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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 法制审核人员是否必须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在第三十八条中新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该决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对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根据上述规定,2018年1月1日之后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即“新人新办法”。

而对于2018年1月1日之前已经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则不要求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即“老人老办法”。 AiNN0BLxq7h+/zAtgpvjFJSwu7YKOhjq0cjCAdSPDeKhWYgqgtr0fO1QO+267m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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