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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如何实施?

1.听证的申请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对听证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罚款数额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听证的受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收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举行听证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1)提出听证申请的是不是当事人。

(2)当事人是否针对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意见提出听证申请。

(3)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提出的听证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机关应当受理,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听证的申请不符合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不予受理。如果不予受理,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允许其提出复议申请。

3.听证参加人

(1)案件调查人员

案件调查人员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中承办该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和应当适用的行政处罚建议,并与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2)当事人

当事人即被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充当听证程序中的当事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拟受到适用于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即属于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二是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明确提出了举行听证的要求并为听证组织机关所接受。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有:第一,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及翻译人员依法回避;第二,委托1~2名代理人;第三,进行申辩和质证;第四,听证结束前作最后的陈述。

(3)第三人

听证程序中的第三人是指与听证的行政处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中的部分当事人申请听证,部分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即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听证。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同一违法行为,拟对其中的一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申请听证,其他当事人与该行政处罚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三是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听证。

(4)代理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4.听证的准备

(1)指定听证主持人

决定举行听证的,由执法机关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办案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2)听证通知

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当事人,通知其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姓名、是否公开听证及有关事项。

(3)公开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旁听取证。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取证的可以发表意见。

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4)听证回避

听证申请人收到听证通知书后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听证主持人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重新指定听证主持人。如执法机关负责人认为不需要回避的,按期实施听证。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听证申请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5)听证终止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终止。

5.听证的实施

(1)听证的预备阶段

听证开始后进入事实调查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首先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证员名单,查明当事人、第三人、本案调查人员、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等是否已经到场;其次告知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在听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询问当事人和第三人对听证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最后由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主要有:听证参加人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当事人未经允许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听证终结;听证参加人有妨碍听证秩序行为的,听证主持人有权提出警告,当事人情节严重的,视为放弃听证,听证终结。

(2)听证的调查阶段

听证开始以后,首先由本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行政处罚建议的法律依据;然后由当事人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行为进行陈述并提出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陈述;如果有第三人的,再由第三人提出自己的意见。在案件调查阶段,各方都可以陈述事实,但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陈述。

(3)听证的辩论阶段

听证的事实调查阶段结束后,即进入听证的辩论阶段。辩论阶段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有两个:

一是事实定性。在违法行为事实已经基本查明以后,就需要对该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如该违法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属于什么程度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该违法行为过程中当事人有什么过错,应当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等。各方在已查明的事实基础上,就上述问题展开辩论。

二是法律适用。即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什么法律,适用一般法还是特别法,是否适用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条款,是否适用从重条款,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行政规章等。

(4)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会结束之前,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听证主持人应当安排时间,让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和申辩。但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和申辩的时间。

(5)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人审阅。

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申请补充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6)听证报告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连同听证笔录送办案机构,由其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上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人。 fEamsokW5QkGa18GsG6LxA+BAaTyLrCNjf2kZKhNLDhMRdnXZ04a6s3RDdYNO1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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