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为了获得当事人的理解,还要求执法机关给出自由裁量时考虑的因素,说明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可以在处罚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的权利,不再另行制作听证告知书。
简易程序虽然是针对事实清楚、违法行为尚不严重的情形,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仍是行政处罚,所以在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仍要履行告知义务,方式可简易进行,即口头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无须以书面方式或笔录方式单独告知,但须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已履行告知程序。
执法机关在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的同时,应当完全地告知当事人处罚结果。但实践中经常出现以下不完全告知的情形:一是只告知拟处罚的种类,而不告知具体额度;二是只告知拟处罚的具体法律依据;三是只告知罚款,不告知警告、没收、吊销许可证、纳入征信体系等处罚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时间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准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告知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告知的内容、权利及理由说明应当清晰、准确,达到以理服人,这是对告知质量的要求。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多变,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程度也普遍增强,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在事实和法律的联结以及法律概念的解释上进行选择。如果不将这种选择和确认的过程以及考虑的因素向当事人说明,公民便难以理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陈述和申辩。
如果当事人对案件有什么意见,要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及时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如果当事人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要及时向行政机关提供。如果案件符合听证的条件,当事人又希望了解案件处理的详细过程或者希望就案件的有关问题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以解答心中的疑问,当事人就可以及时地向执法机关提出听证的申请。
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来说,是必须完成的法律义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如果没有根据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就会导致行政处罚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