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零陈述”案件,是指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本人不承认自己实施了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收集其他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而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通过“零陈述”办结的案件,整个案卷中一般不是没有当事人的笔录,就是笔录中当事人不承认自己实施了违法行为。通常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违法行为;二是当事人只承认自己的次要违法行为或存在部分违法现象,但否认自己的主要违法行为;三是当事人根本不过来做笔录,整个案卷中没有当事人本人的笔录存在。
针对“零陈述”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应用技巧,多方面收集证据材料,调查事实,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还应遵循法定的程序,特别是将相关的执法文书及时、依法送达。只要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得当,就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1)物证、书证。以办理违建类案件为例,如堆放的装修材料、砖头等,可以直接拍照取证;另外,要证明违法建设,通常要到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原测绘单位调取证书或图纸,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权属调查,到公安部门核实身份住址等。通过这些操作取得相应的书证。
(2)证人证言。同样以违建类案件为例,通过对小区物业服务人员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调查走访,对装修包工人员、现场施工人员或邻居的调查访问,了解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通过门前屋后堆放的物料,以物找人的方法,调查建筑材料的来源,向建材商核实当事人是否购买过该建筑材料。对一些占道经营案件,则可以通过当事人相邻两侧的店主或环卫工人收集旁证。
(3)现场勘查。执法人员在收集现场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邀请见证人,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勘查,开启全程录像,并在勘查结束后及时制作笔录。涉及专业问题的现场勘查,执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现场勘查,或者在他们的参与配合下进行。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有见证人及在场参加的全部勘查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现场勘查笔录是“零陈述”案件的重要证据,一般包括三项内容:现场图、现场照片、文字内容,三项内容必须相互关联,以求证据被采信。
(4)视听资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作为视听资料收集的证据一般有两种来源:一是执法人员运用执法记录仪在现场拍摄到的视频;二是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
执法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准合格、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作为证据。
(5)鉴定意见。对于需要专业知识才能确定的事实,应当通过专门机构鉴定。执法人员需要采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中应当注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同时要写明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方法。鉴定意见上应当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具有鉴定资格但参与案件办理的执法人员不得在本案中担当鉴定人员。
(6)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电子证据。城市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当事人拒绝签收执法文书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第一种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第二种是把行政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二种方式在执法记录仪普遍配备的今日,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便利性,无须要求有见证人即视为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值得注意的是,执法机关在今后可能出现的行政诉讼中要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该项事实的,公告送达失去前提条件,送达本身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