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对具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的权限和分工。确定行政处罚管辖的目的是解决究竟应当由哪一级与哪一个行政处罚主体来具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问题,由此明确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同行政机关或组织之间职权范围的法律制度。
针对我国行政处罚实践中出现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执法交叉、一事多罚等问题,《行政处罚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该条为一个行政处罚主体行使多个行政处罚主体的行政处罚管辖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即是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结果。即将若干业务主管部门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划转至城市管理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对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作出了原则要求,并对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责清单作出了明确指示。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相关要求,各地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依法依规进行了结合当地实际的规范和优化,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权限和管辖权划分做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各地还以规范性文件和公告的形式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权责进行了梳理分类,制定了相关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职责边界清单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依据本地政府制定的法规和权力清单,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由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处罚权是从各业务主管部门划转而来,涉及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利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行业管理,尽管有权责清单对各执法事项和权限作出具体划分,但在执法实践中,依然可能存在职责混淆,权责不清的情形。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三定”方案,结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要求,由人民政府发布执法主体公告和权责清单,厘清各自的职责边界。
(1)对权责清单未予明确的行政检查职责,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履行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等职责,需立案处罚的,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业务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给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处罚的,应同时移送以下书面材料:违法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主要证据材料、相关检测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等。主要证据材料未能证明基本违法事实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自行组织调查,也可以退回要求补充证据材料。
(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及城乡规划、工程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以及其他较为复杂的专业判断和定性,确需相关专业意见的,应当请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助出具专业意见。
(4)业务主管部门受理举报、投诉、信访,核查后认为应当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在调查基本违法事实后,及时移送案件。
(5)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受理举报、投诉、信访,核查后认为应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立案查处;需先行移送业务主管部门调查的,应及时移送案件。
(6)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共享相关行政执法信息资源: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业务主管部门作出的与划转的行政处罚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与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执行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权设置的监控设施及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