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机关送达执法文书,必须以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未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的,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执法文书的送达基本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如《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都有依照《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也规定了对送达的未尽事项要适用《民事诉讼法》。
但由于大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文书送达缺乏统一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导致实践中关于送达的操作也比较混乱。基层执法人员对于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程序并不熟悉,对于《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也几乎没有了解。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五条(一共九条)对送达进行了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一共十二条)对送达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上述规定,构成了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制度体系,也是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基本依据。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民事送达方式及要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尤其是对于新型送达方式(如邮件送达、电话送达、微信送达、短信送达等)的注意要点进行了规定,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对于提高送达效率、降低送达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民事送达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方面的最新探索和创新,行政机关在实操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送达行为合法。
结合上述规定,城管执法机关送达执法文书应该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行政执法文书的直接送达,是指将行政执法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要点是由受送达人签收,实践中多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1)《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在任何场所都可直接送达。执法机关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执法机关领取文书,当事人到达执法机关但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但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文书内容,说明拒签后果,同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
(2)下列人员签收也属于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且不在其住处的情况下,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负责收件的包括其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需要注意的是,签收人是负责收件的人,不是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一般工作人员,要注意验明收件人的身份);受送达人委托了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签收,但应注意授权书中是否有代收法律文书之权限,出于谨慎的考虑,应要求其注明代理权限;受送达人指定了特定的人员代为收取行政执法文书的,由该指定代收人签收。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这是《行政处罚法》对当场直接送达的特别要求。
行政执法文书的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文书的情况下,送达人依法将文件留在收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属于强制送达。其本质要义即拒绝签收,视为送达。
(1)留置送达的操作方式
第一种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第二种是把行政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二种方式在执法记录仪普遍配备的今日,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便利性,无须要求有见证人即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可以在住所以外
留置是在直接送达遇阻时的特殊应对方式,是前后相继的选择关系,既然《民诉法解释》规定了直接送达可以在住所地之外,留置送达理所应当地可以扩展到其他场所,但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3)必须以见到当事人且其拒签为前提
留置要以见到当事人且拒签为前提,如未见到受送达人,不得将文书留置送达。实践中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当事人仍拒不开门,视作见到,可以留置送达。
(4)不得留置的情形
代理人没有被当事人指定为代收人的,不得向代理人留置送达;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适用留置送达。
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或者受送达人提出邮寄送达要求的,可以保留有关证据,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
(1)邮寄送达只能通过中国邮政寄递,一般通过邮政的特快专递进行邮寄。
(2)在邮寄单上应注明送达人、受送达人的基本信息,尤其应当注明送达的行政处罚文书名称及编号。在邮寄之后,可以要求邮政部门反馈邮寄回执,也可以通过网络及时查询送达情况并留存证据。
(3)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若由于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等原因导致邮件被退回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另外,《行政处罚法》要求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注意邮寄时间应予扣除。
(4)受送达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
(1)采用电子送达事先必须取得当事人对地址的确认证明,而且当事人必须在地址确认书中同意电子送达的方式。
(2)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3)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4)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是指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等情况,以张贴布告、登报等方式将诉讼文书的内容,公开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经过三十日,即发生直接送达的法律效力。
(1)适用前提
公告送达的适用前提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在实践中,不能随意适用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机关在今后可能出现的行政诉讼中要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该项事实的,公告送达失去前提条件,送达本身违反法定程序;对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样要负举证责任。
(2)公告方式
一是在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后者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采用这种方式的,必须同时在公告栏和住所地张贴;二是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实践中第二种方式较为常见,也易于保存送达证据。
(3)公告内容
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告的原因、拟送达的行政处罚文书的主要内容,涉及受送达人相关权利的,如复议期限、复议机关、诉讼期限、管辖法院等,也应一并公告。
(4)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算。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