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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长期两不找”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长期两不找”是指用人单位在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或未将解除通知有效送达劳动者的情况下,劳动者长期不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长期不联系的情况和状态。

对于存在“长期两不找”情形的案件如何处理,虽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是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地方规定或地方司法裁判口径都认为,“长期两不找”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17日)第14条规定:“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此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2002年上海解答》)第12个解答写道:“劳动者长期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又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k1K5DA56Y1T/0sE7EUPzPk026hpWWCbSPzJ7X+lY3Xf0YnW3hHXQhLNYLxztXL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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