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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春秋时期战争样式的转型

西周时期所确立的古典礼乐文明,表现在军事领域,就是以一整套“军礼”来指导、制约具体的军事活动。在春秋前中期,这种军礼的外在形式与内在宗旨开始受到冲击,这一点,从子鱼、舅犯等人对“军礼”的批评言辞中就可以窥见一斑。例如,宋襄公手下的大臣子鱼,在楚、宋泓水之战后就曾经指出:“三军以利用也,金鼓以声气也,利而用之,阻隘可也;声盛致志,鼓儳可也。”(《左传·僖公二十二年》)然而,从总体上考察,“军礼”的基本精神却依旧得到人们的尊重和奉行。

这里,我们可先看几组有趣的历史镜头:在前597年的晋楚邲之战进行过程中,“晋人或以广队不能进,楚人惎之脱扃,少进,马还,又惎之拔旆投衡,乃出,顾曰:吾不如大国之数奔也”(《左传·宣公十二年》)。当两军阵上接刃交锋之际,居然教敌人如何摆脱困境遁逃,结果还招致对手的一番奚落,在今天看来,未免太不合乎情理。然而在当时,却是完全符合“军礼”的做法。

又如在公元前575年爆发的晋楚鄢陵之战中,“晋韩厥从郑伯,其御杜溷罗曰:速从之,其御屡顾,不在马,可及也。韩厥曰:不可以再辱国君。乃止。郤至从郑伯。其右茀翰胡曰:谍辂之,余从之乘,而俘以下。郤至曰:伤国君有刑。亦止”(《左传·成公十六年》)。晋军将领韩厥、郤至等人在交战中,均曾有机会擒获协同楚军作战的郑伯,然而他们却拒绝了部下的建议,停止追击,让敌手逃逸。郤至本人在战场上还曾“三遇楚子(楚共王)之卒。见楚子,必下,免胄而趋风”,向敌国的国君竭尽恭敬之礼,而楚共王也丝毫不含糊,“使工尹襄问之以弓”(《左传·成公十六年》),回报以礼物与慰问,的确令人不可思议。其实这不过是郤至等人忠实遵循“军礼”的要求行事而已。《国语·周语中》曾经明确地道出了这一点:“见其君必下而趋,礼也;能获郑伯而赦之,仁也。”

正是在这种浓厚的尊崇旧“军礼”社会氛围影响之下,以春秋中期为界,战争指导观念呈现出明显的不同。春秋中叶以前的战争,除了铁血厮杀的残酷一面外,还存在着比较多的以迫使敌方屈服为宗旨的温和一面。这与战国以后那种“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孟子·离娄上》),动辄伊阙“斩首二十四万”、长平坑降卒四十余万的残酷惨烈现象是有所区别的。

具体地说,在当时军事威慑要多于会战 ,即以军事威慑和政治外交谋略迫使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而屈服,乃当时普遍存在的战争指导原则。真正以主力进行会战以决定胜负的战争为数相对有限。所谓的“霸主”,一方面固然兼并小国,坐大自己;另一方面在同其他大、中型国家发生冲突时,则多以双方妥协或敌方屈服为结局,而彻底消灭对方武装力量、摧毁对方政权的现象则较为罕见。于是会盟、“行成”与“平”乃成为重要的军事斗争方式。

齐桓公所从事的战争,就突出反映了这一战争指导原则。他在位43年,参与战争20余次。其中除了长勺之战、乾时之战等个别战例外,都是凭借军事行动的威慑作用,来达到预期的战略目的,即所谓“九合诸侯,不以兵车”。这是齐桓公战争指导上的一大特色,也是儒家人物异口同声称道并推崇其功业的缘由

在春秋战争史上,齐桓公的所作所为并非孤立的现象。《左传》中就有很多类似的例子。如《左传·隐公元年》载:“惠公之季年,败宋师于黄,公立而求成焉。九月,及宋人盟于宿。”又如《左传·隐公八年》载:“齐人卒平宋、卫于郑,秋,会于温,盟于瓦屋,以释东门之役,礼也。”再如《左传·桓公八年》载:“秋,随及楚平。楚子将不许。斗伯比曰:天去其疾矣,随未可克也。乃盟而还。”其他像前770年,屈瑕率楚军大败绞师,结城下之盟而还。前571年,晋、卫、宋三国之师攻郑。冬,城虎牢,逼迫郑国求和。凡此等等,不胜枚举,都充分反映了当时战争以屈服敌方为宗旨的普遍性。

这种以“军礼”原则规范、指导战争活动的时代特征,究其原因,当是与当时的大中型政权都属于贵族阶级专政,且相互又有宗族、姻亲关系分不开的。《左传·闵公元年》引管仲语:“诸夏亲䁥,不可弃也。”即是对这种情况的揭示,而它反映在战争指导观念上,就不能不笼罩着一层温情脉脉的色彩。《公羊传》贵偏战而贱诈战,就是明显的标志:“偏,一面也。结日定地,各居一面,鸣鼓而战,不相诈”(《春秋公羊传解诂》桓公十年)。可见“兄弟之国”“甥舅之国”名分的存在,决定了当时的战争指导讲究的是正而不诈,否则便是违背“军礼”的精神,要受到人们的谴责,“合诸侯而灭兄弟,非礼也”(《左传·僖公二十八年》)。班固《汉书·艺文志·兵书略序》说:“下及汤武受命,以师克乱而济百姓,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司马法》是其遗事也。”正是对春秋前中期战争指导基本特征的高度概括和鲜明揭示。

从更深的层次考察,当时战争指导的“军礼”精神还具体表现为:

第一,关于战争的目的,“军礼”所主张的是征讨不义。《左传·庄公二十三年》云:“征伐以讨其不然”;《国语·周语上》云:“伐不祀,征不享”;《左传·成公十五年》云:“凡君不道于其民,诸侯讨而执之”;《司马法·仁本》云:“兴甲兵以讨不义”。讲的都是这一层意思。即只有当对方犯有“凭弱犯寡”“贼贤害民”“放杀其君”等九种严重罪过时,才可以兴师征讨

第二,军事行动“不加丧,不因凶”的限制。如果不得已而从事战争,就必须在行动中贯彻“礼”“仁”的原则,“以礼为固,以仁为胜”(《司马法·仁本》),《左传·文公十二年》亦云:“不待期而薄人于险,无勇也。”这都是本“仁”宗“礼”的意思。郤至之所以在鄢陵之战后自我欣赏:“吾有三伐”,也在于他做到了“勇而有礼,反之以仁”这一点。正因为征伐归宗于“礼”“仁”,所以“不加丧,不因凶”(《司马法·仁本》),乃成为对敌军事行动的重要原则之一。覆按史实,可谓信而有征。《左传·襄公四年》载:“三月,陈成公卒,楚人将伐陈,闻丧乃止”;又《左传·襄公十九年》载:“晋士匄侵齐,及榖,闻丧而还,礼也。”这个“礼”,就是“军礼”。

第三,战场交锋的正大不诈原则。当进行正式的战场交锋时,当时的军礼也有不少具体的原则,要求作战双方共同遵循。这在《左传》《司马法》《穀梁传》《公羊传》中均有反映。《司马法·仁本》云:“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宋襄公则云:“古之为军也,不以阻隘也;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司马法》云:“不穷不能而哀怜伤病,是以明其仁也。”又云:“见其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穀梁传·隐公五年》亦云:“战不逐奔,诛不填服。”而这在宋襄公的口中,便是所谓“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左传·僖公二十二年》)。所有这一切,不能简单地断定为是《穀梁传》《公羊传》或宋襄公本人“迂远而阔于事情”,而恰恰应该视作为其对上古军礼基本精神的申明和执着。故西汉时期成书的《淮南子·氾论训》有言:“古之伐国,不杀黄口,不获二毛,于古为义,于今为笑。古之所以为荣者,今之所以为辱也。”

第四,战争善后措施上的宽容态度。“服而舍人”是“军礼”中的又一项重要原则。春秋中期以前的战争指导者,其从事战争,所追求的是战而服诸侯的旨趣与境界。这一目标既已达到,便偃兵息武,停止军事行动,给予敌方以继续生存的机会。《司马法·仁本》云:“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左传·僖公十五年》云:“贰而执之,服而舍之。德莫厚焉,刑莫威焉。”《左传·文公七年》云:“叛而不讨,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怀?”《左传·宣公十二年》云:“叛而伐之,服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二者立矣。”说的都是这层意思。

在“既诛有罪”,完成了战争使命之后,进一步的行动纲领就是《司马法·仁本》所说的“王及诸侯修正其国,举贤立明,正复厥职”。参之以《左传》,信而有征。鲁昭公十三年(前529年),楚“平王即位,既封陈、蔡,而皆复之,礼也。隐大子之子庐归于蔡,礼也,悼大子吴归于陈,礼也”。孔夫子所谓“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论语·尧曰》)的真切含义,终于借此而得以昭白于今日了。 Js+VE9IzyEeLXG7u7X6E8HZ8/uOgvrZRMPcdOu0V74+yiYJk/lTpyH1W47/klg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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