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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劳动合同的制定

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在互联网上下载或借鉴其他单位而形成,这些用人单位并不清楚劳动合同条文的意义和潜在的风险。制定和审查劳动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者或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必须具备的能力,具备规范的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合法合规用工的前提之一。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该条款为明确用人单位主体信息。用人单位应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也能成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能为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无法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该条款为明确劳动者主体信息。劳动者应为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使用身份证阅读器对劳动者身份证进行识别,确保劳动者主体信息的真实性。

劳动者地址信息十分重要,建议明确劳动者的户籍地址以及实际居住地。如劳动者地址不明,将导致用人单位通知(特别是处罚通知)无法有效送达。现代社会人口流动大,通常情况劳动者变更地址后不会及时通知用人单位。鉴于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实际居住地址栏后增加“劳动者变更地址需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的,用人单位向该地址进行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的描述,以此避免无法送达的情况发生。

(三)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需要确定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但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还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单位情况、试用期安排等因素来确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可设置为一年期、两年期、三年期劳动合同。

错误表述:某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描述,“该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这种表述是错误的,该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超过一年,为一年零一天,在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变相不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多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正确的表述为,“该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是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具体从事工作岗位的描述。

部分用人单位为便于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往往会在工作内容条款后再约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劳动者必须遵守服从”。但是实际上,这样的约定并不能赋予用人单位无限调岗权。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能否调岗还需根据用人单位经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调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判断。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工作的地点。工作地点决定了工作的环境、生活的环境,更是劳动者选择一份工作时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部分用人单位为便于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更换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会将工作地点约定为“中国”“上海”“北京”这样一个较大的范围,或者在工作地点条款后再约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同样,这样的约定并不能赋予用人单位随意变更权。劳动者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用人单位要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裁判机构需要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

关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变更问题,将在本章第十一节进行详细论述。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目前,我国存在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劳动合同中应确定适用的工作时间制度,如适用标准工时制,需进一步约定每日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具体的上下班时间等细节可在劳动合同中体现,也可以在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中另行约定。

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法定节假日和年假、婚、丧、病、产假等其他法定强制假期,也可以约定劳动者享有多于法定时间的假期。具体休假细则可在规章制度或其他文件中另行约定。

(六)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应获取的对价,也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主要目的。劳动报酬条款需要对固定工资的数额、浮动工资的数额、是否含税、工资的支付方式、支付周期、支付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处理方式等情况作出约定。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七)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都是无效的。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在工作中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用品。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缺乏必备条款、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该项为兜底性条款。鉴于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建议用人单位将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作为必备条款写入劳动合同。 0IDSBvLWzgcf8PGn5TAGHmbpj9m03r4VtJ4RnVa7oim4MNqxCSMfvJDi9KcNKa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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