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先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亮证。表明身份时,使用问候语,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清楚地告知对方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例如:“你好!我们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和×××,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亮证),请过目。”(如遇被采取措施对象存在阅读障碍等特殊情形,应当向其宣读执法工作证号。)
(2)实施/解除强制措施、留置送达等易引发争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形,应向相对人/单位负责人说明开展音像记录的工作。例如:“根据工作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将通过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工作进行全程记录,记录所产生的音像资料将作为视听资料证据。”
开启音像记录后,应当首先说明执法日期、执法事由、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例如:“今天是××××年××月××日,××××××(行政执法主体名称)的执法人员×××和×××,依法对××单位(公司)采取××强制措施。为保证执法的公正性,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3)在调查取证或现场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期限、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例如:“你(单位)涉嫌××××××(违法事项),我们依据《×××××》(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法律法规)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法对你(单位)××××××(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期限为××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对查封/扣押不服,可以在收到《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应当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制作现场笔录,并请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这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现场笔录和清单上签名或盖章。”(无书写能力的,由当事人按手印。)
执法过程邀请见证人进行见证时,应当说明缘由。例如:“××同志你好,请你见证我们依法开展的××(具体行政强制措施)工作,谢谢!”
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结束后请见证人在核对无误的现场记录上签字。例如:“这是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全程见证下制作的现场记录,请你在核实记录内容无误的情况下签字见证,谢谢!”
(4)对实施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需要对有关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例如:“我们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对有关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
执法人员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后,应当将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以及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例如:“我们依法对你(单位)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为××。你(单位)如对该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机构提出。”
(5)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延长的具体期限以及享有的权利与救济途径。例如:“因情况复杂,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批准,我局决定将对你(单位)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年××月××日。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现在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6)对已实施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财物解除强制措施时,执法人员应当当场交付《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请当事人核对清点后签名或者盖章。例如:“依据《×××××》(具体法律法规)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我们自××××年××月××日起依法对×××解除强制措施。这是《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请你核对/清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现场笔录和清单上签名或盖章。”(无书写能力的,由当事人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