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世界上80%左右的空运货物,70%以上的集装箱运输货物,75%的杂货运输业务,都由国际货运代理人完成。
我国80%的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和中转业务(其中,散杂货占70%,集装箱货占90%),90%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务都是通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完成的。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FIATA”是法文的缩写,作为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的标志,被称为“菲亚塔”。FIATA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就有:FIATA 推荐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范本与《FIATA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法》及制定的各种单证。
为协调货代行业发展中的全局性问题,促进我国国际货代业的健康发展,早在1994年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就作出了筹建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hina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CIFA)的决定。
2000年9月6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在北京宣告成立。协会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由中国境内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以民间形式代表中国货代业参与国际经贸运输事务并开展国际商务往来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接受商务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其宗旨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国际货代行业的管理;维护国际货代业的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业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依法维护本行业利益;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货代业的发展。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事着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业务。不同的企业由于自身的条件和经营范围的限制,从事着不尽相同的业务。因此,可以按不同的方式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做出不同的划分。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受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企业,简称货代企业。目前,我国货代企业主要从事以下业务。
(1)海上运输代理业务。由于海运的成本相对低廉,目前,世界上80%的国际货物运输都是由海运完成的,因此,海运代理业务占了货运代理业务的大半部分,它们主要从事国际集装箱货物和件杂货的运输代理业务。
(2)航空运输代理业务。国际航空货物的运输速度快、安全环节少,因而被越来越多的人采用。
(3)国际陆路(铁路、公路)运输代理业务。国际陆路(铁路、公路)运输代理业务,虽然不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主要业务,但因其具有运输便捷、运量大、成本低、受气候影响比较小等优点而占有一定的市场,特别是在与内陆地区连接的大陆桥运输和联合运输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4)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国际多式联运是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一种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它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多程运输交由一个承运人来完成,把传统的海海、空空、陆陆单一运输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客户提供经济、安全、合理、迅速、简捷的运输服务。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有别于传统的代理业务。虽然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可能不具有运输工具,但他还是以承运人的角色为客户提供服务,不但要承担代理人的责任,还要承担国际货物运输人的责任。国际多式联运企业必须熟悉代理业务,掌握相关的承运人的业务知识。
船舶代理企业是指受船舶所有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的企业。船舶代理业务范围很广,主要包括船舶进出港业务、货运业务、船舶供应和船舶服务业务以及其他服务性业务等。
无船承运人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契约承运人,而不是完成运输的实际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自己的运输单据,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他们实际的角色是自己不完成运输任务,但要承担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对于第三方物流,目前的概念还不明确,存在多种解释。但其本质就是通过运用各种信息技术,将传统的仓储、运输、装卸、包装等货物流动的活动系统化、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作为国际货运代理的一种发展,它可以被看做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拓展。它实际上就是将传统的货运代理和新的增值服务结合起来,以降低货物的流通成本,为客户提供便捷、低廉的服务,经营人自己通过服务的延伸获取更多的利润。
从历史上看,国际货运代理是从国际商业和国际运输这两个关系密切的行业里分离出来而独立存在的。这也是商业和运输高度社会化和国际化的必然结果’如今货运代理是一个世界性的行业,有自己的国际组织,就是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其成员已发展到130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货运代理公司35000多家。它对世界货运代理业务的协调和改进起着促进作用。
据FIATA的有关材料介绍,货运代理从公元10世纪就开始存在,随着公共仓库在港口、城市的建立,海上贸易扩大,货运代理业逐步发展,现在,这个行业在国外发展很快,特别是在国际贸易竞争激烈,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情况下,货运代理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FIATA是这样介绍货运代理作用的:
(1)“货运代理具有许多专门知识,所以它可以采用最安全、最迅速、最经济的办法组织货物”;
(2)“货运代理在世界各贸易中心建立了客户网和自己的分支机构,可以控制货物的全程运输”;
(3)“货运代理是工贸企业的顾问,它能就运费、包装、单证、结关、领事要求、金融等方面提供咨询”;
(4)“货运代理可以对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销售的可能性提出建议”;
(5)“货运代理能把小批量的货物集中为成组货物,所有客户都可以从这个特殊服务中受益”;(6)“货运代理不仅组织和协调运输,而且影响到新运输方式的创造、新运输路线的开发以及新运价的制定”。
FIATA是本行业在世界范围内最具权威性的组织,它是在世界贸易运输领域内最大的非政府和非营利性的组织,也是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组织及联合国贸易大会的咨询者,是被各国政府及有关运输的国际组织确认的国际货运代理的代表。该组织给国际货运代理人所下的定义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可依据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寄)存、报关、验收、收款等事项。”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和法规,就是依据上述定义确定我国国际货代的行业性质,并在法规的《实施细则》中申明“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货代业务”,规定“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平等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以上说明,无论是国际货代联合会还是我国政府,都遵守了将货代行业与交通运输行业明确区别并分开管理的国际惯例。
改革开放后,国务院就确定了对外贸运输实行船代分开,按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1992年国务院下发了通知重申:“货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统计调查仍由经贸部归口负责;船公司和船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统计调查仍由交通部管理。”上述分工在水运这一项上至今未变。
同时,为了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避免统得过死,引导市场良性发育,国家决定“放开货代、船代,鼓励竞争,以提高服务质量”。这一决策打破了条块分割与部门垄断,推动了货代、船代、货主和承运人平等竞争,加速了相关企业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提高了服务质量,有力地配合了全国外贸的快速发展,目前,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的各类货代企业已有1200多家,货代行业已由过去的中外运一家经营,变为现在的国有、中外合资等各类货代企业共同竞争的局面。
近年来,我国外贸领域的立法工作步伐明显加快,在货代行业的管理方面,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历史。1995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以商务部同年第5号令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于包括国际多式联运在内的国际货代业务管理做了明确规定。1996年经过重新修订,商务部又发布了《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业代理企业审批规定》,从1996年起,全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行了年度审核制度,紧接着商务部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改善了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的法律环境,上述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部门在本行业的管理上,已从过去的行政管理为主,转变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依法管理的轨道上来。
(1)申请设立国际货代企业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②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③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营业条件包括:
①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取得商务部颁发的资格证书。
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③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④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5)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以上①、②、④项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从事有关业务3年以上;
②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
③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2005年2月16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以后企业申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批,申请人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自2005年4月1日起,商务部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企业将实行备案制,不再对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审批。这表明我国物流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新的《备案办法》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不设门槛,不收取任何费用,并对备案机关、程序、变更、注销等作了明确规定。而此前,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国内都是采用核准制。
(1)登记注册。
取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资格审批后,企业申请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批,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八条关于经营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名称中应当体现“国际货运代理”类似字样;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核定,需要具体核定的,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业务核定,其中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文件。在经营资格审批取消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规范。
(2)备案。
国务院于2005年取消了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除货运代理设立无须商务部审批外,《货代管理规定》的大部分内容仍然是有效的。作为过渡阶段,2005年3月2日,商务部以2005年第9号部长令发布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我国目前货运代理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商务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依职权参与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并重的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体制。货运代理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注册地货运代理行业中介组织或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业务经营情况。
①需要备案的货运代理企业范围。目前我国仅对全部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登记注册后的备案制度,对于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仍然实行审批制度。
②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项目范围。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变更以后,应当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对该表所列项目信息进行备案。
货运代理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以后,应当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对该表所列项目信息进行备案。
货运代理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对其上年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备案。
外商投资者可以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自2005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要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条规定的文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超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6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要提供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设立国际货运界企业仅需提供章程;
(4)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6)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1年且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至少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公司的增加资本。
为了推动中国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中国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就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投资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作了补充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国香港服务提供者和中国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上述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每设立一个分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本办法中,中国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中国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1)岗位描述
国际货代员是在贸易交往中接受货主委托,组织、实施和协调公路、铁路、海路、航空等运输过程,办理有关货物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转运、订车皮、租船、订舱等业务的综合性国际物流人才。
(2)岗位职责
●负责承揽进出口货运业务;
●负责开拓国外代理及国外大型工厂货运代理业务;
●负责向公司推荐优秀的国外代理,以扩大公司国际网络的服务;
●负责预先审核客户的委托内容,确定特殊服务要求;
●负责根据合同、L/C、发票、箱单等重要单据信息填制委托单,将委托单内容(传真件)及时准确录入ERP管理系统;
●负责制作以公司为抬头的货运委托书,将委托书传真(或EDI信息)给订舱单位预订舱位;
●负责审核订舱回单,及时将配舱信息输入操作系统,并需将船公司的有注明中转港及所靠码头的书面的配舱通知单转给操作员,以便操作员对信息进行核对,将订舱回单传真(或EDI信息)给客户;
●负责及时传送进仓通知给客户并能及时与客户沟通合理安排拖车时间;
●负责审核报检委托书、报检单内容;
●负责在口岸办理报检手续,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
●负责对重要的报检报关资料整理归档,对重要单据(如核销单)进行登记管理;
●负责缮制提单,及时发送提单确认件进行提单确认,应客户要求正确签发预借、倒签、顺签提单;
●负责对船公司、港区、车队、报关行等相关合作单位的费用进行核实并结算;
●负责按客户要求交提单和运费发票;
●负责及时、合理地将核销单、报关单等重要单据退回给客户。
(3)岗位要求
①能力要求。
●能熟悉本企业的服务性质、服务航线、船期、挂靠港口与转运时间等;
●能熟知如何选择适当的承运人、运输方式;
●能熟知运输工具的类型、特点、载荷能力、适用性等;
●能及时解答客户咨询,及时、准确、有效地解答客户咨询、满足客户的需求;
●能提供符合客户需求的资源整合方案;
●能熟悉各种业务单证,并能正确填写、处理、递交;
●能熟悉办理进、出口货物的交接;
●能熟练掌握索赔程序,现场记录和证据保存。
②知识要求。
●掌握港口、航线知识、船公司知识,熟悉常用贸易术语与买卖双方责任;
●熟悉合同、L/C、发票、箱单等条款内容;
●掌握集装箱的分类、常用尺寸等集装知识;
●掌握杂货班轮单证的流转,掌握验箱知识、步骤和方法;
●掌握设备交接单的内容和作用;
●掌握集装箱装箱量的计算;
●掌握 FCL、LCL 的含义,整箱货、拼箱货海运运费结构、构成和计算的基本方法;●熟悉集装箱交接方式;
●熟悉核销单、报关单等内容;
●掌握办理报检和报关的工作流程;
●掌握提单正面记载的内容,熟悉提单背面条款,熟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熟悉《中国海商法》,熟悉提单确认和催收的流程和要求;
●掌握提单的各种分类,熟悉提单签发、背书等工作流程和内容,熟悉各种保函的格式、内容和使用,熟悉无船承运人提单格式、内容和使用,熟悉海运单的内容、使用流程;
●熟悉核销单、报关单等内容。
③素养要求。
●具有较强的英语读写能力,能熟练运用专业英语;
●具有较强的现场事务处理能力;
●具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团队合作精神;
●具有较强的办公软件使用能力,能处理日常文档编辑和管理工作;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能在工作过程中不断积累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1)运输计划员业务基本要求
●了解货物对运输的要求,即知货;
●了解运价,即知价;
●了解业务操作规程,即知规程;
●了解国内运输路线,即知线。
(2)押车人员业务基本要求
●诚实可靠;
●应变能力强,能够灵活应对运输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3)仓库保管员业务基本要求
●熟悉货物储存要求;
●诚实可靠、责任心强。
(4)设备管理员业务基本要求
●熟悉各种机械设备性能;
●具备设备维修、保养能力。
(5)财务人员业务基本要求
●具有会计资格证书,有资格从事财务工作;
●信誉良好,诚实可靠;
●熟悉货运代理财务工作特点。
(6)司机业务基本要求
●具有较高的驾驶技术;
●熟悉运输路线及路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