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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后,处罚决定发生改变的,是否需要重新告知?

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后,如果发现违法行为需要重新审查或者又发现了新的证据,改变了告知书中所认定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违法性质,从而导致处罚的种类,罚款的额度、适用的法律条款发生变化的,执法机关应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如果正式处罚决定在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上没有变化,只是作了减小或者减轻处罚,则无须再次告知。

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目的在于为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提供程序保障。《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同时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如果对原告知的违法事实有了扩大,或有了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或重新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定性,或加重了拟处罚的结果,均应再次告知。因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基于原来的告知内容,若有调整,特别是不利于当事人的调整,当事人依然享有救济权。 khsE5h2j+v8/qeBjZccorjFawZ3O6R80FYlCNTXTCi6pjSknZcu/VCSRk8otuR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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