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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劳动关系问题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办理。

从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范围以及以上规定都可以看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并不是劳动法的适格主体,其在国内雇用员工应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受我国劳动法调整。

如果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未通过劳务派遣直接用工,其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全国多地对此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g+h8pLt84/q2JGnnPNKEJikkw9XHeyQ9RVY3ZO/4X4pUSpRhI8o3OQTRAdXgoZ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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