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查封物品的保管有两种情形,即当事人控制的由当事人负责保管,控制权不在当事人的,由实际控制人负责保管。无论当事人保管还是实际控制人保管,都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认真清点核实。查封涉案物品时,调查人员必须会同当事人或当事人和实际控制人对拟查封物品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质量、数量、单价、总价款等具体情况认真、细致地清点核实和确认。
(2)制作查封物品清单。为明确查封物品的保管责任,查封时必须制作查封物品清单。查封物品清单对拟查封物品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单价、总价款等具体情况应当详细记载,并确保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或当事人和实际控制人都应当在查封物品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查封物品由当事人保管的,查封物品清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当事人保存,一份入卷;查封物品由实际控制人保管的,应当一式三份:一份由当事人保存,一份由实际控制人保存,一份入卷。
(3)告知保管人义务。无论查封物品由当事人保管还是由实际控制人保管,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其下列义务:保管人依法对查封物品承担妥善保管,不得销售、转移、藏匿、损坏和擅自使用,否则,将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扣押物品的保管也有两种情形,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自己保管和委托保管,保管责任由执法机关承担。具备保管条件的执法机关应当自己保管,不宜委托保管。所谓保管条件,是指保管扣押物品的场所和安全、通风设施等基本条件,以及保管危险化学品、贵重物品等应具备的特殊条件。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自己保管
为了保管好扣押物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必须建立健全下列制度:
一是查管分离。为了保证扣押物品的安全和调查人员能够集中精力调查处理案件,必须查管分离,即涉案物品一经扣押,必须移交专职人员保管,调查人员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二是专设库房。为了保证扣押物品的安全,执法机关应当专设暂扣物品专用仓库,将暂扣物品存放在专用仓库,避免与单位自用仓库或其他仓库相混同。
三是保管人员应当相对固定。扣押物品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出入库程序严格,且各类物品的保管要求各不相同;保管人员应当相对固定,以便熟悉保管业务和相关程序,积累保管知识和经验,提高扣押物品保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四是建立库房安全保卫制度。不仅库房本身应当状况良好、通风方便和安全可靠,还必须建立健全库房安全保卫制度。租用库房应当选择门卫制度严格、闲杂人员较少、车辆进出方便的地方。
五是建立健全检查防范制度。对进入库房的扣押物品应当坚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防止扣押物品霉变、腐烂或丢失、损毁。
(2)委托保管
委托保管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因不具备暂扣物品保管条件而委托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保管的情形。委托保管的,调查人员应当会同受托人认真清点核实委托保管物品,并制作委托保管物品清单。委托保管物品清单登记的委托保管物品名称、品种、数量等内容与实际情况应当完全一致。调查人员和受托人都应当在委托保管物品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委托保管物品清单应当一式两份作为委托保管合同的附件,一份由受托人保存,一份入卷。委托保管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是被委托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主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包括综合素质良好的保管人员和健全完善的保管制度,以及安全可靠的保卫措施等;客观条件包括完善、安全、可靠的仓储场所和硬件设施,以及科学先进的监控、监测设备与技术等。
二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保管的执法机关应当向受托人出具保管委托书,并订立委托保管合同,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应当突出强调受托人必须履行不得擅自动用、销售、转移和损毁委托保管物品的义务,否则,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能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
三是委托保管物品出现意外的,必须追究受托人的法律责任。委托保管的执法机关与受委托人之间通过委托保管合同建立了委托保管民事法律关系,当委托保管物品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时,受托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外,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受托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