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因时间条件限制,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有可能还不够完善。而且,有些证据如果不及时地补充调查,可能以后会难以取得。因此,一旦调查结束,执法办案人员要及时地按照下列方式整理案件材料,判断能否达到上述分析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要求。
执法办案人员在该环节应当对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编号,初步装订成册,写出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注明收集日期。这是因为:整理成卷的案件,能较为系统地反映出办案人员的思路和案件的证明情况,为案件核审机构核审案件和机关负责人批准案件提供便利,散卷不便于登记而且很容易丢失材料。规范的执法办案程序还要求案件核审、审批进行交接登记,以便案卷丢失后明确责任。
执法办案人员对照前面的证据要求,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审核判断。结案的时候,必须仔细浏览所有证据,特别是材料多的案件,更应当如此。从执法办案的实践来看,结案之时,执法办案人员已经对整个案件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对当事人违法的手段、方式已经心中有数,在这时候阅读证据,更能清楚如何取舍,如何合理地使用证据。
在形式上看证据是否已经完备,即对每一件证据进行程序性审查,看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的要求。主要检查三个方面:一是检查当事人签名盖章是否完善,证据材料需要补充签字的,必须马上补充。拒绝签字的,应当说明原因。二是检查办案人员作为取证人员是否已经签字,没有签字的应当立即补上。三是检查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没有的要及时请机关负责人补充审批。
执法办案人员应当按照证据证明的相关问题,对材料进行排列,看看证据的种类和数量是否比较充分。案件中,一个个需要证明的问题,都需要由办案人员合法取得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证据应当相对地集中,归纳在需要证明的某一问题之后,也只有这样按照问题归纳证据,才能让核审人员、机关负责人看得懂,便于审查。
执法办案人员整理结案时,还要寻找证据的矛盾,即寻找证据本身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目的在于发现问题,及时补充调查,完善证据,解决问题。对于虚假的证据,应当及时剔除,以免对案件其他证据的真实有效性产生干扰。在这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陈述可能虚实并存,而相关笔录又不能随意剔除,不然,当事人就会认为办案人员断章取义,随意办案。对当事人陈述有矛盾的地方,如果无法再次对其询问,就要运用其他客观证据,证明有关笔录中哪些陈述与事实相吻合,哪些陈述与事实不符合。并且,办案人员的这些判断最好写在证据的说明材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