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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 什么是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倒流?

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倒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机关负责人或案件审理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认为行政处罚案件存在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或案卷材料上的问题,将案件重新退返案件承办机构进行弥补与纠正的程序制度。程序倒流主要有重新调查、补充调查、补正或纠正等处理方式。

程序倒流针对行政处罚案件可以弥补、纠正的问题。可以弥补、纠正的问题主要是程序性问题和案件证据、案卷材料等存在的问题,对无法弥补的程序问题或重大实质性问题,不能用程序倒流的方式进行处理。对案件存在的事实、性质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承办机构的处罚建议不适当等问题,不必用程序倒流的方式进行处理,案件审理机构直接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进行认定,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即可。

1.重新调查

重新调查针对案件的实体性问题,行政处罚案件存在违法主体认定错误、基本事实未查明、缺少基本证据等问题,应当由承办机构重新进行调查。重新调查后,应按案件审理程序再次审理,处罚决定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重新告知,事实仍然无法查明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补充调查

补充调查同样针对案件的实体性问题,是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但存在部分事实未查明,或者证据不够充分、个别证据存在疑点等瑕疵,将案件返还承办机构,针对存在的问题及瑕疵进行补充调查。

3.补正

补正针对案卷存在瑕疵,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审理、审查中发现,承办机构提交的案卷材料、执法文书不完整,或者案卷材料、执法文书的形式不符合要求,将案卷材料返还承办机构进行补充、改正。

4.补救或纠正

补救或纠正针对案件的程序性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审理、审查中发现,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违反法定程序,但违反的程序可以弥补或纠正,将案件返还承办机构,针对存在的程序问题予以补救或纠正。 r8z6BV+dklkwLpYEP8K7RImR4eWf6CPfXDo3L0I4MFWNNUIo2/KIA2R+FTSK+tV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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