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不可以作为独立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可以独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程序法中也有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3条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当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时,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终止劳动合同还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客观情况变化或第41条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各地裁判观点不一。
终止与解除在成就条件、程序、成本上存在差异,且《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解除保护条款无法适用于终止情形。所以当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时,资方应根据当地裁判观点和司法裁判口径选择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