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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规定以及法律法规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注意保护案件当事人各项程序权利的行使。

1.知情权

知情权也称确认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表明身份、来意和目的,以及明确知晓行政执法行为法律依据的权利。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执法人员在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能出具法定罚款的收据时,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制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填写行政处罚事项,同时必须加盖本行政机关的印章。这些法定程序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而设置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守。

2.陈述意见权

当事人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相对人,依法享有向执法机关提出申辩、要求听证以及对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提出自己主张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果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会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听取当事人意见,不仅有利于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方式可以有多种,既可以口头进行,也可以书面表达,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或者采取非正式会谈等形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举行听证时,针对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3.要求说明理由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立案后,进行正式调查前必须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此处的“理由”包括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并对某些调查手段向当事人出具书面文书。如果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说明理由而未说明,或应当出示书面文书而未出示,当事人可以行使要求有关执法人员说明理由的权利。当事人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贯穿于城管综合执法的始终。这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作出于己不利的行政执法行为时不受侵害。

4.阅览卷宗权

阅览卷宗权,是指当事人享有查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的与案件有关的外部文书的权利。当事人阅览卷宗的权利既来源于行政法的公开原则,也是宪法上公民知情权的一种具体化。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阅览有关执法人员制作的外部法律文书,既包括当场,也包括事后。当场阅览,是指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取证据物品书、询问笔录等需要当事人参与的外部法律文书,必须交当事人阅览、查看并亲笔签字。事后阅览,是指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对于制作的上述所有执法文书必须作为办案卷宗妥善保存,当事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权随时查阅。当然,执法机关制作的关于案件有关程序请示的内部文书,则不要求必须由当事人阅览。

5.申请回避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必须回避的执法人员,有权向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提出回避的申请,并说明理由。

6.委托代理权

委托代理权,是指案件当事人在参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主张权利、参与有关执法活动的权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的做出,一般都是一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相对人有权在这一过程中委托律师,或者委托其他有关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支持或专业上的帮助。《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根据该规定,执法相对人除了可以委托律师外,也可以委托其他了解熟悉法律规定或者有关事务的人代为参加执法程序,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iQ50TlVUXqwOtw9omnzD3w+x6YXfiOsOlea72hje851voW2bIS9yR2UwR/x0up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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