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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台港澳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

一、台港澳人员在大陆(内地)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1994年2月21日,《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公布,规定明确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

2005年10月1日《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实施,劳部发〔1994〕102号废止。该新规定较劳部发〔1994〕102号文的变化主要是放宽了对台港澳人员就业岗位条件,简化手续,增加了社会保险以及登记备案制度规定。

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8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在取消就业许可之前,未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不能与中国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取消就业许可后,就业证不再是认定台港澳人员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前提。

二、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取消后对用人单位用工的影响

1.劳动法保护惠及更多台港澳人员

在就业许可取消之前,鉴于多种原因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导致未办理就业许可的台港澳人员无法适用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就业证取消后,台港澳人员和大陆(内地)劳动者一样,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要件,就适用劳动法的特殊保护。这是台港澳人员就业群体的利好,也是用人单位在用工合规时所应当注意的转变。

2.台港澳人员可就业多元化

在就业许可取消之前,台港澳人员持有就业证只能在一家用人单位就业。就业证取消之后,台港澳人员不受就业证限制,不但可以在一家以上用人单位就业,并且还可以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派遣用工等灵活用工方式。 ShadstcP6juQvO/UgQOO1Ch+LJdrxddJlfCb/zt0tuew93PiA+tljArHzhFKS7q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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