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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应如何处理?

经合议审理,拟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构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认真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1.接收、听取

指执法机关接收当事人申请、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活动。包括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的申请,当事人认可的意见、反对的意见,口头的意见、书面的意见,都应当依法接收,充分地、认真地听取。其中,对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口头意见,可以做好笔录,让当事人签字,也可以让当事人另外提供书面申请或意见。

2.复核

指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或者案件情况的复查审核活动。对当事人提出的合法申请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办案机构应当认真进行审核。特别是对当事人有利的和(或)在调查取证环节没有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特别注意认真审核。

3.采纳

指执法机关接受、采纳当事人申请或者当事人意见的活动。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置之不理,更不得隐瞒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4.组织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可以过时不候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者听证请求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6.不加重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1/we5UBYSH0R+2o9ubeWTm4ghq4GZ7VQLH8/cbcTB5VBEA0mCCLa/aJmf1USlp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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