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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 责令限期改正有哪几种适用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为了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而责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秩序,以维持行政管理秩序的法定状态。责令限期改正主要表现为责令限时(即时)清理(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发现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的,应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法;对存在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责令改正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责令限期改正的适用情形有三种,分别为责令限期改正单独适用、责令限期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责令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并行适用。

(1)责令限期改正单独适用,未与行政处罚并行适用。此种适用的情形为单独适用责令限期改正,通过责令限期改正,使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恢复到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例如《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单独适用的情形较为少见。

(2)责令限期改正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后,必须跟踪核查当事人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核查要制作现场笔录。若当事人逾期不改,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则成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

(3)责令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并行适用。此种适用的情形主要是给予罚款不足以恢复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但仅责令限期改正又不足以惩戒违法行为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先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不能直接进行处罚。但无论当事人是否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执法机关都可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OudNC9EFQx6npiG+80W00trVV+Mqu6jN/rhQ1mLypc+Y5CIpi9d5W1H6IyX1q4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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