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为用人单位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具有合同关系的特征,一方面劳动者提供劳动,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作为对价向其支付工资。但劳动关系并不等同于合同关系,因为它还具有人身从属性以及社会性等特征。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处于被管理者和管理者的地位,双方具有从属关系,地位并不平等。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劳动者,劳动关系问题也是社会性问题。
1.劳动法的定义
劳动法是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着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
2.劳动法的属性
劳动法起源于民法,后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属于社会法范畴。
3.劳动法的特征
(1)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之所以从民法中分离并独立,是因为用民法范畴去调整资强劳弱的劳动关系、用民法原则去保护弱势的劳动者出现了严重困难,需要冲破民法的束缚,寻求公权力的介入来平衡不平等的劳动关系,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因此劳动法应运而生。
《劳动合同法》第1条立法宗旨明确表示制定本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审议期间,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应予以保护,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应有所体现,《劳动合同法》第1条中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该修改成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认为,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劳动合同由属于社会法的《劳动合同法》调整,而经济合同是由属于民法的《合同法》调整。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侧重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不代表劳动者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劳动法也规定了许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
(2)劳动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如前文所述,劳动法属于社会法范畴,社会法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弱势阶层的生存及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劳动法实现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国家介入来平衡不平等的劳资关系,如劳动法律制度中的劳动基准制度(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等)更是完全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要严格遵守,只能在法律标准之上操作,不能擅自降低标准,否则不但不能达到降低之目的,反而会遭到法律的惩处。
如前文所述,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进行调整。在法律实务中,律师、公司管理者或劳动者,遇到疑似“劳动法问题”,首要任务并不是急于去寻找处理该问题的劳动法律条文或劳动实务处理方式,而是应该先判断争议方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如果错把其他法律关系判断成劳动关系,适用了劳动法律条文及处理方式进行解决,那是严重的方向错误,若方向错误后续工作也将变得无用,最终无法妥善解决问题。故能准确判断辨别劳动关系是十分重要的。
裁判机构判断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所列的三个要件,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具备以上要件,劳动关系成立。
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1.用人单位应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能成为用人单位。
2.劳动者应为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要件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从属性
(1)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束;
(2)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
(3)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和奖惩。
2.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财产从属性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劳动风险和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3)劳动必备的生产工具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要件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劳动者以单位名义对外经营而非其个人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