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的公司不具备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资格,不符合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鉴于设立中的公司主体不适格,其与劳动者之间无法建立劳动关系。
双方之间在设立期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符合劳务关系的性质,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协议予以确定。
如公司最终未能设立,设立期间公司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由出资人承受。
如公司完成设立取得主体资格,其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将自动演变成劳动关系。由于设立期间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所以设立期间不作为以后劳动关系中计算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年限的依据。 vnLAyCEbjqBQoDODC2YuBIjwi6tYk09PNRs0vhJdA0VxTWrhDFysQ4LZLqRpKeR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