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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执法基础与程序规范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政府某一特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为实现城市管理的特定目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城市管理规章、规定,集中行使城市多个行政机关部分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而进行的综合执法活动。

1.起源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由于传统行政管理体制过分强调垂直性、自上而下的“条”式管理,导致行政执法权划分过细,执法机构过多,常出现重复执法、多头执法或执法缺位的问题。1996年,《行政处罚法》 颁布,第一次明确规定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同年11月,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宣武区为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共管理事务的大量增加,使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分化,职权交叉现象日益明显,法律法规越来越细,行政执法也相应地越来越部门化、专业化。专业执法职能变得非常狭窄,对一些综合性的“热点”“难点”问题无法作出回应。

(2)由于一个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同时触犯多个法律法规,导致多支行政执法队伍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人均有执法管辖权。职责交叉的背后就是责任不明,形成重复执法、多头执法和大量的执法死角。

(3)由于职能单一,执法和管理人员总体过剩但相对不足,加上长期形成的惯例,执法部门所采取的运动式、突击式执法,缺乏长效机制和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执法极不规范。

(4)由于行政执法专业分工和职能过细,容易导致执法力量分散,执法力度减弱,执法成本高、效能低、覆盖面小,执法难以到位。

2.发展

200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不仅明确规定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而且圈定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由七类确定职能和一个兜底条款构成,即“7+X”模式。具体包括:

(1)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对部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综合行政执法则是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基础上对执法工作的改革。所谓“综合”是一定范围内行政职能的综合,包括系统内的同一个行政单位不同处室的处罚权以及将部分跨系统的行政单位处罚权的合并。综合行政执法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化和实际化,综合行政执法不仅仅指实施处罚权,它还可以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实施相对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检查措施,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这是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入全新阶段的标志。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下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再次对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作出原则要求:“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包括: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3)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4)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7)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市、县政府报所在省、自治区政府审批,直辖市政府可以自行确定。

同时明确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该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3.趋势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积极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将由市、区有关部门承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下放至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实行综合执法。在本市重点站区范围内,具体执法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重点站区分局承担。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包括:

(1)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停车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和对流动无照经营、违法建设、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2)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管理、能源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权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行使,行政处罚权仍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3)原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4)原由水务部门行使的河湖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5)原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的禁止垂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6)原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的控制吸烟、除四害等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peb2ZqDV0F255B8bhVRxPAAcYIkG7eaz01UoDNSdE/1pnAojBeDTUygToUrZW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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