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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

实务中,用人单位(保险公司)要求保险代理人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对其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保险代理人需参加单位的会议和培训。对于保险代理人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单位会按照规定进行惩戒。

从实务中所呈现的特征来看,似乎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有一部分劳动关系的特征,但是实际上,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代理关系。因为:

1.《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112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

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是基于《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管理保险代理行为的需要,不应将其理解为保险代理人对保险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意义上的人身从属性。

所以不能因为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管理就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2.《保险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虽然保险公司会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报酬,但是佣金具有不稳定性,佣金的数额取决于保险代理人的业绩表现,这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的特征。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具有经济从属性。

实务中,部分保险公司会向保险代理人支付底薪,但是保险公司通常又会约定如果保险代理人一定时间达不到业绩指标将被“除名”,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允许保险代理人长期没有业绩却领取底薪,所以也不能仅因为保险代理人有底薪而认定其与保险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并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3条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中规定,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不是工资、薪金所得。这也从侧面反映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中也明确了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综上,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但是如果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保险代理以外还在保险公司从事其他工作,那么应根据其从事的工作按照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判决其是否和保险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E2uhgU5xod8NAOJ6dtklUAAuPVI1FmEaAMfw8At5KESB7SNIKTLcqA9sm7jmVQ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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