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的措施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经批准建设且影响市容;二是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正在建设;三是范围仅限于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和直接用于违法建设的施工工具和设备。
对经责令改正能够立即停止施工的,可不予采取查封、扣押。对需要扣押的物品,应当使用自有场所或者其他正规场所存放,并妥善保管,不得挪用、调换、损毁。在实施查封、扣押物品前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实施查封、扣押时应使用统一制式并盖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单位公章的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及封条。执法人员查封、扣押物品时,应当向相对人送达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应当详细列明查封、扣押的物品及规格型号、数量、成色品级等(必要时应采取摄影摄像等证据保全措施),由执法人员和相对人以签名或者盖章等方式确认。相对人拒绝签名的,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上注明情况。相对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由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在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上签名并注明情况,并全场录像。
案件调查终结,应及时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处理审批表,并制发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相对人。
对于无法确定违法建设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可以实施公告程序。实施公告前,执法人员应当核查并记录确定违法建设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相关情况,并对违法事实予以初步认定;需要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认定材料的,应当先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权利或者未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
公告应当同时在相关公共媒体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在地进行发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在地发布公告,是指在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公告,张贴公告应采取录像摄像等证据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