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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应做好情与理的融合

情与理是管理工作中联系最为紧密的两个范畴,也是管理工作中难以抉择的两个因素。尽管如此,情与理如何融合,往往决定着管理工作的成效。

在管理工作中,所谓情,指的是人情、事情;所谓理,指的是政策、法规。情与理的融合无外乎四种情况:

一、不合情理。指的是处理问题既不符合人情、事情,又违背政策、法规。这样的管理者既不讲感情,又不讲原则,什么工作都随心所欲,百无禁忌。这种管理是典型的“弱智式”行为,没有任何管理伦理或者管理道德可言,不仅得罪了人,也办不好事,从而把整个局面搞得天昏地暗,满目疮痍。

二、合情不合理。指的是处理问题只顾及人情、事情,不符合政策、法规。这样的管理者要么不敢得罪人,要么不愿得罪人,要么不想得罪人,工作毫无原则性可言,只顾及感情,而置政策、法规于不顾,从而使工作陷入无序状态。这也是一种有悖管理伦理法则的行为,可以称之为“老好人式”管理方式。

三、合理不合情。指的是处理问题不顾及人情、事情,只遵照政策、法规行事。这样的管理者往往智商很高,情商很低,虽然坚持原则,照章办事,但其管理行为显得生硬、呆板,长此以往会给自己的工作带来“拘谨”的人际环境,从而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工作的顺畅通达。这可以说是一种“黑脸式”做法,但要比“弱智式”“老好人式”两种行为要进步得多。其实,在日常工作中,大多管理者往往会陷入这种尴尬而又无奈的境地,这也是我们的管理亟待改善之处。

四、合情合理。指的是处理问题既顾及人情、事情,又符合政策、法规。这样的管理者不仅要有高超的工作艺术,还要有很强的驾驭政策的能力,能够把讲感情与坚持原则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把管理工作带入情理交融、和衷共济的绝佳境地,各项工作秩序井然,生机盎然,成绩斐然。这是一种极为符合管理伦理法则的行为,可以称之为“完美式”管理方式。

由此可见,管理站在“情”与“理”面前,最理想的选择是“合情合理”组合,无奈之下才选择“合理不合情”组合,任何情况下都不宜选择“合情不合理”组合,更不能选择“不合情理”组合。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情与理的对立或者不相融是经常存在的,要解决好情与理的矛盾,并非说说这么简单,要求管理者在深明大义地坚持“理”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做好“情”的工作,以“情”与“理”的融合度来衡量工作的成效。

(2017年8月20日) EIn3n34aELAU6xb/Si0kXQ6lGhJsYhCJFW1fE/A0pMDAgwXQLsCncu6QwmuimX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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