只有简易计税方法下才能使用差额确定销售额

B.只有一般计税方法下才能使用差额确定销售额

C.差额确定销售额时扣除项目必须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据

D.差额确定销售额后计税时需要对含税价款进行价税分离

E.差额确定销售额后计税时按销售价款适用税率或征税率进行价税分离

【解析】 一般计税方法下和简易计税法方法下均有差额确认销售额的情形。因此,正确答案为CDE。

(二)一般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的基本规定。

目前我国增值税一般实行购进扣税法,也就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按照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以支付或负担的税款为进项税额,同时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这样,就相当于仅对发生应税行为的增值部分征税。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下纳税人符合条件选择差额确定销售额时: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项目金额)÷(1+税率)

其中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及扣除项目金额均为含税金额,税率为销售额的适用税率。

(2)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2.进项税额抵扣和转出。

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抵扣和转出问题。

(1)增值税扣税凭证。

目前,增值税中采用凭票扣税的管理方式,纳税人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抵扣进项税额,现行政策中规定了七类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③农产品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

④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⑤注明税额的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

⑥桥、闸通行费的普通发票;

⑦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纸质普通发票或客票。

【例2-10】 下列属于合法有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据的有()。

A.增值税专用发票

B.购进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C.增值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D.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E.财政性票据

【解析】 财政性票据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据。因此,正确答案为ABCD。

(2)进项税额抵扣方式。

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分为凭票抵扣、计算抵扣和核定扣除三种方式。凭票抵扣方式下,由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单独标明可抵扣的税额,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应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即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抵扣方式下,由于取得增值税扣除凭证中金额为含税价款或者不含税额的免税金额,需要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式适用于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特定行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①进项税额凭票抵扣包含以下情形。一是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是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是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四是取得的高速公路和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五是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进项税额计算抵扣包含以下情形。一是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农产品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抵扣的金额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适用的扣除率计算,其中农产品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二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算抵扣的金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适用的扣除率计算。三是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四是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实名认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③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包含以下情形。一是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或参照法核定扣除。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即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采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二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农产品的扣除率,现为9%。三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农产品的扣除率,现为9%。如果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且该货物适用较高税率(现为13%),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还可以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3)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加计扣除。

自2017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较高税率(现为13%)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率现为1%)。

(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代扣代缴税款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链条税”的特征要求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和销项税额相匹配,当购进项目发生用途改变而未产生销项税额时,会导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条件而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中采用正列举的方式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具体包括: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其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货物的范围同前一项规定。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⑥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③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3.进项税额留抵退税。

我国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从无到有、从有到优,可以概括为“六步走、四提力”。所谓“六步走”,即2018年在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试行一次性留抵退税;自2019年4月1日起建立常态化增量留抵退税制度,同年6月1日起加大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等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退税力度;2020年推出阶段性抗疫退税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自2021年4月1日起将部分先进制造业退税范围进一步扩大至生产并销售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的纳税人;自2022年4月1日起,对全行业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6个行业大中型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自2022年7月1日起扩大至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大中型企业。五年六步形成“以普遍性退税为基础,向重点领域适当倾斜”的制度安排;“四提力”,即从个别行业试行一次性留抵退税,到全行业按比例退还增量留抵,再到先进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再到全行业小微企业和部分行业大中型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制度持续改进。

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以下两个方面:

(1)只退增量留抵不退存量留抵。自2019年4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普遍适用期末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至少6个月才能退一次税。

(2)既退增量留抵又退存量留抵。自2022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全行业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6个行业大中型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包括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其中,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的开始时间有先后。自2022年7月1日起,将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扩大至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大中型企业。

纳税人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4.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政策,是允许特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

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具体标准是,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确定,如果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

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

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对于申请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就适用政策做出声明,并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以下称《声明》),完成《声明》后,即可自主申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加计抵减金额的计算。

加计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这样处理的目的是维持进项税额的正常核算,进而实现留抵税额真实准确,以免造成多退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

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因此,关于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基础,即“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中不包括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同时,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此前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要同步调减。

加计抵减额独立于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且随着纳税人逐期计提、调减、抵减、结转等相应发生变动,因此,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

(3)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方法。

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需要分两步:

第一步,纳税人先按照一般规定,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算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一种情形,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0,则当期无须再抵减,所有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直接结转到下期抵减。第二种情形,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0,则当期可以进行抵减。在抵减时,需要将应纳税额和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比较。如果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大,所有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在当期全部抵减,纳税人以抵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小,当期应纳税额被抵减至0,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下,若纳税人符合条件选择差额确定销售额时,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项目金额)×(1+征税率)×征收率。公式中,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及扣除项目金额均为含税价款,征收率为销售额的适用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适用或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一般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税情形。

①依照3%征收率计税的项目:销售旧货,而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寄售商店代销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②选择3%征收率计税的项目: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销售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销售自产的自来水;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转售自来水;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公交客运、长途客运、城市轻轨、轮客渡、出租车、班车、地铁);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服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提供电影播映服务;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按照兼营分别核算的;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例2-11】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和销售,成立于2019年1月1日,2019年3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商品混凝土业务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2021年3月A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销售商品混凝土取得价款103万元;购入运输商品混凝土搅拌车支付价款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2019年4月1日购进的混凝土搅拌车,收取价款20万元。请回答以下问题:

(1)销售商品混凝土收取的价款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购进的混凝土搅拌车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3)销售2019年4月1日购进的搅拌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

(1)企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因此,销售商品混凝土应纳税额=103÷1.03×3%=3(万元)。

(2)用于简易计税办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用于简易计税办法项目的搅拌车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再销售时按照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税额=20÷1.03×2%≈0.39(万元)。

(2)一般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税情形。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可选择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中外合作油(气)田生产企业销售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征税的;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提供租赁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提供租赁服务;以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提供道路通行服务;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差额征税的。

(3)一般纳税人按0.5%征收率计税情形。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按适用税率计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代扣代缴。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上述公式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且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

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时,无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无论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予以计算。

2.一般纳税人特殊情形。

为了加强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的管理,防止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不同的征税办法少缴税款,对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以及应当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未登记的,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2-12】 A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7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收取2021年上半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为106万元。物业管理服务约定为:上半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7月收取,下半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次年1月收取。

(2)取得自来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10万元,取得供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20万元,购进电脑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4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购进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

(3)代收电费为11.3万元,向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4)代收水费为51.5万元,向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支付的水费为41.2万元,代收的自来水水费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5)与业主签订装修合同,预收装修价款327万元,均为全包合同。

请回答以下问题:

(1)A物业公司2021年7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应确认的销项税额是多少?

(2)A物业公司2021年7月代收电费应确认的销项税额是多少?

(3)A物业公司2021年7月代收水费应纳税额是多少?

(4)A物业公司2021年7月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多少?

(5)2021年7月预收装修价款应预缴的增值税是多少?

【解析】

(1)A物业公司2021年7月物业管理服务费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06÷1.06×6%=6(万元)

(2)A物业公司代收电费以自己名义开具发票应确认的销项税额=11.3÷1.13×13%=1.3(万元)

(3)A物业公司2021年7月代收水费应纳税额=(51.5-41.2)÷1.03×3%=0.3(万元)

(4)电费进项20万元、电脑进项40万元可全额抵扣。

自来水进项税额需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0×50÷(100+10+50)=3.125(万元)

办公用品进项税额需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0×50÷(100+10+50)=9.375(万元)

A物业公司2021年7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0+20+40+30-3.125-9.375=87.5(万元)

(5)预收装修价款属于取得建筑服务预收账款,应预缴增值税=327÷1.09×2%=6(万元)。

五、增值税主要优惠

(一)增值税免税优惠

1.法定免税优惠。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

(1)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个人可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按以下情形分别确定:按月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目前暂调整为15万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2)免税销售额。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免税销售额中不包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取得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符合条件时可享受免税优惠。

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选择按月纳税时,增值税免税销售额为15万元以下,选择按季度纳税时,增值税免税销售额为45万元以下。

其他个人进行临时税务登记后,属于按期纳税,可享受免税销售额优惠。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季)租金收入未超过免税销售额的,免征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销售额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例2-13】 关于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免税优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B.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季度缴纳增值税

C.纳税人应当开具免税字样的增值税发票

D.申请自开票后可以开具销售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

E.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筑服务收入无法享受免税优惠

【解析】 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不动产销售额在内的月(季)销售额未超过免税销售额的,可以全部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带税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月度末或者季度末销售额未超过免税优惠标准时可享受免税优惠。因此,正确答案为BDE。

【例2-14】 A公司为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以项目部名义在B市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甲项目取得销售价款48.2万元,乙项目取得销售价款23.9万元,其中甲项目支付分包款46.35万元。假设上述款项均含税,A公司选择按照3%征收率开票,则A公司第一季度异地施工需要预缴的增值税是多少?

【解析】 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时,以差额征税以后的销售额判断能否享受免税优惠,A公司异地预缴销售额=(48.2-46.35+23.9)÷1.03=25(万元),未超过45万元,可以免予预缴增值税。

3.其他免税优惠。

下列各项优惠政策有执行期限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改善民生。

批发、零售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储备大豆,其他粮食企业经营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湖北省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在其他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安置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由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边销茶;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2)鼓励高新技术。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

(3)促进区域发展。

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并在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横琴、平潭各自的区内企业之间销售其在本区内的货物。

(4)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5)转制升级。

因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资产;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转移出资资产、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实物资产抵偿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储蓄和汇总利息损失挂账,以及中国邮政集团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软件和应用系统的权属转移;因电信重组改革,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免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免征。

(6)节能环保。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生产的再生水;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

(7)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纳税人自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毛坯钻石;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在国内销售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国债、地方政府债;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中国信达等4家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开展的规定业务;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接收的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的资产以及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销售转让的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3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8)支持“三农”。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生产销售饲料产品(不包括宠物饲料);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农村电网维护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农膜;生产销售部分列名农药;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9)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发行纪念邮票、纪念币收入,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外籍技术官员、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电视与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奥林匹克文化与遗产基金、官方计时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发行纪念邮票、纪念币收入,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亚洲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和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个人转让著作权;图书批发、零售;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

(10)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扶贫货物捐赠;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的供货方;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例2-15】 下列超市销售的货物应免征增值税的是()。

A.水果

B.鸡蛋

C.熟食

D.面包

【解析】 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因此,正确答案为B。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软件产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2.动漫软件。

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3.安置残疾人。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此项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4.资源综合利用。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22年3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中的“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5.新型墙体材料。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50%。

6.风电产品。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

7.黄金期货。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8.铂金。

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9.飞机维修。

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10.管道运输。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1.融资租赁。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三)增值税减征优惠

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简易征税条件时,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在享受征收率减征优惠时,一般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享受征收率减征优惠时,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3.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4.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产。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5.出租住房。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6.扣减增值税。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4)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7.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

8.税控设备和维护费用抵减税额。

(1)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上述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9.高速公路通行费。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0.二手车经销。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六、增值税发票

(一)增值税发票的使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应税行为,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

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定业务。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业务。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部分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项目或其扣除项目。如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纪代理服务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2-16】 判断: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时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析】 免税优惠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可以开具免税字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该项说法错误。

(三)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四)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

1.专票电子化试点。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

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2.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

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广东、上海、内蒙古选定的地区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五)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用途。非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取得全电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是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是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是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例2-17】 判断: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发票用途确认的当期抵扣进项税额。

【解析】 增值税发票用途确认后没有抵扣期限限制。因此,该项说法错误。

(六)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七、增值税申报

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填报相关的纳税申报表。

(一)增值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按期纳税的,申报期限为期满之日起15日内。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组成。

现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由1张主表和6张附表组成。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现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分别是: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6)《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样式。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样式见表2-1,其中省略了表头、声明、表尾的相关内容。

表2-1 增值税及附
(一般纳税人适用)

续表

(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组成。

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由1张主表和3张附表组成。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现行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表分别是: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样式。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样式见表2-2,其中省略了表头、声明、表尾的相关内容。

表2-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四)纳税人预缴增值税申报表

1.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1)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2)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时,需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4)异地销售不动产预缴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时,需要按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无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还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无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还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5)异地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机构所在地与出租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时,需要按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预缴税款。

2.预缴增值税的期限。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预缴增值税情形的,应在预缴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税款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3.增值税预缴表的样式。

现行增值税预缴表由1张主表和1张附表组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用。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应一并预缴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现行增值税预缴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见表2-3,其中省略了表头、声明、表尾的相关内容,附表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表2-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例2-18】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填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小规模纳税人未开票收入需填报申报表

B.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填报申报表

C.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时需填报“免税销售额”栏次

D.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征优惠时按减征后的税额直接填报“本期应纳税额”栏次

【解析】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征优惠时,先按正常征收率填报销售额和“本期应纳税额”,再将计算出的减征税额填报“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因此,正确答案为D。

八、增值税管理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和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增值税的征收机关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和劳务。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⑦纳税人发生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视同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例2-19】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销售商品收取预收款时形成增值税纳税义务

B.赊销商品发出商品时形成增值税纳税义务

C.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

D.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发出商品时形成增值税纳税义务

【解析】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商品发出当期;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因此,正确答案为C。

(三)增值税纳税地点

1.《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规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共同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四)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五)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述规定执行。

(六)增值税优惠管理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不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应当自不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

【例2-20】 判断: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解析】 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直接填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的方式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因此,该项说法正确。

(七)一般纳税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②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2.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此规定执行。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3)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1)(2)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

(八)增值税虚开发票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是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是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是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是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xeAFFNePAibQOuERuMx9OJiUzyKFzAP3qYM7PSpJlBDSntT9ER3caiaUDso6Z5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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