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延期是指出现其他特殊情况使在预先决定的时间无法进行或者无法继续进行听证而需要另行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听证延期举行的特点是:听证虽然延期,但导致听证延期的原因是可以克服的;听证延期过程中,听证主持人或者其他听证参加人仍然可能在继续进行有关的活动。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撤回要求听证的申请。如果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不得再次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听证的申请。同时,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行为将导致听证程序终结。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如下三种情况,可以将当事人的行为视为放弃听证:
(1)当事人未事先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延期申请,又没有按时到场参加听证会的;
(2)在听证过程中,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而中途擅自退场的;
(3)在听证过程中,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的。
执法机关将当事人的行为推定为放弃听证的,听证程序终结。
听证中止是指在听证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使听证会不得不完全处于停止状态。在听证过程中,遇有如下情形之一时,听证会应当中止:
(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听证的;
(2)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3)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
(4)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
(5)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在导致听证中止的特殊情况消除后,应当恢复听证。导致听证中止与听证延期的原因不同,决定了听证中止与听证延期在以下方面存在不同:在听证中止过程中,听证程序处于停止状态,而在听证延期的情况下,听证活动并没有完全处于停止状态。
听证终止是指在听证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听证活动继续进行已经毫无意义而结束听证程序。在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结听证:
(1)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
(3)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4)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除上述听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外,本案的调查人员如果拒不到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或者在听证过程中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而被听证主持人勒令退场的,可以在本案调查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听证主持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